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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国际保险BOP统计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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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国际规范的国际保险统计体系,探讨可行的统计所需数据的收集方式等相关建议。

关键词:国际收支;国际保险;统计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2008)07-0061-01

一、我国国际保险bop统计现状

天津市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显示,2000年至2007年上半年国际保险收支总额在600万美元至1500万美元之间变动。呈现三个特点:

一是国际保险收支占进出口贸易比重低。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显示,2000年至2007年上半年天津市保险收支总额占贸易进出口总额的比重平均值为0.04%。其中:保险收入占服务贸易收入比重的平均值0.02%,保险支出占服务贸易支出比重的平均值0.05%,略高于收入占比。这与天津市进出口贸易的高速增长不匹配。

二是国际保险收支总额占服务贸易比重低。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显示,2000年至2007年上半年天津市保险收支总额占服务贸易收支总额比重平均值为0.3%,比值最高年份为2001年的0.8%,比值最低年份为2005年的0.1%。其中:保险收入占服务贸易收入比重的平均值0.21%,保险支出占服务贸易支出比重的平均值0.35,略高于收入占比。这与天津市保险企业快速发展态势极不吻合。

三是各类保险业务在保险收支中占比波动较大。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显示,2006年各类保险业务在保险企业收支占比从高到低依次是其他险80.7%、进出口货运险8.9%、其他保险8.7%、再保险1.5%、人寿险0.2%(见图1);2007年1-6月份占比依次是其他保险52.7%、进出口货运险25.7%、其他险17.3%、人寿险4.3%(见图2)。保险企业收支的结构不稳定性足以表明该部分数据质量存在问题。

二、国际保险申报统计数据存在的问题

(一)有相当一部分进口货运保险支出被计入贸易项下,表现为遗漏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进口采用CIF价格条款,出口采用FOB价格条款。企业进口采用CIF价格,意味着进口货物的运保费包含在进口品价格中需要一并支付给境外货主。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规定,这其中的有关货物保险应该记录为进口商的保险服务进口。但是,由于在企业进口合同中没有规定保费在货款中所占的比例,因而无法将这部分费用支出分离出来并记录在保险服务中,而是被记录在贸易收支项下。

(二)申报的保险数据不能够全面反映国际保险服务的出口与进口

根据《国际收支手册》规定,保险服务是根据收取的全部保费中的服务费来计价,而不是根据全部保费进行计价的。申报系统中数据反映的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因保险发生的资金流动或资金转移,而保险服务的计量指标应是保费净额。

(三)保险收支中混入非保险企业的收支数据

在国际保险申报统计数据中,由于申报主体不能准确填写交易编码,少部分企业的保险外汇收支被混入到保险企业收支中,致使国际保险收支数据出现串项。

三、完善国际保险BOP统计的政策建议

一是增强对保险企业调查表设计的完整性和严密性。进一步完善调查表的设计,增强填报的可操作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将申报表各项指标的填报依据逐条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从而降低保险公司填报的难度,同时也可保证数据的有效性。

二是增加以进出口企业为样本对象的调查,补充以保险公司为样本对象调查的不足。采用抽样调查方式,建立以进出口企业为抽样主体的进出口货运险收支调查制度,从而取得由出口经济体的居民企业提供的,记录为进口商提供的保险服务进口数据。

三是充分利用进出口核销系统,相应补充海关进出口登记信息。外汇局应充分运用现有的进口报关单核查系统和出口电子口岸核查系统,补充登记关单上载有的进出口单位名称、外商国别、合同号、价格条款、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信息,并进而统计出进出口货值中含保费货值和不含保费的货值,以便和外汇局的抽样企业调查相对照。

参考文献: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

[2]国际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使用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