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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几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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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结合《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本文从五个方面对《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修改内容及原因做出分析,使广大船员深刻领悟新《规则》变化精神;为航海类院校及时调整课程内容提供参考,满足新《规则》变化要求。航运公司需尽快完善船员管理工作,适应航运发展,从而提高我国船员素质和促进船员队伍整体发展。

一、引言

2010年6月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生效,过渡期为5年。马尼拉修正案改进和完善海员发证和履约措施,并结合航运业和航海现代技术的发展,加强了新技术应用要求,更加注重了海员综合素质的培养。为适应国际公约的新要求,交通运输部启动了公约研究及国内相应立法工作,开展了以修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为主线,其他相关配套文件为支持的履约工程。2011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规则》,并定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则》在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基础上,凸显了当前船员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其主要调整内容集中在船员教育培训、证书体系、适任考试等方面上,本文对新《规则》的几点修订内容作介绍和分析。

二、新《规则》的变化内容

1.调整适任证书航区和等级,简化证书发放。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未对适任证书划分航区,2004年修订的《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四个航区和甲、已、丙、丁四类适任证书,这种划分造成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种类多,管理复杂,适任考试大纲和题库建设工作量大等问题。考虑国内和国际环境下船员对英语交流和应对港口国检查的差异,新《规则》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原无限和近洋合并)和沿海航区(原沿海和近岸合并),针对船舶吨位大小和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大小,将无限航区分为两个等级,沿海航区分为三个等级。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明确证书分为三层: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书面证明。适任证书指向船长、高级船员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指向海员签发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说明符合本公约要求的相关培训。新《规则》取消了原04《规则》第四章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对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要求在规范性文件《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中体现,适任证书与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结合使用,特殊种类船舶不在适任证书上进行消限签注。这种做法解决了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与特殊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不一致带来的问题,避免出现逻辑矛盾,简化了适任证书的发放。

2.取消航海类学历要求,强调培训的重要性。

航海类学历教育是我国的履约特色,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学历作为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一个条件,04《规则》第三章规定,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根据该规定,目前在职的普通商船上经验丰富的老中专层次的高级船员由于学历问题无法进行职务晋升,而必须通过一年的脱产培训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方可晋升到管理级,但现实中很难完成,效果并不理想。船员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职业,故新《规则》取消了将航海类学历要求作为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但此做法不可理解为降低了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新《规则》增加了将岗位适任培训证明和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作为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以往,船员报名参加管理级高级船员(大副、船长、大管轮、轮机长)适任考试,海事局不要求提供岗位适任培训证明,但为了保证考试能够顺利通过,大多数船员会报名参加航海类院校组织的大证培训辅导班。部分船员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参加培训,通过自学也可能通过考试,但是船员的实际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并不能得到真正的提高。新《规则》明确了船员报名参加管理级高级船员适任考试,必须强制经过相应的大证培训,避免了部分船员通过死背题库而通过考试,船员技能无法得到真正提高;保证了船员队伍拥有较高的素质。

近年来,海上航行环境复杂多变,海盗严重威胁海事安全及航运经济的发展,索马里周边海域成为世界上最危险的海域。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船员必须拥有保护自身安全的能力,防止海盗恐怖袭击的威胁。《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第I章关于船舶保安方面的修正:适应海上运输保安的需要增设“船舶保安员”、“熟悉和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书”、“负有保安职责培训合格证书”。船舶保安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所有船员必须持有“熟悉和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书”;被指定负有保安职责的海员则还应持有“负有保安职责培训合格证书”。新《规则》针对申请适任证书条件增加了船舶保安员培训,明确了申请驾驶员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经过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

3.调整船员职务晋升资历要求

目前,我国航海类专业教育机构有一百多家,其中有国家部属重点高校,也有普通民营航海类中专培训学校,进入船员队伍的渠道较多。中专层次的航海类学生只需要2年的时间就可以完成学业,而高等航海类院校的学生需要3至4年时间才能毕业。如果两个年龄相同的人都接受航海教育,最终,接受中专教育的毕业生要比接受大学教育的毕业生早工作,这样会出现一种尴尬的局面,即可能中专层次的毕业生在船上已经做二副了,而大学本科层次的毕业生才刚刚开始做三副,这会在一定程度上使接受大学教育的航海类毕业生产生心理落差,不甘心落后于中专层次的毕业生。因此,不少大学本科学历的航海类学生毕业后不愿意上船工作,高质量的航运人才流失严重。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主要是制度不完善。《规则》的修订很好地弥补了以往制度的缺陷。新《规则》规定:“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的全日制航海类本科教育学生,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二副、二管轮的适任考试。”也就是说优秀航海类本科毕业生上船工作,无需担任三副职务资历要求,经过毕业见习后可直接换取二副证书。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优秀航海类本科毕业生上船工作的积极性,保证了我国船员队伍的较高水平,为我国航运事业发展奠定一定的基础。

原《规则》要求申请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有关海上服务资历必须与相应航区和船舶等级的适任证书相对应。新《规则》适当降低了职务晋升的服务资历的航区和船舶等级要求。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目前我国总体上国际航线船员较多,国内航线的船员相对较少,一等的船员多,二等的船员少。国内大多数航海类院校培养的都是国际航线一等船员,而国际航区的船员大多不愿意在国内航线上任职,这样导致国内航线船舶配员困难,同时也造成我国沿海船舶运输的安全隐患。新《规则》的修订,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促进国内航运的发展,提高海上运输的安全。

4.宽泛证书再有效的条件

新《规则》适当放宽了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条件,保留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增加了证书再有效选择条件: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对于适任证书过期的情况,新《规则》按证书过期时间的长短,细化了再有效的条件。证书过期5年之内的,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抽查项目的评估;证书过期5至10年的,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由于某些原因长时间没有上船工作的船员,如果想再回到船上工作,将变得更加简单,体现了新《规则》的人性化,也符合《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之精神。

5.明确公司的责任

目前,我国存在一些责任性不强的船员公司,无法给船员提供较高质量的培训,损害了船员的利益;同时,部分公司招收的船员水平有限,船员语言沟通能力不足,有些甚至不能满足船上工作的要求,给船舶的安全运营带来隐患。新《规则》增加了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的责任,明确了公司应制定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强调了公司对所派船员应具有良好语言运用及沟通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船员培训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除了在院校接受航海专业教育培训、岗位考前培训外,船上培训尤为重要,新《规则》确保每一个公司建立完善船员培训制度,并借助现代化的培训手段,适当增加公司的船员培养责任,提高公司培训船员投入的积极性,公司负责对录用的船员进行有关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的培训,并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以往,船员的船上培训见习记录簿统一由国家海事局制定,新《规则》出台后,公司可自行制定符合相关培训要求的船员培训见习记录簿。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强调公司在指派船员任职时,应确保船员具有良好的口头沟通能力,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有效行使职责。新《规则》增加了这方面的要求,公司在录用船员的时候,应该考虑船员的口头沟通能力(主要指英语水平)能否满足工作要求,注重船员的英语口语表达能力,为船舶派送素质较高的船员。

三、结语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适应新兴科技的发展,我国是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为了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我国制定了新的《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广大船员必须深刻理解新《规则》的变化精神,航海院校课程的改革与创新要真正符合现代航海技术发展的需求,建设一支有文化、高素质、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船员队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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