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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罗律师的英伦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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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短短的十年之间,加罗改写了法律教科书,在法制史上留下了厚重的一页,直到现在还有法院在判决书中引用加罗的观点

刑事司法审判改革者

英剧中律政剧不多,但少有人关注。朋友推荐说英国的律政剧《加罗律师》很不错,比之紧张快速的美国律政剧,加罗律师那股英伦味让人耳目一新。考究的台词、优雅的风格,甚是迷人。

这部剧讲的是18世纪末期著名大律师和法官威廉・加罗的传奇经历。剧集中的诉讼案件都集中在伦敦中央刑事法庭老贝利展开。一个资深但有些傲慢的老法官,一个资深的为检方服务的诉讼律师席尔维斯特,初出茅庐的加罗,还有漂亮迷人的萨拉小姐。

加罗的第一次,就被席尔维斯特给虐得体无完肤。说来案情很简单:一个人在路上被抢劫了,惊魂未定,跑到小酒馆喝酒压惊。一彪悍男知道后主动上前提供帮助。未几,彪悍男带着几个人在路上拦下一骑马的年轻人,扭送到法院――这就是抢劫犯。

刚出师的加罗接下案子,信心满满地走入法庭,然后垂头丧气的走出法庭。哪有什么公平审判,简直就是合法谋杀。抓人的是个赏金猎人,靠抓罪犯谋生计,这次的诉讼费也是他出的。抓人后,赏金猎人还把被告打了一顿,来了个刑讯逼供。受害人根本没见到过抢劫犯的脸,只认得抢劫犯骑的也是同样的马。就这样一个满是漏洞的案子,被告人还是被判有罪――绞刑。

据统计,那个时代英国的刑事案件庭审一般不超过8分钟,死刑判决如同家常便饭。在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受到法庭和控方的打压,-对法官唯唯诺诺,难以真正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这一角色之难,从当时出名的大律师都是控方律师可见一斑。照当时形势,加罗要想靠做辩护律师闯出名堂,的确希望渺茫。

好在加罗没被这悲惨的第一次给打倒反正“光脚的不怕穿鞋的”。加罗生在一个贫穷的家庭,跟着做教师的父亲在富人子弟班蹭课学习成才,从林肯会馆(Lincoln House)出来后在一个小律所实习,并成为出庭律师。加罗是有想法的人,他认为辩护律师就是要一心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不管黑白。加罗更不满当时法庭不合理的审理制度,他要当司法改革的先锋。

二百年前的英国

从1783年出道到1793年从政,在短短的十年之间,加罗统治了老贝利。对于一个律师而言,刚出道的十年只不过是成为大律师的学习期而已。可加罗不但在十年间统治了老贝利,他还改写了法律教科书,在法制史上留下了厚重的一页。加罗将“无罪推定”、“最佳证据规则”等确定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加罗消除了法官对陪审团的控制,让二者保持距离并趋于中立;也正是拜加罗的离经叛道所赐,对证人的交叉询问不再彬彬有礼无关痛痒;加罗还削弱了专家证人的权威,让专家也接受辩护律师质问。

时人叹曰:在加罗凌厉且富于技巧的质问面前,证人没有秘密可言。

威廉・加罗一生的荣耀多收获于这短短的十年。1793年,加罗涉足政治,担任了王室法律顾问一职,随后又担任过总检察长、法官等职务。在后来的日子里,人们更多记住的可能只是他和有夫之妇萨拉那冒天下之大不韪的爱情和婚姻。再后来,加罗被遗忘了,被埋没于老贝利落满尘土的卷宗之中。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法律史学者约翰・霍斯泰特勒和传记作家理查德・巴拉比翻出老贝利的卷宗,结合卷宗内容为加罗撰写了传记,加罗的传奇才得以在现代广为人知。在普通法国家,直到现在还有法院在判决书中引用加罗的观点。

这部剧的法庭戏很精彩。但乍一看,很难相信剧中的法庭是十八世纪英国的法庭――嘈杂、混乱,而且草菅人命。

开场的法庭戏很好的表现了这种混乱:控方律师躺在椅子上翘着二郎腿看报纸、工作人员不停地熏香来驱散异味、法官太过疲累显得无精打采、旁听的人群叽叽喳喳……最令人吃惊的是,在观众印象中本该一言不发的陪审团就像第二个法官,不时的对原告被告及证人们嬉笑怒骂。听完辩论后,陪审员当庭脑袋一碰耳语几句就能做出一个死刑判决,那是相当的高效和草率。

写到这儿想起看过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威廉・霍尔兹沃斯的《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一书后,有两个感受:其一,英国司法体系真复杂,各种各样的法庭跟迷宫似的;其二,彼时英国的司法真黑啊,法院黑、政府黑、律师黑、当事人也黑,简直就是黑山老妖的老巢根本没一星半点亮光。

司法独立的秘密

可短短两百余年间,这样混乱的法庭及其相应的法治体系怎么能够变成现在这样让我等人羡慕不已的司法样板?

细细观之不难发现,18世纪末期英国法庭虽然混乱,但已具备了自我完善的基因。在刑事案件中,由于有陪审团制度,公权力受到了极大的钳制。

在陪审团制度形成初期,法官常对陪审团用刑逼陪审团做出符合其意志的裁决,待到加罗这样的改革者出现后,陪审团只接受法官指导但不受其控制,政府控制诉讼的最后一个渠道被断绝了。同时,法院自身的独立性也在加强,政府也难以随意干涉案件审理。

法律职业是一个高度自治的行业,自治要求独立,独立要求排除政府干涉。律师行业如此,法官行业也同样如此。

与法官相对应的,英国的律师行业也高度自治。四大律师会馆(格雷会馆、林肯会馆、中殿会馆、内殿会馆)承担了培养职业法律人的功能,每个律师会馆就是一个法律人的独立王国。在没有王权的会馆内,法律人建立了自己一整套教育、考核和惩戒体系,慢慢发展出完善的法律职业道德。至今英国法官和出庭律师在法庭上仍恪守戴假发、穿法袍的古老传统。这既是对法律人特有的传统的坚守,也是对法律人尊严与荣耀的坚守。

在普通法国家,法官又基本上是从有声望的律师中选拔。在整个法律职业体系中,每个法律人的职业生涯严格依照学徒――律师――法官的道路自我发展和循环,形成一个以法律信仰为共同基础的职业共同体。不是本行人,莫入本行门。如此一来,行政力量很难介入这一行业的存在和运作。当律师和法官都拥有了摆脱政府干涉的条件,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自我净化过程迅速提速。

法律人日常工作就是与法律打交道,与权力打交道,行业本身具有较大的风险(世界范围内律师事务所基本都实行合伙制)。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要与政府对立,有被公权力报复打击可能。也有部分法律人在执业中选择与政府沆瀣一气,借政府权力谋一己私利,破坏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同业正当利益。

而在职业共同体高度自治后,法律人内部会主动清除害群之马。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者,首先交律协惩戒委员会调查惩处。若发现又违法犯罪行为,再移交政府处理,并最终在法律人主持的法庭上审判。外界无需担心律协会袒护律师,因为谁袒护律师谁就给政府介入职业共同体以口实,自治地位堪忧。在一个自治的职业共同体中中,律师和法官都会发现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司法体制是对各自最有利的执业环境――成本最低,收益最高,并且身体力行的推动司法体制往这一方向发展。

这听起来铜臭味太浓,但仔细想想,也确实如此。法律职业也受市场经济规律所支配,法律人也要寻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当然,这个“收益”不仅仅是指诉讼费或工资收入,它还包括不同角色的法律人对正义理想的追求。

看过此剧,只想说:

给法律人一个自由的空间,给法治一个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