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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高氏《新七公家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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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氏家族与《新七公家训》

据高氏谱牒资料记载,高姓的郡望为渤海郡,其始祖为春秋齐太公之九世孙傒。到了南宋时期,由于政治中心的南移,高氏也随之迁往江南,世则公居温州之九曲里,世则公曾孙不焰公徙居乐清馆头。元大德年间,不焰公曾孙新七公“择土高岙,建大宗,置祀田”(《高氏族谱序》),为高岙高氏之始迁祖。

高岙高氏家族从新七公定居下来之后,开始发祥与兴盛,几乎每一代都有乡贤文人,逐渐成为当地的名门望族。到明中叶,高氏家族发展到鼎盛时期,高友玑于弘治己酉年(1489年)中举,庚戌年(1490年)登进士,历任南京刑部主事、江西参政、南京工部尚书等职,历仕三朝,为官四十余年,是乐清历史上官阶较高的名宦之一。其子孙也多官至知府、中宪大夫等职。

高氏家族自新七公迁高岙以来,历经数世的传承和发展,至明中叶以降,整个家族枝繁叶茂,实为望族。不可否认这种现象的出现与每一代族众的自身努力分不开,但也与良好的家风与传承文化息息相关,可以说是子孙后裔代代遵循《新七公家训》的结果。

《新七公家训》(以下简称《家训》)是高岙始迁祖新七公所作,据费成康先生的推算,此家训大约作于元代中期。《家训》共订立22条规约,内容涉及个人品行修养、族中之事以及对国家的责任,范围比较广泛。全训条理清晰,言简意赅,具有浓重的宗法伦理色彩。而且文中多次出现“重惩”等字样,与当时多以教化为主的家法族规有所不同,可以说,这在当时是一份比较严厉的家训。

《新七公家训》具体规范

《家训》大致可分为家事和族事两个方面。

1.家事

敦伦理礼高年

在《家训》的第一条“敦伦理”中,新七公认为“仁民爱物,固大道所必周;而饬纪敦伦,尤当务之为急”。足见伦理关系的明晰在家庭成员的相处之道中占据核心地位。

在家庭伦理关系中,晚辈对父祖行施孝道是天经地义之举。新七公在其家训中训导子孙“事亲当尽孝”。在行孝中,养亲是最基本的要求和义务。人老之后,丧失必要的劳动能力,这就要求子女尽赡养之义务,保证父母祖辈衣食无忧,而且对待他们的态度要恭顺,要和悦他们的精神生活。他所倡导的孝行不仅包括子孙对父祖的孝行、媳妇对公婆的孝行,还包括晚辈对家族旁系长辈的尽孝行为以及对族中年长之辈的尊敬。“隅坐随行,奉几授杖悌道当然,况为子弟者分宜报劳。”

在伦理关系中,与“孝”字相连的是“悌”,即兄弟之间和睦相处。在古人看来,这是整个家庭发展的基础;而家庭的没落也大多是由于兄弟之间的争斗。作者训日“兄爱而友,弟敬而顺”也尽缘于此。在家庭关系的维系中,夫妻关系也是其中重要一环,“夫和而义,妻柔而正”是新七公对后裔夫妻关系处理的正确指导与要求。

立人品 崇有德

自古以来,家庭纷繁复杂的伦理关系之处理直接受到个人品行之影响。而个人品行的优劣又关系着其人安身立命的生存之道。因此,在家训中载有“人之所重,不独有才,尤在有德。故必于天理人欲之介,辨之精,守之固,乃能卓然自立”。由此可见,良好的德行是为人立身处世、安家乐业的重要保证。《家训》中说:“不为利回,不为戚怵,可生可杀,而其品决不可失。斯可以仰不愧天,俯不怍地,不然虽勋业灿然,而问心不能无疚则亦安足取哉。”从新七公对个人人品修养的重视程度之深,训导子孙执行态度之坚决来看,他将“立人品”置于家训第二条的内涵也就不言而喻了。

对于个人德行的塑造,新七公提倡要向有德的贤者、君子学习,把他们当作自己的楷模,以谦虚谨慎的态度去学习他们的精神和行为。在他看来,倘若有子孙轻视有德之人,不去学习,放任自我,那是一种抛弃自己人生的自毁行为,是极其不可取的。

守俭朴 勤道艺

在中华文化中,勤俭一直是历代人们所崇尚的美德。在新七公看来,“勤”是起家和兴家的关键,而“俭”却是持家与传家的保证。他在《家训》中明确指出在日常生活的各方面都应该持俭朴的作风:“衣服取其适体,何必蜀锦缠身。居室取其容身,何必雕梁峻宇。”作者训导子孙:“凡冠婚丧祭,皆尊乎家礼,不得过于奢靡,致伤财而败德也。”新七公再三强调“勤俭”二字在治家、传家中的重要性,是高岙高氏家族兴盛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立“六戒” 谨家规

在《新七公家训》中,大部分的条约是勉励人们应该去做什么,怎样做。但是在家训中也存在着六条禁止性的规约,分别是:戒淫行、戒窃盗、戒争讼、戒邪术、戒妄语、戒赌博。

宋元以来,随着程朱理学占据学术主导地位,社会风气较之汉唐更为保守。淫行被视为万恶之源,天地伦常所不能容忍之行为,众多家族的家训也将“淫行”作为重中之重来禁止。因此,《家训》“戒淫行”条曰:“万恶淫为首,一或干涉,终身莫赎。”同时,盗窃也被视为与淫行具有同等地位的恶行:“穿窬攘窃,行同鼠狗。纵使穷迫,作西山饿夫,莫效梁上之君子,玷宗辱祖。”淫行和盗窃是绝对禁止之行为。一个宗族之中,人口众多,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有闲言杂语,自然就会引起诸多不必要的纠纷。新七公认为:“或言人阴私,及造作歌谣,匿名谤讪,均是取祸之阶……是非毁誉间,悉足为身累,可畏哉,宜毋多言。”至于邪术和赌博也为《家训》严令禁止:“凡师巫僧道异端之说,皆足蛊惑人心,驱骗财道,吾族清白家传,立身制行,礼义为先,万不可误受其欺,致罹法网,如有犯者宣重惩之。”“一入赌博场中,虽家资丰厚必罄尽无余,所当痛惩,毋容姑息。”

在六条戒律条规中,与其他五条规约不同,“戒争讼”在现代人眼中有些不可思议。现代社会运用法律,走上法庭来保护自己利益是很普遍的行为。但是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诉讼是人们极力避免的。因为人们认识到在皇权时代,平民百姓是无法支付整个诉讼费用的,到最后弄得两败俱伤。甚至会揭开家族的隐秘,导致家族分裂,败坏宗族的名声。所以,众多家法族规都规定无论族内或族外,不得贸然进行争讼。如《家训》“戒争讼”条是这样规定的:“凡我同族,宜属一本,或有小嫌,即当禀白族正,公辨是非,勿得藏怒拘怒,健讼公庭,从中唆使,小人之尤,当思亲亲之谊,毋致雀角之争,违者重惩不贷。”新七公以重惩不贷来禁止争讼的行为,尽管在现代看来是无法理解的,但是在当时确实符合传统思想的要求和大众的价值取向。

上述六条戒律,是家训中严厉的禁止,体现了本家训的严肃性和惩罚性。在高氏家族看来,家规的设立是为子孙后代提供借鉴的先例,令族众谨守家规,约束各自的行为,可使人心向善,家族走向正道。反之,则奸盗争讼的行为层出不穷,将会严重影响整个宗族的团结和稳定,制约宗族的发展。

2.族事

立族长正名分

《家训》“立族正”一条对族长的废立、所负职责都有明确规定。首先,在族长的选择上,新七公认为“一族之中必择老成有才德者为之宗主,每事皆就正焉”。有才德之人任族长,才能令族众信服,管理好整个宗族。由此可见,宋元时期,族长的任命并非是单纯的嫡长子继承制了,更倾向于选贤任能。族长的职责在于祭祀祖先和管理族事,他对族众拥有绝对的权威,并不容置疑。“或有不肖子孙,不遵训诫,即当惩儆。”在古代社会,族长的任期通常是终身制,但是当遇到族长懈怠族务或发生意外时,族众有权集会对其进行废立。

重祭典 勉修葺

在宗族生活中,祠堂和祖墓是不可缺少的两宗族产,它们同为后世祭祀祖先的场所。古人认为,祠堂是列祖列宗的栖灵之所,他们的灵魂在此长存;而祖墓则是祖先们的藏形之处。这两处地方是神圣不可侵扰的。几乎在中国所有的家谱中都有这样的规约:族众需定期在祠堂和祖墓举行隆重的祭祀典礼,以寄思念祖宗之情。

新七公认为:“人本乎祖,宜思水木之源;祭必以诚,毋缺蒸尝之礼。”因此,他规定子孙后代必须按时参与族中的祭典,以表哀思之念。倘若有族众无故不参加祭典,则被视为违反族规,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凡我子孙倘有临祭不与,执事不恪,甚至鬻祭器、卖族产、伐墓木、毁墓石、坏古迹、污祠宇、废时祭者,皆当重惩,勿得容隐。”

除了举行隆重的祭祀典礼来对祖宗表达尊思之情外,对祠堂和祖墓定期进行检查与修葺也是尊敬先祖的一种表现。《家训》曰:“凡祠、坟墓,所以妥先灵……皆当不时修葺,小缺不补,将致大坏。桑土绸缪之计,不可以不早图也。”

兴族学 重斯文

新七公认为读书的首要目的在于荡涤一个人的心境,砥砺一个人的言行,塑造一个人的品格。当然,更重要的是子弟通过读书来获取功名,以达显贵,光耀门楣,以达到文化传家的目的。《家训》云:“翼子诒孙,读书为当务之急,非但期以显荣,欲其知礼仪,敦廉耻,可以绵世德,振家声。”

诗书为基,教育为重的思想合乎传统文化要求和治家传承的理念,也是高岙高氏得以成为当地望族的根本缘由。

济患难 周贫乏

《家训》“济患难”条载:“吉凶同情,圣人所尚,况在本支,尤宜视为一体,脊鸽急难之义,不可不讲。”“周贫乏”条载:“友朋有通财之义,岂宗族可无赈恤之仁。希文义田,尧大麦舟,古人高义,不可不法。”

“济患难”“周贫乏”两条的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宗族成员在遭遇疾病、灾害以及各种意外而导致个人贫困无法生活时,宗族或以团体的姿态或鼓励富裕之户对贫者进行相关的救助。新七公在此方面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一个宗族对族众,特别是对贫困之族人应负之责任,为其宗族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

笃宗谊谨交游

无论是大宗抑或是小族,合族之人都是同一个始祖的后裔,相互之间都有或浓或稀的血缘关系。《家训》“笃宗谊”条曰:“恩莫重于一本,谊莫切于宗支……乃有视兄弟不如友,生同宗不如外戚,薄其所厚,厚其所薄,非情理所宜然也,周道亲亲,宜交相劝。”

当然,家训在强调和睦宗族时,也鼓励族众对外交友,扩大交际圈。在这其中,交友之道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个人的成长,还影响到家族的发展前景。新七公对子孙在这方面的训导是这样的:“友以辅仁,必择善而从,方能收直谅多闻之益。若燕僻废学,比匪伤德,是滥交也。”可以说,族众良好的交际圈和人脉网络成为高岙高氏家族在当地建立社会资望,确立社会地位的重要条件。

《新七公家训》的特色

中国自宗族产生起,原始家法族规就已开始孕育。随着国家的产生和宗法制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原始性宗族法规仍继续着自身的发展历程,甚至对国法的订立也有莫大的影响。根据费成康先生《中国的家法族规》对家规族法产生时间的推断,中国成文性宗族法规大约产生于唐代。自唐以后,中国家法族规开始得到长足发展,本文所论之《新七公家训》大约成于元大德年间,属于五代至元末家法族规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它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显示了自身的独有特色。

五代至元末,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动乱时期,整个国家大部分时间都处于分裂状态,战争持续,民不聊生。即使到了元代,大一统局面的出现,也由于其民族政策的实施,而无法稳定社会。因此,在这种中央政权疲软、社会动荡的历史背景下,此时期大多数宗族都无法对族众实施严厉的惩罚,其订立的家规族法也都以劝慰为主,规定的处罚甚轻。

但是同一时期的《新七公家训》却与其他家法族规有所不同,以六条戒规为例,本家训的禁止性条例较之同时代的家训,数量上有明显的增加,处罚的程度更为严厉,所以它在当时来说可以算是一份比较严厉的家训,也即它的特色之处。

相对于后来明清时期的宗法族规,《新七公家训》的严厉程度或许远远不及,但是它在中国族规家训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已经算是比较严厉的家训了。这也许与其所处的地理位置、自身的情况和发展需要都息息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