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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III及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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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危机爆发后,为加强金融监管,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新的国际金融监管新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Ⅲ。新的协议严格了资本金定义,突出了普通股的作用;提高了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提出了设立资本防护缓冲金以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 我国银行业 资本结构

一、引言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全球金融市场流动性迅速蒸发,由此而产生了较长时间的信用紧缩。危机由房地产市场迅速传递到金融机构,再传递到金融市场,最后对实体经济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在现有的情况下,监管过度会扼杀银行业的活力和创造力,而监管过松则会因为银行业的大风险性,对金融稳定造成较大伤害。这些矛盾使得银行监管机构在构建监管体系标准时陷入了两难境地。长期致力于银行有效监管的巴塞尔委员会在2010年9月份出台了新的监管规则,由于其影响力新的监管规则很快就成为了全球性的监管标准,适用于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银行体系。

二、对巴塞尔协议I、Ⅱ的简要评述

1988年7月,西方十三国集团在瑞士的巴塞尔正式通过《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报告》(简称为巴塞尔协议I),并于1993年1月正式实施。该协议旨在通过鼓励银行机构保持强大的资本实力,并减少各国银行业资本标准的差异性从而促进公平竞争,适应全球金融服务业的迅速变化和创新。但是巴塞尔协议I对银行风险分类过于粗放,没有充分考虑银行不同规模的风险特点,并且协议对金融市场创新反应较为滞后。针对巴塞尔协议I存在的问题,委员会在巴塞尔协议I付诸实践后不久就开始制定新的资本管理规定,称之为巴塞尔协议Ⅱ。在巴塞尔协议Ⅱ虽然区别对待不同规模的银行,认识到不同的银行因为其规模或组织模式不同而风险暴露情况会有所不同。但是协议Ⅱ资本充足率计算以及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框架方面存在缺陷。尤其在2007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银行监管当局普遍认识到巴塞尔协议II确定的资本监管框架所存在的不足。

三、对巴塞尔协议Ⅲ的评述

金融危机使得当前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受到了普遍质疑,于是进一步加强当前银行监管体系的呼吁越来越大。随后在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正式声明将在全球建立一致的高标准银行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框架。2010年9月,由27个国家的央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组成的巴塞尔委员会在瑞士巴塞尔讨论通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法案――《巴塞尔协议Ⅲ》,并在当年11月的韩国首尔峰会上通过。这标志着全球银行业正式步入巴塞尔协议Ⅲ时代。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高了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巴塞尔协议Ⅲ对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有所提高,在银行资本充足率方面更突出了普通股本的作用,认为银行弥补损失最高资本形态为普通股,为此巴塞尔协议Ⅲ将银行普通股比例由2%提高制4.5%,将一级资本比例由4%提高至6%,此外巴塞尔协议Ⅲ推出2.5%的资本防护缓冲金,并且资本防护缓冲金必须是以普通股形式体现。同时巴塞尔协议Ⅲ对现行一些不符要求的资本工具进行了调整和剔除。

(二)重视银行的信用违约风险,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普遍认识到了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全球金融稳定的重要性,因此需要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加强监管,使之具备额外的抵御损失的能力。具体来说,将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4类,系统重要性最高的银行需要拥有超过巴塞尔协议Ⅲ规定7%下限2.5%的普通股一级资本缓冲,其他随系统重要性降低而分别为需要拥有超过7%下限2%、1.5%和1%的一级资本。并要求监管当局对没有达到资本金要求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施加限制性措施。

(三)加强了银行流动性管理,降低流动性风险。新的资本协议增加杠杆率和流动性指标作为辅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产比率,这些指标主要以防范银行内部计量模型存在偏差而带来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规在协议中规定从2013年起将按照3%的标准检测杠杆率指标的有效性,并从此进入该指标的过渡期,从2018年起在框架内银行机构正式将杠杆率指标纳入巴塞尔协议的第一支柱框架。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这些指标主要是用以降低银行流动性风险。

四、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我国商业银行受美国次债危机影响不大,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较小,再加上中国银监会早已未雨绸缪,提前做出了安排,所以巴塞尔协议Ⅲ在短期内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有限。但其长远影响却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信贷规模扩张和经济资本约束的矛盾。我国是一个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信贷增长速度一般为经济增长速度的1.5-2倍,在某些货币政策宽松的年份甚至会更高。如此较高迅速的信贷扩张,势必会大大增加银行业资本补充的压力,尤其是巴塞尔协议Ⅲ尤其重视核心资本的补充,这对中国银行业而言无疑更是雪上加霜。

其次是资本监管要求和盈利能力增长的矛盾。从银行的盈利性角度来讲,公司证券和资产担保证券显然比那些流动性较高的资产收益要高出不少。但是实行巴塞尔协议Ⅲ后,因为有流动性监管要求,银行需要增加持有风险加权系数较低的证券,从而银行的收益也会要相应的较低。然而,为了实现通过再融资补充核心资本,降低融资成本,银行业又不得不尽可能提升盈利能力,从而使银行陷入两难的境地。

最后是发展表外业务与银行业务结构调整的矛盾。我国现在的银行业务结构比较单调,表外业务一般都是贸易融资类和承诺类业务,而巴塞尔协议Ⅲ中的一些条款会对贸易融资类表外业务、承诺类表外业务的相对优势有较大的弱化。例如协议规定的净稳定资金比率来看,零售、一般公司信用承诺计入资金流出比例为10%,保函业务计入资金流出比例为50%,信用证业务计入资金流出比例为20%,这将使相关贸易融资表外业务的资金流出数值非常大,显然为银行的业务结构调整带来一定的压力。

五、中国银行业的应对措施

虽然巴塞尔协议Ⅲ在短期内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有限,但是长期内其影响力不容低估。因此对于中国的银行业而言,在巴塞尔协议Ⅲ实施的过渡期内,需要加快制定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首先要加强经济资本规划和管理体系的建设。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经济金融环境,现代商业银行应该加快建立一个以资本规划制订、资本协议补充、资本使用和分配、监控和考核为循环的经济资本管理体系。通过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推进,可以进一步完善银行经济资本规划,可以促使银行在业务办理中建立良好的风险传导机制和建立较为完善的风险定价机制。总的来说,当前商业银行各个层面和条线都需要加强精细化管理,积极推动内部流程整合优化,加强经济资本使用效率,通过模式化业务运作,努力建设资本集约化管理和运营的银行。

其次要加强银行资产和业务结构的调整。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表内业务比重过大,表外业务出于初级阶段,资产结构仍然有待进一步优化。考虑新协议会实施杠杆率监管指标的约束下,有些表外项目将会采用100%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故商业银行在表内外资产的分布结构上,需要更加注重收益以及经济资本占用的比较和权衡。商业银行的发展也不能片面的只吹求规模的扩大,而需要提高表内外资产的合理定价能力,降低经营成本和经济资本占用,以提高调整风险后的收益水平,进而实现有效经营、经济资本补充、银行持续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

最后是要加强资产负债结构的优化。在新的资本协议约束下,未来商业银行监管将会形成经济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的模式,因此流动性风险管理将是银行管理的重要方向。当前我国许多商业银行都正在密切关注或是正在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和相关内控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可以通过ICAAP项目的推进和资产负债结构的优化,来加快建立和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July 1988.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指标的指导意见[R].2011.

[3]巴曙松,金玲玲。《巴塞尔协议iii》下的资本监管进程及其影响[J].西部论坛,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