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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税理论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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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温室气体减排指标余额作为可交易的客体构成碳交易市场化制度安排的基础。美国东北部七个州联合签署《区域性温室气体减排计划》,希望借助“总量管制和交易”行动实现减排目标。在自1869年肇始的判例中,美国最高法院逐步发展与完善了“补偿理论”,作为支持表面上有歧视性的州际商业管理措施的正当根据。补偿税理论的历史演变和新近发展趋向都表明,它是化解碳交易法律难题的有效工具。

关键词:碳交易;补偿税理论;商业条款;先例

中图分类号:F11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1)04-0027-04

一、温室气体减排与补偿税理论问题

2005年12月20日,美国东北部有七个州签署了《区域性温室气体减排计划》(The 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RGGI),主旨在于减少来自电站的污染物排放。2009年1月1日,该计划已扩展并正式启动,以限制美国东北部十个州(新英格兰地区)固定式发电站的温室气体排放[1]。其目标是:2009年的排放量限制在目前的排放水平,到2019年将排放量减少10%。该计划经各个州的立法机关或法规制定部门颁布成为法律,建立起的规则就是“总量管制和交易(cap-and-trade)”规则。这项区域性的碳交易管理制度已经遭受并可能一直遭遇美国联邦宪法商业条款的挑战。因为理论和实践表明,在协定区域内的电力供应商会从受协定约束的区域外进口电力,避免受制于减排上限,这样一来,总的减排效果微乎其微――这个问题在经济学上被称为“泄露(leakage)”。由是,限制排放量的进口将不可避免地对州际电力交易施加额外的负担,而参加了RGGI的州用于限制电站从未受约束的州进口电力的管理手段却会备受质疑,因为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涉嫌违反美国联邦宪法中的商业条款[2]。

本文拟结合该区域性计划的实施,来评介美国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补偿税理论(compensatory tax doctrine),因为参与了RGGI的那些州很可能援用该理论为其采取的防范泄露问题的管理措施寻找正当根据。

二、美国宪法商业条款的例外规定――补偿税的合宪性

美国联邦宪法中专设“商业条款”规制跨州的商业行为。虽然该条款规定“美国国会有管理多个州之间的商业活动的权力”,名义上赋予国会以行政权,但是长期以来该商业条款被认为属于消极授权条款。因为它否定美国的州有权歧视或施加负担于州际商业活动。美国最高法院在判例中称:宪法起草者赋予国会以管理州际商业的权力旨在“避免出现过去发生的经济割据现象”。以商业条款为依据制定的州法其合宪性的检验标准是:首先要确定被质疑的州法在对州际商业进行调整时是否公平合理且对州际商业仅造成了微弱的冲击或者该州法在表面上或实际上是否对州际商业产生了歧视性效果。如果该州法经得起派克案检验法See the Pike v.Bruce Church,Inc.balancing test,即“派克案平衡检验法”。的考验,州法对州际商业的管理行为是“公平的”且负面效果“极其微弱”,那么该州法的合宪性将得到支持。

一般来说,在美国跨州供电企业的减排是采用混合型碳交易管理体制的,但这种体制在美国往往被指责为表面歧视的州际商业管理行为。因为这种管理行为仅仅调整与进口电力相关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活动,由此明显区别对待州内和州外的商业利益。对向消费者供电的企业实行管理的那些州法仅对跨越州界的电力企业施加负担。所以,那些参加了RGGI的州供电的发电厂才会受到此类州法的约束,也即本州的发电厂将不受相同的管理。因此,这样的州法将很可能要按照“休眠的商业条款”受到严格的审查[3]。本文评价的补偿税理论就是休眠的商业条款的一种例外规定。

补偿税理论最初是由于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即1869年美国最高院审判的辛森案(Hinson v.Lott)。在该案中,阿拉巴马州对凡是进口进入该州的烈性酒都要征收那些在州酿造的烈性酒业已缴纳过的相同金额的税收。当时美国最高法院解释说,对进口烈性酒征的税不过是一个补偿性的做法,旨在确保在该州市场上所出售的所有烈性酒税负公平。所以,法院的结论是:该州并不是试图管理州际商业活动而是对其征税权的恰当和合法的行使。的形式发展起来的。美国最高法院承认“具有表面歧视性的州的商业管理行为本身无效规则(per se rule of invalidity)”可以有限制的例外,这种例外就是“补偿税理论”。根据补偿税理论,表面歧视的商业管理行为可以经得起严格的合宪性审查――如果补偿税设计的惟一目的在于使州际商业承受州内商业业已承受的负担。自辛森案以来,美国最高法院通过系列判例更加清楚地界定了补偿税的性质和有力地限制了该理论的适用范围。该理论自1937年赫内福德案(Henneford v.Silas Mason)开始,直至1996年富尔顿公司案(Fulton Corp.v.Faulkner),臻于完善。目前美国法院对补偿税理论的适用要求进行“三步走”检验法。这种检验法是在1994年俄勒冈废弃物处理系统案See Oregon Waste Systems v.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Quality of the State of Oregon.建立的,后经1996年富尔顿公司案得以精确化[4]。当然,由于“三步走检验法”诞生的时间不长、适用范围有限,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过去的判例,使其中隐含的检验规则逐步明晰起来,有助于我们充分理解美国司法实践中确立的补偿税理论。

三、美国法院判例对补偿税理论发展与完善

(一)赫内福德案:补偿税的形式有效性

在辛森案之后的近70年内,美国最高法院对补偿税没有太多新的发展。直至193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赫内福德案中才正式承认“补偿税”的法律效力。该案简要案情是:华盛顿州开征两种税,一是对商品零售开征2%的税;二是对在该州境内使用有形动产的行为开征2%的补充性质的税。使用税不适用于那些已经在本州外缴纳了等于或高于2%税负的商品。本案原告在其他州以零售方式购得若干机械、材料,运输进入华盛顿州,用于建造哥伦比亚河大坝。由于它们在州外未被征缴销售税,因此,华盛顿州拟对之追缴使用税。原告则诉称,州的管理措施相当于对当地零售商实行了保护主义。美国最高法院经审理后,首先承认此种管理制度表面上具有歧视性,因为对于在华盛顿州内购买的商品是从来不需要缴纳使用税的。但美国最高法院最后认为,华盛顿州的税收管理制度并不是什么非法的负担。它并没有对在州外购买的货物课征比在州内购买的货物以更重的税,没有对州际商业造成任何实际的负担,因而它不存在任何的保护主义。

(二)马里兰案:拒绝认可“首次使用税”

自从美国最高法院在赫内福德案中正式承认了补偿税,它就坚决拒绝在销售税和使用税以外的领域适用补偿税。1981年马里兰案(Maryland v.Louisiana),美国最高法院驳斥了路易斯安那州对任何进口进入该州的天然气(未在另一州纳税者)课征“首次使用税”的做法就是典型例证。另外,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阿母柯公司案(Armco v.Hardesty)中对“实质等同事件”的要件进行归纳总结,也被认为是坚决拒绝在销售税和使用税以外的领域适用补偿税的最好例证。事实上,课征“首次使用税”,意味着只有那些从外大陆架(位于本州之外、联邦界限以内的海域,英文简称OCS)获得的天然气才需要缴纳此种税负。然而,由于税收豁免和税收绕让的存在,这种税收制度的净效应是对过境天然气征税――这种天然气在该州过境并最终运出该州,所以,它并不是向路易斯安那州的OCS天然气消费者征税。因此,美国最高院认定路易斯安那州的管理制度属于对州际商业构成表面歧视性的措施,而且不能视为是辛森案所认定的补偿税――因为,开征首次使用税的目的不可能等同于开采税,也即不太可能用于保护路易斯安那州的自然资源。所有支持补偿税的案件都有一条共同的线索,即追求当地和州际商业之间的平等待遇,而税收抵免和税收绕让主要是针对过境天然气设计的,所以此种“首次使用税”并非是有效的补偿税。

(三)现代补偿税理论及其三步走检验法[5]

1.俄勒冈废弃物系统案:三步走检验法的确立

199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俄勒冈废弃物系统案See Oregon Waste Systems,Inc.v.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Quality of the State of Oregon.中首次对补偿税理论的“三要素”作了解析。该案中,一家住所在俄勒冈的固体废物处理公司(以下简称俄勒冈公司)对俄勒冈的一项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对外州来的处置在俄勒冈境内废弃物坑中的废弃物加征每吨2.25美元的额外费。俄勒冈公司通常是从临近的华盛顿州装载废弃物运输进入俄勒冈作填埋处理,正好符合该州规定的征税范围。提讼,称该管理行为属于不合宪的管理措施。最初,俄勒冈最高法院支持此项额外费,认为它在性质上属于补偿费,用于抵偿州政府和当地政府处置废弃物所支出的实际成本。但美国最高法院了该判决,并宣告俄勒冈州征收外州来的废弃物处置额外费无法律依据,因为它属于表面歧视性的,没有合法的正当目的。审理过程中,美最高法院注意到,自辛森案以来的补偿税理论皆被用于确保任何一个州都不得从州际商业活动中攫取公正份额以外的利益。由此,法院认为补偿税理论前面两个要件要求州政府查明:(1)州政府设置对州际商业负担旨在补偿;(2)州际商业负担大致接近但不得超过州际商业负担。比照上述两个条件,法院认为俄勒冈州政府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对州际商业施加特定的补偿性费用在数额上等于或超过额外费,从而判定俄勒冈州政府败诉。另外,法院也认为,即使能够计算出一般性税费中可归属于州内负担的部分,大致等同于州际商业负担,额外费也仍然是无效的。因为一般性税费和额外费并非针对实质上等同的事件课征的。因此,额外费也违反了补偿税理论第三条要件。

2.富尔顿公司案:现代检验法

199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富尔顿公司案中全面总结了补偿税理论的所有要件,被誉为现代补偿税理论。本案涉及对北卡莱罗纳州居民所持公司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征收“无形财产税(intangibles tax)”。本州居民股东可以获得税收减免比例是100%,如果本州居民持有的是州内公司股份,那么该股份是无需纳税的。但是,外州公司的股份必须全额纳税。此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首先确定北卡莱罗纳州政府的管理制度属于表面歧视性措施。并通过审理认为,北卡莱罗纳州政府的管理制度没有达到补偿税制度的要件,并对相应的补偿税三个要件进行了更为精确的解释。法院再次强调,不乏这样的情形――如果多重税制的综合效果是使州内的和州际的商业活动承受等同的负担,即使属于表面歧视的税也可以得到法院认可,即补偿税制可以确立。由此法院总结了确立有效的补偿税要满足三个条件:(1)州内负担设置的目的在于补偿;(2)州际商业要承受的税必须证明大致接近但不超过州内商业所承受的税负;(3)州内和州际税负所课征的对象事件必须在实质上类似,以至于相互可替代。

四、结论和展望

解决“泄露问题”的终极办法是执行全国性温室气体减排管理制度。在那之前,美国各个州的管理者要竭尽全力地通过实行区域性减排计划和防范泄露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如果参与了RGGI的各州承诺执行供应方管理制度的话,在实施管理措施之前有诸多因素必须予以考虑。为了达到补偿税理论的诸项条件,参与了RGGI的各州必须能够绝对确定地证明管理措施的结合效应是要对在本州内使用的电力施加平等的税负。初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上限的设置应该与历史进口量和州内发电站过去的排放量基本保持一致,以此避免难以在第二阶段精确地计算减排指标余额。参与了RGGI的各州还要确定如何对减排指标余额进行分配,也要确定如何测定进口电力碳排放的特征。所使用的方法必须等同于测定本州电厂碳排放的方法,以避免造成州内和州外电站之间存在差别待遇,而这种歧视性的差别待遇可以导致州政府的商业管理措施被法院宣告无效。即使这些预防措施都为那些参与了RGGI的各州都采取了,仍然有极大可能性的是法院会进口电力的管理措施,理由是这样的管理行动违反了休眠的商业条款。面对这样的挑战,RGGI各州应该据理力争说补偿税理论的基本原理应该适用于支持管理措施的法律有效性。因为这样的管理措施所追求的当地合法目的是无法通过其它替代性非歧视手段达到的。综合上述各个判例的结论可知,要使补偿税的管理措施合法成立,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对进口电力采取的管理行动目的在于弥补对州内电站要求承担的减排上限所造成的州内商业负担;(2)在减排指标余额分配上赋予州内外行为人以平等竞争的机会,因为州政府的管理措施对它们施加的负担是平等的;(3)进口电力的排放量与州内电站生产的电力的排放量是彼此可相互替代的客体。法院在对混合型碳交易管理体制进行司法审查时应该扩大休眠的商业条款例外规定的可适用性。

即使RGGI仅仅管理协定区域内的电站,也不解决“泄露问题”,该计划仍然不失为有价值的工具。RGGI各州所采取的管理行动与其它各州的行动若联合起来,可能起到催化剂的功能,推动全美减排运动的深入开展。至少RGGI将向全美的管理者发出积极信号:“总量管制和交易”规则作为规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手段,其优势、劣势及其潜在的误区既明显又实用。[6]

参考文献:

[1] 曾刚,万志宏.国际碳金融市场:现状、问题与前景[J].国际金融研究,2009,(10).

[2] 孙力军.国内外碳信用市场发展与我国碳金融产品创新研究[J].经济纵横,2010,(6).30-33,79.

[3] Eileen,C.An Effective Approach to Climate Change[J].Science,2004,(29):816.

[4] Bradley,M.J.Momentum Builds in the U.S.―Whats Filling the Federal Vacuum on Climate Change? [J].Envtl.Energy Insights,2005,(4-5):1-4.

[5] 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DB/OL]. About RGGI,http://www.省略/about.htm(last visited Aug.23,2006).

[6] Joint Science Academies’ Statement:Global Response to Climate Change(June 7,2005)[DB/OL].省略/onpi/06072005.pdf.

New Development of Compensation Tax:Comments o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Regulation of Carbon Trading of United States

HUANG Xiao-xi1,2

(1.Law School of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81, China;

2.Hunan First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205,China)

Abstract: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s , used as the exchangeable objects, have been the grounds for market-based carbon transaction activities. Seven northeastern states of USA signed an Agreement on 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 hoping to realize emission target by the cap-and-trade action. Ever-since the case in 1869 by US Supreme Court a modern has developed, which has been a justification for facially discriminatory regulatory scheme. The historic development and new tendency could be used as a valuable tool for the solution of legal dilemma caused by carbon transaction activities.

Key words:carbon transaction;compensatory tax doctrine;commerce clause; preced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