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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出台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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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空域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点燃了通航产业快速发展的炉火。为给我国通用航空发展打好基础,民航局机场司委托中国民航工程咨询公司编写了《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初稿),并从2011年11月30日起至12月10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个专门为通用机场建设制定的标准,并确立了安全、适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建设原则。

正在征求意见的《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对通用机场选址、配备设施以及抗震设施和环境保护三大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其制定初衷为规范我国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障通用机场的安全性,其中通用机场的选址应该是在已有的低空开放试点地区的基础上挑选。所有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机场都为该标准所规范,但接纳30座以上航空器进行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水上机场以及可以或已经开展通用航空业务的运输机场,参考国外做法与我国的相关安全规定等,不在本标准的作用范围之内。

标准征求意见稿将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三类:一类是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二类为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其他通用机场为三类。

可以发现,在《标准》中即便是要求最高的一类通用机场,其在选址、机场排水工程标准等方面,都较现行运输机场建设标准更加宽松,机场司在对该标准条文进行的注释中举例说,多项在运输机场选址中可起到一票否定作用的因素,在通用机场选址时被改为应充分考虑影响;在运输机场建设中占相当成本比例并要求必备的空管设备,在通用机场建设中也有所放宽,二三类通用机场设置甚至可以不设置塔台,不必建立自己的气象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机场运行成本,以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

该标准列出了通用机场工程项目所需遵循的四大原则――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等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并归纳其为“安全、适用、经济、可持续发展”这四个关键词。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尚未确立,通用机场的空管管理模式也尚不明确,《通用机场建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对通用机场的位置选择和空管设施配备只提出了原则标准。

另外《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制定完成,并首次将通用航空纳入其中。在此基础上,针对通用航空机场建设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有望于2012上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