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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与再婚的财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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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带给当事者的不仅是感情上的痛苦,而且经济成本高昂。现代人离婚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大多是配偶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以及双方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后配偶的赡养费、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用一般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者可以通过法院来判决。婚姻法对配偶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都有明文规定。对此一旦形成协议或判决,如果一方拒付,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甚至可以直接从相关人的薪金中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配偶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一般是固定的,同时这又往往涉及一个很长的时间跨度,通货膨胀对其购买力的腐蚀就不可忽视,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把这种付费和通胀率挂钩,以免今后生活水准下降。

离婚后,接受赡养费的一方不能指望另一方长期支付赡养费,通常是安排一次性付款或有限的几年赡养较好。而且,赡养费的支付一般在原配偶死亡或再婚后停止。但子女抚养费则仍当继续支付,直到他们成年为止。配偶瞻养费和子女抚养费是严格的法律责任,拖欠或者拒绝支付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关于财产分配,如双方的财产不多,无必要请律师拟定离婚协议。双方自拟离婚协议时,要坦诚地把自己的收入和财产统统摊在台面上,才谈得上达成一个公平的协议。否则,隐瞒财产或转移财产的离婚协议,迟早会发生法律问题。

为了做到公平起见,双方有必要先了解财产的市价。有价证券的市价打开报纸就能找到,但房地产或自办企业的价值则需请专家评估。

对收入低的一方来说,拿到财产比拿赡养费可靠。因为再婚后,赡养费即会停止,而财产一到手,则永远属于自己。只要管理得当,可以成为收入的一个来源。

公平分配财产不等于平均分配。婚前财产固不在分配之列,但婚后添置积累的财产,即使是一方所支付,也将被视为双方共同的贡献,理所当然地属于离婚时划分的范围。一方在婚前收到的馈赠或遗产,虽然不在离婚时分配之列,但它们在婚后的增值可能属于分配的范围。

如果婚姻关系不顺,双方不应以共同名义借债。否则,即使借来的钱仅一方使用,另一力仍在法律上有责任。

离婚后一切财务策划的内容,如银行账户、信用卡账户、保险、退休金计划、遗嘱、信托等等,都需要重新审阅,加以修正,以反映离婚带来的变化。

离婚当事人如果离婚之前制订有综合理财规划,离婚后因为财务状况和生活方式和目标的变化当然也一定要重新制订。其中一个重要而常常被忽视的内容是人寿保险的受益人,离婚后当然要考虑更改。但通常只有保险购买者(支付保险费者)才有权利改变保险受益人。

遗产的安排当然也要做相应的调整,来反映其现在的社会关系的愿望。

再婚时因为涉及到前婚子女,所以财务问题尤其复杂。这时婚前协议就显得尤其重要。如果一方较富,一方较穷,或双方都富有,势必涉及财产继承权的问题。如果双方都不太富裕,则双方前婚子女和现婚子女的生活安排和教育支出常常就是导致婚姻不和谐的原因所在。

再婚一方对配偶前婚所生子女,一般在法律上不承担义务。再婚者可以通过婚前协议的方式限制再婚配偶对遗产的继承权,以保护前婚所生子女的权利。一般的安排是万一再婚发生离异,一方同意给另一方一笔财产,另一方则放弃其他要求。一方身故后留给再婚配偶的遗产也如此处理。这样,前婚生子女不再担心继父母侵犯自己应得的一份财产,而这些顾虑说不定也正是继父母的思想包袱或者是子女反对离异或丧偶父母再婚的主要原因。解决了这个问题,他们之间的关系会更加融洽。

再婚前,双方拥有的财产和再婚后共同积蓄的财产,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分配原则。再婚生子女和前婚生子女之问如何分配财产,的确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而且子女是否成年又是另需考虑的因素。当然,如何分配,归根结底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只要大家互让互敬,是能够在婚礼前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放心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