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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社区矫正的民意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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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 社会学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摘 要】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已有十年时间,是在借鉴国外社区矫正模式,结合本国实际发展情况,制定的具有本土化模式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逐步完善社区矫正相关政策制度的过程当中,一些问题也显现出来。从社区居民角度来看,社会支持参与力量的不足,是影响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区居民参与;存在问题

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刑罚相对应的刑罚执行制度,是社会进步的象征,是将原有的以惩罚为主、隔离罪犯的监禁刑罚措施,转向更为轻缓、更为人性化的刑罚惩罚的趋势,促使罪犯能够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接受教育、改造,为日后其重新回归社会,起到衔接及过渡作用。这种刑罚执行活动已成为国内外对监禁刑罚带来的不良影响进行弥补的普遍方式。但同时,在社区矫正在实施开展过程中,作为社区矫正庞大的社会支持参与群体——社区居民,结合地缘、血缘、业缘的关系,对“越轨”标签的看法、对接受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的看法、是否参与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等因素,均会对社区矫正的顺利开展产生巨大影响作用。因此想要达到预期的罪犯社区矫正效果,就不能忽视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的看法。

一、辽宁省沈阳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现状

2003年,上海、北京率先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随后 2003年7月,确定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试点省(市)。2005年1月,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等12个省(区、市)列入第二批试点单位。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1年2月,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驾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2010年5月,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在沈阳召开,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辽宁省实行社区矫正工作正式启动。作为省会城市,在辽宁省其他市级地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一定阶段后,2011年底,沈阳市和平、于洪两区四个街道进行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12年3月,沈阳市召开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至此,沈阳市进入到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阶段。

二、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的相关看法

本文选取沈阳市皇姑区塔湾、沈北新区北飞、和平区滨河三个街道,将三个社区内的部分居民作为调查对象,以调查问卷的形式,随机抽取部分居民,以了解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参与性,旨在通过此次调查,为今后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些许借鉴意义。本次问卷100份,有效回收100份。

(一)关于社区环境

社区居民对其所在社区的满意度为47%,感觉一般的占43%,对其社区中的卫生、治安、物业管理、居委会工作等方面的满意度分别为49%、51%、42%、37%,可见三个社区的居民对所在社区的满意度较高,对社区提供的基本服务较为满意。

(二)对社区矫正的了解支持程度

对社区矫正的了解程度仅为16%,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意义、适用对象、主要工作内容等方面的了解程度分别为14%、10%、4%、4%,说明社区居民对于社区矫正缺乏了解。

社区居民对我国开展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率为84%,对在其生活的社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率与不支持率分别为64%、27%,其中社区居民不支持所在社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考虑因素有人身和财产安全及传统社会观念,占不支持被调查者人数的85%及15%。可见社区居民大多支持在社区开展罪犯矫正工作,但社区居民也担心人身及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对罪犯的传统“越轨”标签观念也影响了部分社区居民的支持率。

在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类别中,社区居民认为专业社区矫正人员发挥着100%的重要作用,是最主要的负责人员。

(三)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态度

社区矫正涉及的服刑罪犯,分为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老病残犯、罪行较轻的初犯及过失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社区居民对几种类别的服刑罪犯的支持率分别为93.1%、90.4%、90.4%、79.5%。由此可见社区居民对适用于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大多持接受态度,但对于处于特殊时期的妇女,部分社区居民表示不接受。

社区居民对罪犯持有的态度,憎恶占36%、气愤占37%、失望占46%、宽容占45%、抱有希望占63%。可见大多数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刑人员抱有希望,并愿意宽恕他们,但也伴随憎恶、失望等负面情绪,说明社区居民对于罪犯的态度较为复杂。

(四)社区居民的参与性

在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居民中,有30.1%的人表示愿意参与并为服刑罪犯提供帮助,有50.7%的人会视情况而定,19.2%的社区居民表示不愿意参与社区矫正活动。对于帮助服刑罪犯,社区居民表示能够为其提供情感、人力、饮食三方面的支持。不愿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居民,主要受客观条件限制,如自身能力、时间、精力等方面的不足,其次是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不了解,进而影响其参与性。

(五)社区矫正的影响及意义

在被调查者中,有77%的社区居民认为罪犯接受社区矫正能够起到重大影响意义,75%的社区居民认为社区矫正能够给广大社区居民带来警示及预防犯罪作用。

有81%的社区居民认为社区矫正对其生活会带来影响,并有21%的社区居民认为这种影响给其生活带来重大变化,62%的社区居民认为这种影响带来的变化较小,在被调查者中有54%的社区居民表示能够接受这种变化。

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加强改进的建议,认为应制定完善的政策法规的社区居民人数占被调查者总人数的87%,认为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的占90%,配备完备的矫正工作人员占70%,社会力量的支持与参与占85%。可见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改善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与良好的期待。

三、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调查问卷的统计数据可知,沈阳市虽已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但从社区居民角度出发,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来说:

(一)社区矫正宣传力度有限,社会大众参与度低

在社区矫正宣传力度有限的情况下,社会大众更倾向支持具有威慑力的执法人员,对社会力量的辅助作用及对社区服刑人员缺乏改过自新的信心,再加上我国社区居民普遍文化水平有限,受传统社会观念的“越轨”标签等多重因素影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大众对社区矫正的理解,进而影响其参与程度。

(二)缺乏完备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及政策激励措施

关于社会力量的参与,社区矫正缺乏相关完备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激励措施。在2003年最早颁布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当中只指出了社会力量参与的重要性,并没有对其参与社区矫正过程当中所应付的权利与义务、具体的参与活动如何开展实施以及针对参与矫正的社会力量有何政策保障等相关问题给予明确的阐述,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及实施效果。

(三)社会力量的能力有限

多方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他们在实施服务、提供资源、自身能力等方面均有差异,在没有良好的协调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专业的矫正培训等因素影响下,势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继而无法良好的辅助社区矫正开展工作。

(四)社区对社区居民的弱凝聚力

社会大众对于社区的看法,大多是居住在同一地域范围内,有着共同的文化和相似的习俗,但由于社区服务管理范围、效果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大部分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度不高,不太关心社区的活动及开展的相关事务。社区作为社区矫正的实施场所,如果社区居民对社区认同感低,再加上没有良好的矫正环境,在这种情况下,将罪犯放置于社区进行社区矫正,社会力量的支持参与作用并不明显。

四、结语

通过本文的调查,站在社会大众的角度,审视我国的社区矫正,针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适当的处理,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帮助服刑人员顺利度过再社会化过程,也展现了我国监禁刑罚的人性化特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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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谭恩惠,卫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引导与参与路径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1年第4期.

[3] 吴宗宪.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若干理论问题探讨[J].法学评论,2008年第3期.

[4] 张建明.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5] 赵秉志.社区矫正专题整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王宇宁,现就读于沈阳师范大学社会学学院,社会工作专业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