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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军激励性军龄工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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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军的基础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和军龄工资三部分组成。其中,军龄工资作为对长期在部队服役的军事劳动者的一种物质报酬,起到了较好的激励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地方公务员及其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提高,军龄工资的缺陷日益显现,过低的标准和平均化的计发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军龄工资的激励效果。本文从如何改善军龄工资的激励效果出发,针对军龄工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建立我军激励军龄工资机制,将军龄工资按服役年限的长短与军事劳动者劳动贡献的高低挂钩,对于不同阶段的服役年限施行不同标准的军龄工资,并最终通过制度化手段提高其激励效果。

关键词:激励 军龄工资 机制

一、我军军龄工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部队待遇的不断提高,工资福利对军事劳动者的激励效果不断增强,而与此相反军龄工资的不足却日益显现。过低的标准、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以及激励作用的缺失都是其主要问题。

1、军龄工资标准偏低

一般来说,随着军人年龄的增长对其社会所做的贡献越来越大,所以,按服役年限的增加逐年给军事劳动者增长合理的军龄工资是必要的,而且由于军人劳动的特殊性,军人的年功值应始终高于其他社会劳动的年功值。但目前,我军的军龄工资标准为每年10元,低于地方公务员的工龄工资标准,军人劳动的特殊性并没有得到体现。同时,按照人才发展的一般规律,军事劳动者劳动技能对部队的贡献率是随着服役年限的增加而呈指数倍增长的,较低的军龄工资标准并没有很好的体现出这一特点。

2、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

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军队内部由于个人的素质、能力、受教育程度及努力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其所做出的贡献大小也不一样,分配的工资也应该有一定的差异,然而这种差距在军人的收入分配中并没有体现出来,而是相反的表现为工资收入的均等化,尤其是军龄工资工资的平均化,即所有官兵无论在部队服役期限的长短,军龄工资仍然是每一年军龄按10元计发,这直接削弱甚至削除了军人之间的合理竞争,不能充分发挥广大官兵在工作训练中的主观能动性,作为军队原动力的广大官兵将劳动热情和创造性闭锁起来,其最终后果是较低收入的平均状态和军事效率的低下。

3、没有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激励一词在中文中有两层含义:一是激发、鼓励的意思;二是斥责、批评之意。在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中,所谓激励就是组织通过设计适当的外部奖酬形式和工作环境,以一定的行为规范和奖惩性措施,来激发、引导、保持和规范组织成员的行为,以有效地实现组织及其成员个人目标的系统活动,其最终目的就是要正确地诱导成员的工作动机,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在实现组织目标的同时实现自身的需要,增加其满意程度。

而与此相反,我军现行的军龄工资标准却没有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对那些军龄较长并具有较高军事劳动技能或从事军事劳动复杂程度较高的军事劳动者给予较高的军龄工资,以激励其安心服役。二是对于长期缺勤、长期闲散的人员也没有采取减发军龄工资等惩罚措施。促进和约束作用的缺失,最终容易使广大官兵产生“混日子”、“等媳妇熬成婆”等消极思想,影响工作效率和部队的战斗力。

由此可见,我军军龄工资作为整个工资体系中最薄弱的一项,由于过低的标准以及严重的平均主义,未能充分体现出对军事劳动者劳动经验积累的经济补偿,因此,改革我军现行的军龄工资,建立激励性军龄工资机制势在必行。

二、建立我军激励性军龄工资机制

建立我军激励性军龄工资机制,首先,在理论上要深刻理解其理论基础。其次,在实践中必须提高军龄工资标准,并破除平均主义,以提高军龄工资的激励效应。

1、激励性军龄工资机制的理论基础

激励是以人本理论为基础,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活动,它追求管理活动的人性化,而机制则是由组织、制度、方式和方法在一定目标的凝聚下所形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强调人的行为的理性层面,追求管理活动的制度化。由此,激励性机制就是在组织系统中,以制度化为基础激励主体与客体之间通过激励因素相互作用的组织、制度、方式、方法等形成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2、构建我军激励性军龄工资机制

体现军龄优势,不能一贯向级别倾斜,也要考虑军龄情况,为部队服役的年头越长从上考虑应该是贡献越多的人,所以即要体现级别差距也要考虑服役长短(军龄)问题,达到一种平衡。

构建我军激励性军龄工资机制就是在改革每一年按10元等额增长的计发标准上,将军龄工资按服役年限的长短与军事劳动者劳动贡献的高低挂钩,对于不同阶段的服役年限施行不同标准的军龄工资,其最终目的就是通过对服役年限的阶段性划分使其军龄工资呈现差异化,使军龄工资的激励作用得到更好的体现。激励性军龄工资机制标准如下:

在此标准中,服役年限在五年以下的为每一年军龄15元,比现行标准提高了50元。然后随着服役年限的增加,军龄工资也会增长到100元/年、200元/年不等。服役年限达到20年以上的,每一年军龄按最高标准的300元计发,不再提高。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广大服役年限较短的军事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有利于激励广大服役年限较长的军事劳动者利用熟练的军事劳动技能在其岗位上作出更大的贡献,这将最终为我军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参考文献:

[1]陈智雄等.军队激励性薪酬体系设计[J].军事经济研究.2005.12

[2]袁明全等.外军工资福利待遇制度概况[J].军事经济学院学报.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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