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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管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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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人们对金融创新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在这场史无前例的危机中,金融创新充当了西方国家新自由资本主义操控全球经济的工具。而中国银行业如何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加强金融创新管理,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并实现金融业的稳健发展,则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从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和发生机理出发,分析了现阶段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银行 金融创新 管理

从上世纪60年代起,为了摆脱金融抑制和应对金融监管,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开始掀起持续的金融创新浪潮。从内涵上看,这种金融创新是基于逐利动机形成的市场改革和各金融要素新的聚合。从外延上看,广义的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工具的新运用,金融市场的新创设及金融服务方式的新发展(即工具的创新,市场的创新及服务的创新)。狭义的金融创新则是指改变金融结构的新金融工具的引入和运用,即重大的金融工具创新。历史经验表明,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深化和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伴生着巨大的金融风险。这种风险一旦失控,轻则会给商业银行造成巨大的风险损失或导致其破产,重则会危及本国甚至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对整体经济造成灾难性的影响。

一、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和发生机理

从金融创新理论研究和上一轮金融危机爆发的成因上看,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和发生机理主要通过三个方面来体现:

一是在风险转嫁过程中存在单个市场主体与整个金融体系的结构性矛盾。也就是说,金融工具创新虽然为单个投资者提供了避险功能,但对于整个经济体系而言并不存在。换言之,金融创新工具在为单个经济主体提供市场风险保护的同时,却将风险转移到了另一经济主体身上。对整个经济体系而言,风险只发生了转移,并没有被消除。当市场主体都想向同一方向转嫁风险时,风险出售者就无法找到风险承担者,金融创新工具提供的避险功能亦不复存在。

二是金融衍生品的广泛应用与传统的资产组合理论之间的矛盾。金融衍生品的应用基础是大量复杂的金融工程模型,这些金融模型通过统计分析可以“过滤”99.9%的风险,而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对冲与投资策略正是建立在对这99.9%风险的估计上。但是,由于未来一定存在着某种不可预测性,因此“高度不可能事件”也是有可能发生的。塔勒布在《黑天鹅》一书中将这种“高度不可能事件”称为“黑天鹅事件”。由于金融衍生品高杠杆经营的特性,“黑天鹅事件”一旦发生,利用资产组合理论对抗风险的理论根基就会彻底动摇,其破坏力会远远超过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

三是金融创新会改变金融结构,促使各单一金融市场演变为一个高度复杂、紧密耦合的共同市场,造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在这个共同市场当中,一个成功的商业模式会迅速被众多的跟随者所复制,其所面临的个体风险也会在短期内演化为系统性风险。此外,不同金融市场(也包括实体经济市场)关联度的提升,也会加剧风险的传导与扩散。

二、现阶段我国金融创新进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金融创新的发展路径来看,金融创新是与经济发展阶段和金融环境密切联系的。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金融市场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世界经济发展的区域化、集团化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证券化趋势增强,国际债券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迅猛,新技术广泛使用。而对比中西方金融创新史可以发现,现阶段,我国金融市场和西方金融市场的发展存在巨大落差。美国在这次危机中表现出来的问题是脱离实体经济的超前创新、过度创新,而我国的状况则是金融创新滞后和创新不足。这种滞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金融创新主要由政府主导,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动力不足。从西方国家金融创新的实践看,其动因是为了满足市场需求,遵循“管制-创新-再管制-再创新”的轨迹。纵观美国的金融创新浪潮,金融创新活动可概括为市场型创新为主、制度型创新为辅的创新活动,来自市场方面的金融创新总是先于管制者安排的制度型创新。而当前我国的金融创新进程,则从属于金融体制改革,呈现明显的政府供给主导型的强制性创新特征。由于垄断竞争格局的限制,微观金融主体缺乏创新的制度基础和内在动力。创新不是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和提高竞争力,而是为了满足体制变革需求和监管要求。这种创新并非市场发展内生演化的自然结果,缺乏内生性和主动性,从而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此外,严格的金融管制也限制了金融创新的空间。

二是金融创新难以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需求,导致有效金融供给不足。这突出表现在农村金融和中小企业金融两个领域。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具有普遍贫穷、人口密度低、风险高、季节性因素导致的高交易成本、缺少传统的抵押品、收入波动较大、分散风险的机会有限等特征,因此农村金融市场不同于城市金融市场。以利润为导向的金融机构通常认为涉足农村市场无利可图。虽然为农村人口提供可承受的金融服务近年来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农村金融服务依然欠缺可获得性。由于市场隔离、正规金融中介覆盖面和持续性不足、国家干预政策设计不当、过度重视补贴信贷而忽视储蓄和保险服务等因素,使政府促进农业增长和减少农村贫困的预期难以实现。而针对这些问题的农村金融创新步伐显然无法现实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增长与吸纳就业的重要平台。然而,从世界范围看,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是一个普遍问题。尤其在中国现行金融资源配置机制下,金融市场的结构性缺陷导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长期受到压抑。虽然近期银监会明确提出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但单纯采用规模限制和行政指导的方法而非市场化的方法,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银行内部,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管理仍停留在关注抵押担保和短期效益方面,信贷产品与中小企业经营活动的特点不匹配,产品设计的针对性不足;出于有效覆盖风险和管理成本的考虑,银行普遍对中小企业贷款设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并实行利率上浮,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局。

三是金融创新盲从于发达国家的制度和方法,简单的“拿来主义”盛行,自主创新不足。尽管借鉴或引进是金融创新的有效途径,但目前国内在金融创新存在一种危险倾向,即过度迷信从西方引进的金融创新制度和创新工具。其具体表现是:重视研究发达国家的金融创新理论与实践、忽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创新;重视金融技术的应用方法(尤其是过于盲从基于建模的分析方法),忽略其科学内涵;创新过程中求新求异,甚至将中国当成西方金融创新理论的试验场,没有立足本国国情满足实体需求,不考虑双方在经济基础、金融体制、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导致金融创新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即为创新而创新。

三、商业银行加强金融创新管理的对策建议

基于上述对金融创新风险发生机制的分析,并结合我国金融创新管理中的种种不足,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加强金融创新管理。

一是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管理层要坚持立足于实体经济的金融创新理念。在对待金融创新问题上,要遵循简单、实用、透明原则,明确以实体经济的真实需求为基础。创新领域和产品应始终能够与主营业务实现优势互补并产生协同效应,有利于提升主营业务的服务效率和竞争能力,有利于节约机构成本、市场成本和社会成本。要防止为过分逐利而进行过度创新,也要杜绝为创新而创新。在此基础上,还要把正确的金融创新理念贯穿到产品的研发、设计、应用、控制等各个环节中,使金融创新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

二是要健全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内部控制机制。要增强董事会在金融创新风险控制中的主导地位,将风险委员会的权利级别提升到最高级。应强化金融创新的管理控制程序,建立健全金融创新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的内部控制程序;针对创新业务制定专门的风险识别、评估与应对程序;合理计量与确定创新产品的风险容忍度、交易限额、止损限额、到期限额;严格执行岗位制衡、交易授权、限额管理等内控制度。应建立金融创新的会计控制程序。对于金融创新产品,尤其是金融衍生工具,要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估值模型,及时在计量模型中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参数进行调整,真实反映业务或产品的当期公允价值,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同时,还必须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报告程序。商业银行的最高管理层要及时了解新产品的风险敞口状况,加强对分支机构,尤其是海外机构的交易风险监控。

三是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在不同业务单元之间筑起“防火墙”。在金融创新活动中,商业银行面对一些风险和不确定性很高的新兴业务,最佳选择是对其实施风险隔离。风险隔离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设立新的子公司来开办某项业务,二是先在母公司内部孕育发展,但当新业务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就通过证券化等方式从母公司分离出来,成为专业化的独立金融机构。通过建立风险隔离机制,这些新兴业务可以独立面对监管机构、评级机构和交易对手。在得不到集团公司全额信用保证和资本支持的条件下,创新业务(或公司)的成长速度可能会减缓,但会发展得更加谨慎。更为重要的是,这些专业化金融机构的独立存在(如信用卡公司、抵押贷款公司),能够有效阻断风险损失在整个系统内的蔓延。风险由“串联”向“并联”的变化,使这些新业务在出现重大风险时不至于危及到母公司和其他传统业务的整体安全。

四是采取审慎态度贯彻资本约束原则。巴塞尔协议在关于资本约束的规定中,体现了业务多元化条件下“共用资本”的理念(原因在于多元化可以实现风险分散)。即如果两个业务的历史相关度较低,那么作为一个业务组合存在时,就可以减少对每个业务的独立拨备。从好的方面看,这有利于金融集团通过多元化来节约资本使用。但与此同时,共用资本也成为一个放大杠杆的支点。共用资本的比例越大,每个业务部门独立拨备的资本额就越少,整体的杠杆率就越大,这会直接降低金融机构抵御危机的能力。因此,从整体角度看,商业银行在运营时要慎用“共用资本”原则,尽可能做到每项业务独立足额计提拨备。

五是要合理控制各业务单元在经营协同中产生的经营风险。金融工具创新推动了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但与此同时,某些跨部门设计的产品(如投资银行部门设计、私人银行部门销售的理财产品)在交叉协作和内部转移中,风险被逐步放大。不恰当的产品销售、隐性风险承诺、扭曲的内部定价体系、内部转移中的风险边界模糊,这些因素都有可能造成产品风险的“串联”,使得经营协同的潜在风险超过合作收益。因此,在金融产品创新的过程中,应当理顺产品的内部定价机制,引入独立监督机构,让产品接受外部市场的检验,避免其他部门成为产品研发部门的第一客户或唯一客户,以便有效隔离“长尾风险”。

总之,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如何在这个过程中深度介入实体经济,有效管控风险,需要我们不断的在实践中探索和改进。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武汉黄陂支行;湖北 武汉 43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