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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引入法定许可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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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从现实意义和法理学的角度对数字图书馆引入法定可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证明了图书馆引入法定许可对于图书馆自身、权利人和公众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很好地解决在版权利益平衡关系中三个主体面临的著作权问题。

Abstract: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feasibility of statutory license for digital library form the point of practical significance and jurisprudence, and proves the introduction of a statutory license to the library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the library itself, the rights holders and the public. Also it can solve copyright issues well in the interests balance.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可行性分析

Key words: digital library;statutory license;feasibility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G250.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3-0255-02

0 引言

利益平衡既是版权制度的基石,又是版权制度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版权立法中的难题[1]。利益平衡的维系依赖于法律对版权限制原则的科学制定和版权限制体系的合理设计与具体限制方法的正确适用。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关键,同样是要运用好版权限制和反限制原则,其中,把法定许可制度引入图书馆是正在受到关注和研究的一个焦点问题[2]。图书馆引入法定许可的可行性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现实意义、在法理上是否可行等多方面。

1 数字图书馆引入法定许可的意义

图书馆引入法定许可对于图书馆自身、权利人和公众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很好地解决在版权利益平衡关系中三个主体面临的著作权问题,包括图书馆面对海量授权的困难、在新的复制技术下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流失和公众及时获取新知识的问题。

1.1 减少数字图书馆侵犯版权的风险 数字图书馆面对海量作品难以取得全部授权,其中除了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对于一些作品如多媒体作品,还需要取得各个邻接权人的授权,因此,对于数字图书馆来说要么固守传统图书馆适用合理使用的途径进行资源建设,要么取得所有著作权人的授权,当然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发展速度之慢也是必然的。否则数字图书馆必然担负着巨大的侵犯版权的潜在危险。法定许可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免去授权许可的复杂性和不易操作性,另一方面可以避免纯粹的合理使用对版权人利益的弱化。也就是说,适用法定许可,既保护了版权人适当的经济利益(可由法定许可统一规定费率),又打破了网络条件下可能不合理的权利滥用与过度垄断,从而消除了作品传播途径中的阻滞,扩大了作品的潜在市场,使更多的读者受益[3]。

1.2 保障权利人的经济利益 数字图书馆在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同时,对作品的其他使用行为如数字化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适用法定许可,避免了对数字版权的侵犯,使权利人有了合理的经济回报。因为数字图书馆适用法定许可后可以向公众提供更加丰富合法的信息资源,对于社会中存在的不经授权的违法使用行为具有克制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法定许可相对于授权许可对版权的保护虽然是一种“弱保护”,但现实中,在科学的制度设计和有效的执行及监管下,法定许可在某些方面,如保护权利人经济利益方面会表现出更好的效果。同时,尽管法定许可是“法定授权”,但是版权人可以通过“禁用声明”,阻止他人对其作品的利用,使“法定授权”转变为“意定授权”,充分尊重版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

总之,图书馆引入法定许可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建设,加速信息传播的速度,使信息共享更加畅通。

2 数字图书馆适用法定许可的法理分析

数字图书馆适用法定许可制度的现实意义在学术界是具有比较统一的认识的,能够较好地解决“海量授权”的问题。但仅由此便提出数字图书馆适用法定许可制度是不够的,还需要从法理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证明其立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1 数字图书馆适用法定许可的法经济分析 法经济学的源头在于经济学和法学研究的交叉地带。其学科基础是借用经济学的创新理论和前沿视角来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或者从制度和法律角度重新理解经济活动及其规律[4]。法经济学是经济学意识形态在法律领域里的具体体现,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逻辑为按“理性经济人+法律效率观+经济学方法”这种图式展开理论的。也就是说法经济学的理论演绎,其逻辑起点是“理性经济人”假设,核心价值标准是“法律效率观”,加之“经济学方法”的使用,以此展开理论述说和问题分析的。[5]事实上从权利人经济自立性的角度来讲,法定许可并不是对权利人授权意愿的限制,相反是权利人实现自身利益的一种体现。因为如果从版权人的经济自利性角度去考虑,则法定许可制度不仅有利于公众,同时也是作者实现版权上权利扩张的一种重要方式。首先,法定许可规定可以在不取得版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作品,这有利于作品的传播,使版权存在扩张的可能;其次,向相关权利人支付报酬是法定许可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法定许可相对于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版权限制制度能够很好地保障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因此法定许可的意义,并不仅仅限于对公众利益的保护,也是版权人权利实现的有效途径。因此,与其说法定许可限制了版权人的自由意志,不如说其正好是版权人的经济理性的体现。[6]

2.2 数字图书馆具备应用法定许可的实质要件 法定许可使用权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要件包括:第一,法定许可使用权主体应代表公众利益,即应该为公众获取信息、知识有利。如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定许可使用主体都是优秀作品的传播者。第二,一般来说法定许可的使用主体应该是公益性组织。但在我国报刊、电台等也都属于营利性组织。但即使如此,其代表公众利益的性质也是无法改变的。第三,能够支付相应的许可费用。

图书馆具有法定许可使用权主体的实质要件,但不具有形式要件。首先,数字图书馆是优秀作品的传播者,在版权权利平衡两端代表公众的利益,为公众获取知识提供方便。第二,数字图书馆有固定的经费来源,由国家支持图书馆的运行,能够保证对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补偿。因此,数字图书馆具备了法定许可使用权主体的实质要件。但我国的著作权法没有赋予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的权利,因此,数字图书馆不具备法定许可使用权主体的形式要件。

参考文献:

[1]郭禾.网络技术对著作权的影响[J].科技与法律,2001,(1):39-52.

[2]秦珂.法定许可权利在数字图书馆的适用与限制[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5,(4):1-3.

[3]梁卫华.法定许可制度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思考[J].情报杂志,2003,(2):26-28.

[4]张志友,刘子巍.当代美国法经济学理论流派评述[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0,(11):112-116.

[5]李树.经济学意识形态向法律领域的扩张[J].学术界,2010,(6):58-67.

[6]孙玉芸,赵静.论版权利用中的经济理性—法定许可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J].现代商贸工业,2007,(2):9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