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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案件频发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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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煤矿生产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物质损失的同时,也严重侵害、威胁着广大劳动群众的生命、健康利益。通过对已审结的涉煤安全生产案件进行分析,矿难案件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关键词】矿难 频发 对策

1.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生产技术落后

在煤矿生产中,部分矿主安全意识淡漠,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追求高额利润,不惜以牺牲生产安全为为代价。在部分矿难案件中,经过调查发现,部分煤矿生产者甚至仍然采用国家1994年就明令禁止的单体支柱等放顶煤开采法开采原煤,这种生产技术在顶板、瓦斯、煤尘、煤层自燃发火等方面缺乏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在巷道通风设备中,有的矿井中使用彩条布作为通风管道,由于彩条布的密封性差,在供风时容易出现漏风、漏气现象,造成井下供风风量严重不足,易于引起井下瓦斯聚集而引发事故发生。在井下电缆布线中,部分矿井中“鸡爪子”、“羊尾巴”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对井下电缆、电线连接不到位,金属线缆易于发生电火花,当井下瓦斯聚集,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极易引起瓦斯爆炸,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2.整合小煤窑的政策在落实中存在漏洞,给非法生产造成可乘之机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要进一步深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水平,深入推进整合技改,提高小煤矿采掘机械化水平。在当前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有的国有大型煤矿在对小煤矿的兼并过程中,仅有兼并之名,而无兼并之实。国有大型煤企仅从股份比例、组织架构上完成了对所需要进行兼并重组的小煤矿的改造,但是,部分小煤矿在各自的人员管理、生产投入、生产进度上仍然各自为战,上级单位的监管难以落到实处,易造成事故隐患。

3.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存在监管缝隙

为了遏制、减少矿难事故的发生,基层政府及职能部门建立了驻矿员制度,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对煤矿生产的监管力度,以此消除或减少煤矿生产环节中的安全隐患,从而减少或者杜绝煤矿生产事故。但是从我们审理的案件中发现,部分驻矿人员不能保证按照规定24小时驻矿值守,无法对煤炭生产企业进行全天候监督,从而给煤矿违法违规生产造成可乘之机。

4.火工品供应、审批环节把关不严,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对于民用爆炸物供给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煤矿生产企业若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购买爆炸物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但在生产实践中,在民用爆炸物审批环节,部分负有审批职责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把关不严,甚至为了谋求一己私利,,违规审批爆炸物品,为矿难的发生埋下严重隐患。

5.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猖獗,加剧煤矿生产隐患

煤矿生产中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但是民用爆炸物的购买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部分煤矿主或者非法采矿生产的小煤窑承包人受经济利益驱动,为了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往往会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使用生产所需的爆炸物品。由于矿山生产领域对于爆炸物品需求量非常大,部分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事非法制售爆炸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一些违法分子用购置的硝铵类化肥、锯末等原材料自制“土炸药”,这些非法生产的爆炸物大部分流入矿区。一方面,非法制售的爆炸物品未经检验、检测,安全性、可靠性差,这些生产出来的非法爆炸物品本身就是极大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这些非法制售爆炸物品的违法分子往往将大量的涉爆物品藏于民宅或其他公共场所内,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若想切实遏制或减少矿难案件的发生,应当针对以上诸因素,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多方面入手,形成合力彻底铲除矿难滋生的土壤,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切实贯彻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水平”的工作方针,以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为契机,切实加强国有煤炭企业对兼并重组后小煤窑、小矿山的监管力度,上级单位要对被兼并企业承担起安全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上级单位要加强对下级煤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提高煤炭生产企业负责人及一线生产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对下级单位生产环节中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现象要严格查处、督促整改落实。上级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所属煤炭生产单位生产技术改造、更新的支持力度,帮助被兼并煤炭生产企业更新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

(2)进一步加强并完善驻矿员制度,确保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对矿山生产的监督管理。由于基层工作量大,一些驻矿员虽然被抽调到矿山中从事驻矿、监督工作,但是由于基层事多人少,在实际工作中,驻矿员还要承担其原有工作任务,不能完全脱离原单位全天候驻矿。因此,有必要对现行驻矿员制度进行完善,要确保驻矿员能够不受其他工作任务干扰,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对煤矿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之中。

(3)要加大对涉煤安全生产案件中渎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的犯罪人员根据其所犯罪行,严惩不贷。尤其是要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审批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坚决不审批用于生产的火工品,不为违法生产提供任何便利条件。

(4)要保持对涉爆物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人民法院在审非法制售涉爆物品犯罪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在对涉爆物品案件审判中必须认识到,任何姑息或者犹豫,都有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

(作者单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 三门峡 47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