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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合并报表的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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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企业集团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企业间的合并和并购现象越来越频繁,经济表现手法也随之增加。因此,对我国的会计报表进行合理的合并问题的相关研究还是很有必要的,并对实践中存在或积累的有关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以此来对合并会计报表实务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解决,从而使企业的会计工作质量得到提高。

【关键词】成本法合并报表;问题;研究

一、合并会计报表存在的问题

1.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理论存在的局限性

运用不同合并理论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会得出不同的合并结果。虽然母公司理论反映了企业的相关部门所负责的所有经济资源,但是他只是将企业中由集团以外的股东所提供的资源当作了企业的负债来看,并没有将之看作是整个企业的整体利益。所以,在按照母公司理论进行编制的情况下,这种会计报表不能对企业拥有的资源进行明显的反映,其中这种企业的地位是一个统一的经济独立体,而且这种合并会计报表也不能利用这些资源获得良好的经营效果。因而按照这种理论所编制的会计报表不能很好地体现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出发点。

2.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中存在的问题

(1)临时投资问题

联营企业问题即投资企业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企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是不能控制或与其他方一起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2)合营企业问题

会计上的合营企业的研究对象是某些特定的被投资企业,如果这些企业的全部重大财务和企业管理策略均需要由其所有的投资方共同决定,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决定该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就称为该企业为其投资各方的合营企业。

(3)合并会计报表会计的处理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企业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购买法和权益合并法。就目前来说,我国会计实务界根据规定所采用的做法是:由母公司来确定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于那些投资企业未确认的被投资企业的亏损分担额,可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这两者反映了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

二、成本法下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可行性分析

在控股合并的实施政策下,当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计量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不将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而是直接用成本法编制调整抵消分录,从而过入合并工作底稿中。

在控股合并的条件下,当母公司利用成本法对子公司的长期投资进行后续计量工作的整合时,在母公司中,其少数财务报表中的长期控股投资项目所反映的是一些初始投资成本,这些初始投资成本是通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而形成的。在投资变动或者产生减值的情况以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通常都是保持不变的。在母公司的少数财务报表中,其投资收益项目反映的是当时时期内,按照子公司公布的股利中隶属母公司的那部分金额所分配的现金股利。在成本法的规定下,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和子公司的拥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一般会失去响应的联系,所以不能抵消,这些都是因为拥有母公司的人和子公司的留存收益以及另外一些所有者的权益项目是呈正相关的。但是,因为子公司的拥有者的权益发生了变动,而母公司并未在长期股权的投资账户中得到反映,因此,需要在母公司和个别股东之间进行分配,也就是确认属于这些公司的股东的权益。在对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编制时,可以在合并工作的底稿中直接编制抵消分录。

三、合并会计报表实务中相关问题的解决策略

1.编制理论

在我国,实体理论将母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作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实体来看待;站在企业具有的单一控制主体的角度,将整个企业看做一个单一的经济实体,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顺应了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目的,得到了国际会计界的普遍认可。因此,从目前的国际国内形势和我国的长远发展来看,实体理论是我国的必然选择。

2.会计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规定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准则规定了多种不纳入合并范围的情况,而新准则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合并范围的确定以控制为主,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来判断。只有真正拥有了一个企业经营、财务决策,而且能够从中获得利益时,才能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因此,理解了控制的基本条件后,需认真分析合并范围,将业务性质不同的被投资企业纳入合并范围,将临时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和联营合营企业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

3.合并会计报表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当前的情况下,应努力培育完善的资本市场,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以及会计人员的素质,才能正确处理会计报表的合并问题。

四、总结

在企业中现行的会计报表合并问题上,采用成本法直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只使用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比例不变,或母公司在变化前后都对子公司实施控制的情况,这时,直接编制比按权益法调整后编制更简便。但是,若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投投资的比例变化了,且长期股投投资的后续计量由成本法转变为权益法时,则不宜用此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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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周美妹.对合并报表相关问题的探讨[J].金融经济,2011,5(22):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