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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装卸时间算法要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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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业务中,常常要对装卸时间进行计算,以此作为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间确定滞期费和速遣费的重要依据。

根据《1993年航次租船合同装卸时间解释规则》(Voyage Charter Party Laytime Interpretation Rules, 1993)的规定,装卸时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出租人应使船舶并保证船舶适于装卸、承租人在运费之外不支付任何费用的一段时间。

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出租人负有使船舶等待装卸的义务。船东在考虑运费时,已将船舶在港停泊期间的正常营运成本及港口使用费包括在运费之内,因此,若承租人按约定时间装卸完毕而如期开航,则出租人不能再向承租人要求支付任何报酬;若承租人实际使用的装卸时间超出了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则由承租人按照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就超出的部分支付给船舶所有人一定数额的滞期费,反之,对节省的时间,由船舶所有人支付给承租人一定数额的船舶速遣费。

装卸时间起算

关于装卸时间的起算,各国法律规定或习惯并不完全一致。通常都会在租船合同中规定,在船长或出租人,或是其人向承租人或其人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 N.O.R.)后,再经过一段时间,方才起算装卸时间。

《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是一份由船长或其人在船舶抵达装港或卸港的习惯锚泊地点,并做好装货或卸货准备工作后,向承租人或其代表声明本船已准备就绪以待装卸货物的书面通知。“船舶装卸准备就绪”一般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船舶必须抵达合同中指定的或租船人选择的港口或泊位,即船舶必须是“已抵达船舶”(the Arrived Ship);二是船舶必须已在各方面做好装卸准备,包括已通过检验检疫、办理海关手续等程序,并保证船舶适航适货,且装卸设备已处于随时可用状态等。

装卸时间通常是在递交N.O.R以后的一段时间开始起算,这段时间间隔的长短,完全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合同中约定。目前,航次租船业务中经常采用的规定方法有:递交和接受N.O.R.的24小时后起算装卸时间;上午递交N.O.R.,当日下午2时起算装卸时间;无论N.O.R.是在上午还是下午递交,均于次日上午8时起算装卸时间。另外,《金康合同》1994年修订本第六条规定:如果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是在12:00时(包括12:00时)以前递交,则装卸时间从13:00时起算;如果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是在12:00时后递交,则装卸时间从次一个工作日的上午06:00时起算。

装卸日

关于装卸日的规定是计算装卸时间的关键问题。对装卸日的规定不同,会导致完全不同的装卸时间计算结果。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有如下几种规定装卸日的方法:

一是连续日(Running Days or Consecutive Days),是指按自然日计算装卸时间,即从当日午夜零点至次日午夜零点,其间没有任何扣除。以连续日表示装卸时间时,从装货或卸货开始至装货或卸货完毕,所经过的总时间全部计为装卸时间,即使是实际无法进行装卸的时间如雨天、罢工或其他情况如节假日、星期天,也都应计为装卸时间。

二是工作日(Working Days),是指不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的,港口可以进行装卸工作的天数。工作日的正常时间,视各港口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有8小时、16小时和24小时之分。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假日和星期日,及节假日前一日上午6时以后,节假日次日上午8时以前的时间,均不作为装卸时间。”因此,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即使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了装卸作业,所用时间也不计为装卸时间。

另外还有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24小时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Hours)和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根据《1993年航次租船合同装卸时间解释规则》,这三种装卸时间规定的含义一致,即除去星期日、节假日、天气不良影响装卸作业的工作日或工作小时后,以真正的连续24小时为一日表示装卸时间。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为使装卸时间计算更加精确以防争议,一般航次租船合同中都习惯注明“晴天工作日,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Weather Working Days, Sunday and Holiday excepted, W.W.D, SHEX)字样。其中“除外”一词解释为:对于特定的天数,即使在这些日子里进行装货或卸货,也不计为装卸时间。为明确这一点,有时还会在“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之后,另加上“即使已使用”(Even If Used,EIU)字样,以表明不论星期日和节假日是否进行了装货和卸货,都不计为装卸时间。此外,有时则要在“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之后再附加“除非已使用”(Unless Used, UU)字样,表示如果在星期日、节假日实际进行了装卸工作,则应将实际进行装卸工作的时间计入装卸时间。

装卸时间止算

航次租船合同中,习惯上都以货物装完或卸完的时间作为装卸时间的止算点。但也有些航次租船合同规定,装卸完毕后准备单证时间为3小时,这3小时不计为装卸时间,而3小时之外的超过部分则要计为装卸时间。在准备单证的时间内,一般会有商检上船,检验装船货物数量,或是卸完货出具干舱证书,以及船长签发提单等工作。装卸时间通常以装卸时间事实记录表为依据,且该事实记录表须经船长和承租人(或其人)签署确认。

计算所需单证

实际业务中,主要以下列单证作为计算装卸时间的依据:

航次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

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卸时间、装卸日、装卸时间起算、滞期和速遣等条款的规定是计算装卸时间的首要依据。装货和卸货过程中所使用的时间和停工的时间是否计入装卸时间,均应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进行计算。

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

这是确定装卸时间起算点的主要依据,在船舶抵港并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后,由船长或船方人向承租人或其代表发出。

装卸时间事实记录表(Statement of Facts,SOF)

这是确定装卸过程实际使用时间及装卸止算点的依据,通常在船舶装卸过程中,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各自委托的进行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实际使用的装卸时间,以及装卸作业过程、中断时间及其原因等。货物装卸完毕后,船长、承租人或其在相互核对的基础上,共同签署装卸时间事实记录表。

干舱证书(Dry Certificate)

货物卸完后,大副将会同商检人员或码头长一起测量舱底,检查舱内货物是否完全卸下,然后由商检签发一份干舱证书,作为证明货物完全卸下的法定依据。若舱内仍有货物未曾卸下,则商检会在干舱证书上做“仍有余货 ”(Remaining On Board, ROB)的批注,同时注明余货数量。在石油、谷物、煤炭等大宗散货的航次租船中,该证书是出、承租双方在航次结束后计算装卸时间的单证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