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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邓玉娇杀官”看舆论倒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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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09年5月10日20时许,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与女服务员邓玉娇发生争执,该服务员用修脚刀将对方两人刺伤,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经抢救无效死亡。“邓玉娇杀官案”经媒体报道后,网络舆论一边倒。对此,专家们指出要警惕这种舆情。

面对法律问题更需法律理性

5月21日下午,来自北京的两位律师在结束了对邓玉娇一天的会见之后,大呼“丧尽天良、灭绝人性”,然后掩面哭泣,多次失态,并且公开向众媒体宣布邓玉娇明确告诉律师自己受到了犯,胸罩和内裤就是证据。律师称这些足以将罪行固定下来的证据至今没被警方提取,此案可能存在重大取证失误,于是紧急呼吁警方保护证据。

来自两位律师的“猛料”,无异于滚开的油锅内被浇上一瓢水,使本来已经极度情绪化、非理性的网络舆论顿时炸开了锅:民间认定邓玉娇杀死“娱乐官员”属于正当防卫,“杀得好”、“不应当受到法律追究”的判断似乎找到了充分的理由支持,对警方办案不公、包庇官员的质疑更加理直气壮,眼看关于邓玉娇案的民间舆论变得不可收拾。而事件随后的进展显示,委托人对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一事感到非常愤慨,并声明解除了对律师的委托关系;警方进一步核实后,再一次声明不存在邓玉娇被的事实。

正处于侦查阶段的邓玉娇案可谓一波三折,尤其是在网民和一些社会公众中所引发的关注和争议远远比此前的习水嫖宿案更加强烈,也更加激烈。对于许多网民来说,似乎他们认定邓玉娇被而后杀死官员顺理成章,事实铁定无可争议,任何表达不同意见的人都被当成“公敌”给予“无情打击”。一篇“不必对‘故意杀人’定性过于敏感”的评论文章,算是捅了马蜂窝,立即在网络上被骂得狗血喷头,体无完肤,让作者真切地体验了一把网络暴力的巨大威力。当然,这一舆论现状也暴露了民间舆论情绪化和非理性的可怕倾向。在我看来,这是一个非常值得警惕的不良倾向,因为一方面讨论法律问题需要坚持法律理性,否则不仅不利于法律问题的解决,反而会造成不当干扰;另一方面情绪化的舆论诉求和非理性的固执己见会使民间舆论的正确性和可信性大打折扣,进而严重消解它的影响力,影响其作用发挥,久而久之可能会授人以“否定网络舆论”之柄。

必须明确,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从性质上讲是一个典型的法律案件,而不单是一个道德事件。因此,我们对相关各方的是非责任的评价判断,对案件的最终处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而决不能仅仅对其进行道德的评判,尤其不能夹杂主观臆断。法律处理的基本要求是坚持法律理性,具体来说,一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且必须是有证据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并非我们一般理解的客观事实,当然更不是一些网民根据自己好恶凭空在头脑中还原的事实。二是要以法律为准绳,任何法律案件的处理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也好,侦查审判程序也好,都要按照既定的法律要求进行。任何先入为主、自以为是的情绪化判断,都是违背法律理性的,最终只能误导舆论蒙蔽公众,对公正处理法律案件有害无益。在邓玉娇案件中,先期介入的律师的武断“报料”,特别是有意无意地含糊其辞,不仅对民间舆论的失控起了推波助澜作用,而且也有悖律师操守,不得不让人怀疑他们的目的和动机。当舆论大波已被煽起,律师再澄清他们所称的“犯”不是民间俗称的“”,为时已晚。

从邓玉娇案背后“一面倒”的网络舆论看,包括部分法律工作者在内的我国公众的法律素养还非常欠缺,面对法律问题时的法律理性还严重不足,这既不符合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无益于和谐社会构建,亟须各界认真反思。■

网民“片面同情”的警示

湖北巴东“5・10”案发生及被媒体报道之后,网络舆论呈现出“一边倒”同情女服务员邓某的态势。此次巴东县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刑拘邓某,许多网民就提出异议,认为邓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网民的看法其实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案件发生过程中,并不存在邓某不持刀刺杀邓贵大等人自身生命权与权就不能得到维护的情节,尽管事发当时邓贵大拿出一沓钱朝邓某头部与肩部扇击,并两次将邓某推倒在沙发上,但是当时邓某的生命权与权并未受到威胁。

部分网民所以不从严谨的法理判断与分析出发,片面认为不应以涉嫌故意杀人刑拘女服务员邓某,显然更多的是对其的同情心理发生作用的结果。而部分网民所以会“片面同情”女服务员邓某,首先与邓贵大等人的极端、过分表现有关。作为一名政府工作人员,邓贵大等人显然应当带头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但是其却向女服务员邓某提出性要求,尤为恶劣的是,在要求遭到拒绝后,邓贵大等人竟然纠缠着邓某不放,寻衅滋事,直至导致刑案发生。可以想象的是,如果邓贵大等人能够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不向邓某提出性要求,尤其是不在性要求遭拒后纠缠不休以至引发冲突,刑案就可能不会发生。可以说,正是由于邓贵大等人的、无理以及恃强凌弱的表现,激发了诸多网民的极大愤慨,并因此而造成网络舆论“一边倒”地同情女服务员邓某。

另一方面,作为女服务员邓某来说,一则其首先在地位与力量上处于弱势,因而容易赢得同情,另则其在刑案发生前一直是以被欺凌者形象出现的。也正因为如此,在许多网民看来,女服务员邓某持刀刺杀邓贵大等人,更多的是出于一种自身权益难保、为免受欺凌而不得已实施的“防卫”举措。在部分网民眼里,邓某的犯罪行为一定程度上具有“反抗”欺凌的性质,所以部分网民对其寄予同情,以至“矫枉过正”地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性质。

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时常有诸如老板拖欠工资导致工人为讨薪实施犯罪、被拆迁户与小摊贩因为权益受损或谋生不能而采取过激手段维权等案件发生。这些案件的发生,一开始的肇因都是由于强势者罔顾甚至肆意践踏弱势者的权益,并最终引发被欺凌的弱势者采取过激手段维权,导致刑案发生。对此,网民都“习惯性”地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弱势者寄予某种程度上的同情。而网民“片面同情”“5・10”案犯罪嫌疑人邓某,不过是其中的又一“舆情”例证而已。

唯有每一公民都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但是同样显而易见的是,社会唯有尽可能少一些强势者蔑视与践踏弱势者权益现象,社会才会有更多的和谐,也才能更多地消弭刑事案件发生的隐患与苗头。所以,对于遏制这类刑案的发生,除了依法惩处罪犯之外,更应当通过制约与约束强势者的行为来减少恃强凌弱现象的出现,在更大程度上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与此同时,人们才会对更多刑事案件抱持更为理性的分析与判断态度,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促进网民与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

邓玉娇杀官案中的媒体博弈

备受关注的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被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一案中,控辩各方频频接触媒体:先是巴东警方因5月12日、18日两次迥异的通报,接着,5月20日,邓玉娇母亲接受记者采访称:“坚决要求精神鉴定,女儿是被逼的”。同一天,志愿律师夏霖、夏楠抵达巴东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他们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5月19日下午4点他们正式向巴东公安局递交了会见当事人的申请,鉴于这次情况比较特殊,估计巴东公安局很快就会给他们答复,精神病鉴定将会成焦点问题。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网友认为警方的一些处理不恰当,部分网友不信任警方的一些调查。但无论如何,巴东警方处理与媒体的关系是及时、开放,又符合侦查规律的。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曾经指出:“以互联网为主要特征的信息通信时代,个案就可能成为全球皆知的大问题。原来是关着门,咱们的媒体不说没人说,现在是你不说别人说,媒体不说网民说,国内不说国外说。所以警察必须学会面对镜头工作,以开放包容的心态面对媒体。”

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部门,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六条)。公安机关及时案件情况信息,是政府的义务,也是联合国人权公约及《亚特兰大知情权宣言》的要求。

邓玉娇案中,巴东警方不仅两次根据侦查进展的情况信息,而且还特别遵循公安机关这一特殊行政机关公布信息的范围。根据国际规则和各国通行做法,警方在信息时有三种利益应当平衡:公众知情权;为公正审判个人权利;政府对司法进行有效管理的责任(如美国司法部《与媒体关系规则》)。“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关于“5・10”案件情况通报”在介绍了基本案情之后,又强调“媒体及公众从不同视角对本案的探访、报道、叙述、评论等均不代表本局意见”。“自首是否成立,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本案未侦查终结,此情况通报的内容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结论。”这些内容,在回应公众、接受监督、无罪推定、预防未审先判等方面进行了合理、谨慎的信息公开和适当评论,是有很高专业水平的。

当然,另一方面,被告人亲属和网友对案件质疑和批评,甚至于网友自行组成调查组调查此案,这也是公民的权利。国际社会《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指出,“表达自由是每一个民主社会最重要的基础。媒体有职责和权利收集情况,向公众传达信息,并在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之前提下,对司法活动进行评价,包括对庭审前、庭审中和庭审后的案件。”考虑到侦查程序的特殊性,第四条对侦查公开可能存在的例外及其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本基本原则不排除在犯罪调查期间甚至构成司法程序一部分的调查期间保密法的保留使用”但“不应限制上述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与记者交流有关调查的情况或被调查的情况”。网友和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发表对案件的言论,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应有之义。只有在质疑中,才有可能使案情更加清楚,敦促公安机关负起应负的责任。至于网友调查,表现了公民对公安机关的结论不信任,他们可以采取一些非强制性的调查措施,这本来也是每个公民的权利。

网友的激情应当容忍,警方的理性应当坚持,这就是法治社会中的政府与公民、权力与权利不同定位。但愿邓玉娇案能在权力与权利的博弈下,最终出现一个客观、公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