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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作品知识产权的特性、现状及保护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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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图形作品在工程施工、产品生产、教育研究过程中被广泛使用,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图形作品的保护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由于图形作品具有多种属性,能在广泛的领域发挥作用,所以对图形作品的保护途径也多种多样。这就使得权利人顾此失彼难以全面周详地分析利弊。本文从图形作品的特性、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和保护途径的角度,阐述如何对图形作品实施有效保护。

【关键词】图形作品 知识产权 保护途径

一、图形作品的特性及其权利形式

国务院在2013年1月16日颁布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图形作品的主要特性及其权利形式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独创性和著作权

图形作品的显著特点是具有独创性。工程、产品设计人员经过创造性的综合信息处理过程,再用线条、符号、数字、色彩等方式表现出来的图形,它将人的某种目的或需要转换为一个具体的物理或工具的过程,把一种计划、规划设想、问题解决的方法,通过具体的载体,以美好的形式表达出来,这里凝聚着图形设计者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之构成要件,因此具有著作权。

今天,我国在地图品种和内容方面得到了很大发展,各种专题地图和图集相继问世,尤其反映各种专题现象现实分布表面(物理面)和统计分析表面(统计面)的地图多种多样,在国民经济建设和人们工作学习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随着研究问题的深入,经常需要利用地图或统计数据深入分析相关地理现象之间的联系,用以揭示现象分布规律的内在实质。在教育、研究中,为了深入分析或直观说明某种事物原理,教育、科研人员常常制作解剖、结构等示意图。这些地图、示意图也凝聚着研究、绘制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同样具有独创性和著作权。

(二)典型性和商标权

以典型形象或图形为基础,绘制出的图形作品,具有典型性。如果某一图形作品经过图形著作权人许可,将图形作为某一商品的标志,经过商标注册后,也受到《商标法》保护。这样产生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权利交叉,图形的识别功能和主动保护功能均大大增强。

(三) 广泛应用性和外观专利权

图形作品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好的图形作品将产生成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尤其在工程施工、产品生产过程中,要全面确定整个工程、产品策略以及外观、结构、功能,从而确定整个施工、生产系统的布局,具有“牵一发而动全局”的重要意义。如果一个工程、产品的设计缺乏施工、生产观点,那么施工、生产时就将耗费大量费用来调整和更换设备、物料和劳动力。产品的外观图形,多功能的地图、交通线路、产品结构、安装、解剖等示意图在教育、科研和生产过程中也被广泛使用。图形作品虽然具有广泛的使用价值,但它具有排它性的专利权。我国专利权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和图形作品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为制止不良商家在图形衍生品上侵权,有的企业将其创作的图形作品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

二、图形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予以保护的著作权种类,不仅包括文字、口述、音乐、曲艺、舞蹈、美术、摄影、电影、电视等作品,还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产品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著作权法》第3条,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2月26日修正)图形作品的权益引起大家的重视。由于图形作品使用非常广泛,图形作品的著作、专利、商标等侵权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三种。

(一)擅自使用他人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或产品设计图

如某广告设计公司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一售楼处设计方案,但后来该方案被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否定,故该广告设计公司未竞得该售楼处施工合同。该广告设计公司在竞标失败后即要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归还售楼处图形设计方案,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既不归还,还委托某装修公司按照原广告设计公司的图形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装修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广告设计公司的知识产权。又如,上海一家日化公司的产品,其外包装的图案以猫为主题,并同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商标等相关知识产权;另一家企业在获知这些信息后,根据这些设计图稍加修改设计了以虎为主题的、用于同类产品上的包装。这样当两家企业的产品都投放市场后,就产生了知识产权纠纷。如上述两例未经图形作品所有者授权,擅自按他人设计图形施工、加工、复制、生产的侵权现象发生得比较多,一些侵权者为了规避法律制裁,往往采用对权利人的设计图稍加改动,以期达到既相似易混淆又不完全相同的效果,这种改动式的使用,改变了以往全盘抄袭的侵权方式,在判断上缺乏明晰的界定标准,这进一步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二)通过互联网络传播形式侵权

大部分涉案图形作品为利用电脑绘制的作品。这主要是由于图形作品容易在互联网上搜索获得并下载使用。许多反映气象、地理变化的统计地图、工程结构图、产品安装示意图等,较易直接在互联网上下载抄袭、剪贴、印刷、出版。一旦侵权人被告上法庭,他们往往能找出各种理由为自己开脱,有的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始作者的创作过程,无法查实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也就无法得知原告是否获得原始著作权人的转让或授权;有的辩称:原告是有意放任网站转载图形作品,有意“挖陷阱”让他人侵犯其著作权;有的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作品的著作权尚在著作权法的法定保护期限之内;有的辩称:虽然原告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著作权管理部门对著作权登记申请仅仅进行形式审查,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足以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比较典型的是,不少被告辩称涉案作品在互联网上可以随意搜索获得,免费下载,被告下载使用时也无法得知著作权人是谁,不具有侵权的故意。

(三)通过衍生产品盗版侵权

一些生动形象的动漫图形已深入人心,走入千家万户。如某文化娱乐公司新设计了以宇航探险为背景的飞船、卡通人物等多种形象,由于造型活泼可爱、色彩艳丽,深受少年儿童的喜爱,但是相应的也引发了多起侵权事件,走进一些小商品市场,随处可见相关的类似形象图形,大多数都是没有任何授权的盗版产品。

图形衍生产品具有附加值高、侵权成本低等特点,成为各类侵权行为的主要侵犯对象。与传统的著作权纠纷相比,图形衍生产品的侵权更为隐蔽,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避开著作权保护,往往会选择一些细节进行抄袭和仿冒,如卡通片中的刀、剑等兵器,但由于这些“零部件”没有被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所以即便明知被仿冒了也难以认定构成侵权。

三、维护图形作品知识产权的途径

(一)建立良好秩序

建立保护图形作品知识产权的良好秩序,首要的任务是进一步完善、规范知识产权产生、获得、使用和维护的法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步伐很快,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立法环节和执法范畴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加强法制建设不仅仅制定法规,还要对现有的法规需不断完善和修订,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从2013年3月1日起实行。图形作品在整个知识产权范围方面只有很少一部分,与图片作品容易混淆,现有法规对图形作品的界定、产生、使用和维护规定得比较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歧义,所以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我们要从保护知识产权的战略高度来增强对图形作品权利保护意识,完善图形作品权利登记、使用、授权、转让、侵权赔偿等规范程序,同时还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为保护图形作品知识产权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建立自觉维护图形作品知识产权的良好秩序。

(二)提高意识,培养人才

提高全民知识产权意识是成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基础。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学习知识产权法规的力度,运用宣传培训等手段,提高创作单位和设计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学会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创作单位和个人可以把创作出来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如果有条件的话最好再进行商标注册和多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使用单位或个人在使用一件作品时,先到有关法制部门咨询,不要糊里糊涂地触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企业应对职工进行知识产权普法教育,将其作为新职工上岗前培训的必修课。

在高等院校中培养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在各行业各领域造就一支懂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队伍,创建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

(三)选准切入点,实现有效维权

图形作品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规主要有《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不同的图形作品,要选准应用法规切入点,才能达到有效维权的目的。

1.选准维权切入点

在图形作品知识产权的维权方面要弄清一个概念,这对选准维权切入点很重要。不管是为生产和施工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和对图的文字说明,还是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严格讲“图纸”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著作权保护的仅是绘制在图纸上的图。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电脑上进行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已屡见不鲜,即使未通过打印,同样构成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著作权法保护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和示意图及其说明,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平面复制形式使用图及其说明。依照图纸进行施工的行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明确各种知识产权保护法的相互关系

对不同的图形作品,要根据不同情况,选准维权切入点。《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图形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对于图形作品来说,寻求著作权的保护是最直接的。以著作权的形式保护,主要优点一是保护期较长,公民享有的著作权的保护期可达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法人享有的著作权的保护期可达发表日起50年。二是著作权的适用范围广,几乎可以适用于任何场合和任何载体,(除了法律明确排除的几种情况,如个人学习、适当引用、时事报道等)权利人对于作品在各种场合、各类产品上的使用都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和可能。三是著作权在作品完成后自动获得,没有强制性的登记、审核程序。图形作品还可以根据《专利法》维权,与图形作品有联系的主要是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的、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混淆的设计,也被视为专利侵权,可见,专利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著作权不能排除相近似作品的缺陷,拓展了对作品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要求相对较低,只需符合新颖性原则即可,无需实质性审查,易获授权,保护力度较大。经过商标注册过的图形作品,由于商标的授权程序已对其新颖性进行了初步审查,在未有明显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于同类别商品侵权判断比较显见,以商标权寻求行政或司法途径进行维权的力度相对较大。所以,对不同的图形作品,要根据不同情况,选准维权切入点。总的来说,图形类作品在创作、使用、保护时都和普通的文字作品有较大差异,受创作者、使用者的主观因素较大,从实践中看,独创性越强、再现性越弱的作品,依靠著作权保护的力度就越大;反之,则需考虑辅之以其他途径。专利权和商标权都是工业产权的一部分,都以能在工业上获得应用为前提,图形作品欲获得这两项权利,需要考虑和工业产品的结合,一旦结合成功,则在该类产品上能获得较之著作权更为严密的保护。

3.依法及时取得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中的大部分权利都需要经过申请和授权才能获得。如我国对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授予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图形作品所有者应当及时将图形作品申请并获得授权或注册,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相关权益。对于著作权,虽然是完成后自动获得而无须政府授予,但是,及时对著作权做登记,能在发生纠纷时获得更为有力的权利证明,避免了事后取证的繁琐和证明力降低,优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4.对侵权行为应采取措施,维护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三种救济途径,即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权利人发现侵权现象后,可以根据情况选用救济途径。民事救济是直接向侵权人发出警告,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民事救济还可以作为后续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时权利人主张自己权利的证据;行政救济是权利人向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如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举报,请求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侵权事实,可以做出责令停止、销毁侵权产品、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可以调解赔偿事宜;司法救济是权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无论权利人采取哪种救济途径,都应当注意及时收集有效证据,尤其应当注意证据的时效性。

5. 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一个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如果缺乏健全的规章制度,就容易泄露公开,对于专利申请,有可能造成丧失新颖性和创造性,对于商标注册申请,有可能丧失显著性,对于关键技术,有可能成为同行业公知技术,这些情况都可能造成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后果。因人员流动造成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泄露从而带来巨大损失的案例并不少见。鉴于此,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或专门管理人员,并建立各种管理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如专利申请管理制度、技术秘密管理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归属及奖励办法、保密义务制度、泄密惩处制度等等。

结语

总之,图形作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为企事业单位生存和发展的一个方面。政府、企事业法人、公民应在研究图形作品产生的权利形式和侵权形态,关注保护图形作品知识产权的有效途径,提高图形作品权益者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等方面各自发挥其应有作用,切实有效保障图形作品的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 许先春、林振义.《科技思想研究》[M].浙江: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253

[2] 冯建航.《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J].《宣钢科技》,2007(2):12

李彦 上海天协和诚知识产权事务所工程师、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