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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保护对人格权发展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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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人格权制度的发展完善上,国际人权保护及其现代解读扮演着重要角色。卡洛琳诉德国案提供了一个从外部视角研究人格权的机会。该案推动德国法院逐步趋向欧洲标准,加大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力度。这种推动力的源泉在于《欧洲人权公约》的法制化。

关键词:人权;人格权;卡洛琳诉德国案;欧洲人权公约;德国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D99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9-0014-05

人权保护及其现代解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格权的发展方向,而卡洛琳诉德国案推动德国加大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力度正好对此予以印证。

一、卡洛琳诉德国案

(一)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

卡洛琳是摩洛哥公主,代表某种文化象征或代表其家庭参加一些公共活动但并不代表摩洛哥或摩洛哥政府。卡洛琳诉德国案涉及因前后三组照片陆续在德国公开提起的诉讼。德国Burda出版公司在德国Bunte杂志和Freizeit Revue杂志上,Heinrich Bauer出版公司在德国Neue Post杂志上分别刊登了三组照片,具体描述卡洛琳的生活情境。1993年的第一组照片描述卡洛琳公主与著名演员共进晚餐、骑马、与两个孩子在一起游玩或逛超市等生活情境。1997年的第二组照片描述卡洛琳度假、骑马、与丈夫共度周末等生活细节。第三组照片描述了卡洛琳身穿泳衣游泳等细节。1993年到1999年间卡洛琳以出版公司侵犯了德国基本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格权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等条款规定的私生活受保护以及形象之商业使用受保护等权利为由,分别向汉堡地方法院、汉堡上诉法院、德国联邦法院、德国或上诉。各级法院均认定卡洛琳为绝对公众人物,允许反映其生活细节的照片继续发行。在穷尽德国国内所有司法救济程序之后,2000年卡洛琳向欧洲人权法院德国,2004年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德国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德国赔偿卡洛琳115,000欧元。[1]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平衡。新闻自由承载着公众知情权等基本的宪法权利。隐私权作为一种独处的权利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同为基本权利,二者的关系就像是两个重量级选手对垒的拳击赛。卡洛琳认为出版社侵犯了其隐私权,出版社认为其行为是行使“民主的守护者”的职责。本案中德国各级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论证也一直围绕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平衡这一核心问题展开。

(二)法院判决分析

(一)德国法院:两个逻辑层面

德国法院在本案判决中围绕两个逻辑层面展开,一是确定卡洛琳为绝对公众人物,二是绝对公众人物的隐私受保护范围仅限于住宅范围内及住宅范围以外的独立空间。[1]

首先,认定卡洛琳为绝对公众人物。从德国地方法院到联邦法院再到都以区分绝对公众人物和相对公众人物作为平衡隐私权和新闻自由的方式,最终认定卡洛琳为绝对公众人物。德国司法将隐私权主体区分为一般民众与公众人物,公众人物又被区分绝对公众人物与相对公众人物,以区别保护。绝对公众人物是基于一定身份地位,如总统、总理、皇室成员等,但电影明星、演员或其他名人也可能由于出色的成就获得有声望的地位成为绝对公众人物,卡洛琳等皇室成员一般被认为是绝对公众人物。相对公众人物非基于一定身份地位,是因特定事件而成为的公众人物。因为绝对公众人物的身份地位,以及民主社会对政治透明度的要求,公众对绝对公众人物的行为有更多的知情权。[2]虽然德国宪法或成文法并没有规定绝对公众人物和相对公众人物的概念,但在德国司法判决和法学著作中经常使用。

其次,绝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受保护的范围限于住宅范围及住宅范围以外的独立空间。汉堡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遵循传统判例规则,认为绝对公众人物的隐私受保护范围仅限于住宅范围内,在公众场合无隐私可言。德国联邦法院有所突破,认为绝对公众人物享有隐私权的范围既包括住宅范围以内,也包括住宅范围以外远离公众视线的独立空间。所谓独立空间,根据联邦法院的解释,是指使他人明确可知其有独处意愿,自信能够远离偷窥的目光,行为方式也与在公众场合不同的地方。独立空间外,绝对公众人物即使不是在执行公务也不享有隐私权。联邦法院认为卡洛琳既然不能证明其是在独立空间内,那么公众享有知晓原告在哪里以及在公众场合如何行为的合理资讯利益。德国未否认独立空间的观点,认为在确定绝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范围时应考虑两个维度:一是功能性,即所报道的事实是否承载公众合理资讯利益,引导社会讨论的功能。二是空间性,即是否属于独立空间。

(二)欧洲人权法院:三个论证层次

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围绕德国之立法以及法院判决是否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的规定展开,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1]

第一,案件所涉及事实定性。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照片属于卡洛琳私生活范畴。其观点是,公众人物同样享有私生活受尊重的合理预期,也不以家或住宅的范围为限,即使在公众场合也存在个人私人生活的情形。所谓私人生活不仅包括人格要素,如姓名、肖像、身心健康、独立人格的发展,也包括个人与他人之来往,即公共领域之往来在内。隐私权是指个体享受的使自己的生活受最小限度的打扰的权利。公众人物因为其所处的特定社会地位,他们的隐私权理应受到更多的限制。

第二,个人隐私与新闻自由的平衡。欧洲人权法院在权衡个人隐私与新闻自由时重点关注所报导之内容。一方面,所出版的照片反映的不是卡洛琳的公共活动,是私人生活细节。另一方面,照片反映的事实,没有承载公众的合理资讯利益,媒体也不是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责,仅仅是为了满足公众的好奇心。因此,本案所涉及照片反映的是卡洛琳的私生活,与公众资讯利益无关。卡洛琳虽属公众人物但没有任何公职,此处的新闻自由应做狭义解释,卡洛琳隐私权应得以保护。因此,德国现行的判断规则没有实现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合理平衡,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不足的。[1]

第三,国家责任问题。《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规定的“公权力不得侵害该权利”,要求国家公权力除了有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外,还有积极的作为义务——确保个体私生活不受他人侵犯。[3]确定国家是否违反了积极作为义务的关键是国家是否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实现了合理的平衡。因此,卡洛琳案中的关键是德国是否实现了卡洛琳的隐私权与公约第十条规定的新闻自由之间的平衡。具体到本案,这两个基本权利平衡的关键是照片所反应的内容是否承载公共利益,即公众的知情权。如前所述,所出版的照片反映的是没有公职的个人的私生活,出版者也不是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责只是为了满足特定公众的好奇心。因此所出版照片中没有公共利益可言。德国在考虑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平衡时,没有论证所出版的照片中是否承载了公共利益这一实质问题,只是从卡洛琳的社会地位和活动空间等形式标准入手,对新闻自由保护过度,而对隐私权保护不足,没有实现两个基本权利的平衡,违反了公约第八条规定的保护个体隐私权不受侵犯的义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