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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犯罪的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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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态文明刑法保护立法理念主要存在人本主义和非人本主义两种,且当前的两种立法理念都以保护人类利益为终极利益。本文提出生态文明立法理念应该在传统的非人本主义立法理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以生态利益为最终保护目标而不以人类利益为最终保护目标,从而提升刑法在保护生态文明方面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关键词:立法理念;人本主义;非人本主义;人类利益;生态利益

一、概述

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在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重点在于环境法治建设,环境法治建设重点在于环境刑法建设。因此需要深入环境刑法立法理念研究。立法理念即我们基于一种什么样的考虑要用刑法去保护环境不受破坏和污染,对环境犯罪分子予以打击。纵观中外环境刑法立法实践,目前世界上存在两种立法理念,一种是人本主义思想,另一种是非人本主义思想。人本主义思想主张保护环境不是在保护环境利益本身,而是在保护与环境利益关系极其紧密的人类利益,环境刑法的一切初衷皆以保护人类利益为核心。这一立法理念更多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比如日本的《日本公害罪法》。而非人本主义主张保护环境利益本身,从而间接地保护人类利益,即使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没有遭受损害也成立环境犯罪。这一立法理念更多体现在英美法系国家,比如说英国的环境刑事立法。

二、环境刑法立法理念的局限性

研究发现不管是德国逐步确立起来的非人本主义思想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非人本主义思想,都只停留在最终保护人类利益这一层面,并认为非人本主义以生态环境利益为保护对象,是间接的保护了人类利益。[1]人类利益仍然是非人本主义的归宿。有学者指出,比如说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被屠杀受法律追究是为了保护人类子孙万代对动物的情感及其同情[2]。最终还是为了保护人类利益。

三、环境刑法立法理念的突破

笔者认为非人本主义思想应该有其更丰富的内涵和更广博的胸怀去重新认识我们身边的生态环境。非人本主义就以生态环境利益为保护对象,这种保护不以人类利益为终极目标,而以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为必要。这里的“不以人类利益为终极目标”是区别于原来非人本主义的关键。

采用人本主义思想作为环境刑法的立法理念起不到保护生态环境的效果且有时致使环境刑法不能及时适用而难实效地惩处犯罪,保护生态环境。因而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只有采用非人本主义立法理念则有其必然性。

人类进化过程,也是生态环境演变的过程。生态环境因人类的出现而变得更加丰富和清晰。人类每一步跨越发展的过程就是不断破坏生态环境的过程,生态环境渐渐的变得面目全非。然而聪明的人类直至今日,在环境刑事立法方面却仍然自私的以人类利益为核心,是人本主义还是非人本主义都认为生态环境终究是为人类的更好生存而存在的,保护生态环境终究是为了更好的促进人类的发展。虽然“可持续发展”等理念被提出,却也是以人为本而不是以生态环境为本。这样以人类利益为核心的环境刑事立法难免有舍本逐末之嫌。笔者认为,环境刑事立法不应只是为了使人类与生态环境和谐相处以使人类能万世用存,而应该是着眼于整个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从而促使人类这颗小齿轮能持续运转。因为若生态环境因故障不能良性循环,人类这颗小齿轮势必终将停在运转。因此环境刑事立法理念进行提升,以生态环境利益为直接保护对象,以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为终极目的,有其必要性。

四、立法理念突破的必要性

以生态环境利益为保护对象的非人本主义思想必要性体现在:

第一,新的环境刑法立法理念的建立有助于克服生态环境利益与人类利益轻重主从问题。人本主义思想主张人类利益为主为重,生态环境利益为从为轻,保护生态利益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的利益,只有人类利益造成损害时才科以刑罚,保护生态利益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传统的非人本主义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人本主义思想的束缚,认识到直接保护生态环境利益的必要性,但其实质仍然坚持人类利益的至上地位,认为刑法保护生态环境利益属于间接地保护个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利益。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指出“生活环境本身即为刑法所应加以保护之法益,污染或破坏环境之重大行为,在刑法上评价,即只认定‘刑事不法’,而非‘行政不法’。因此,环境刑法所保护之法益并不只是生命法益、身体法益、或财产法益,而且亦包括所谓之‘环境法益’,由于生态环境之破坏,将足以导致生命、健康或财物之危险或实害,故以刑法保护环境法益,亦属间接地保护个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法益”【3】可见,不管是人本主义还是非人本主义,在思想观念里都认为人类利益至上。而生态环境利益作为直接保护对象,保护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为目的而非手段的立法理念把人类纳入生态环境之中,使人类作为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可以避免生态环境利益与人类利益轻重主从的问题。因为对人类利益的破坏就是对生态环境利益的破坏,自然要受到严厉惩治。对矿产资源的破坏,空气水流的污染,虽可能不会直接损害人类利益,但亦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亦应受到严厉惩治,这样就不存在只对人类利益造成损害时才科以刑罚的问题,自然就能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包括人类利益)。

第二,以生态环境利益作为环境刑法的保护对象可以更好理解人类利益之外的其他生态环境利益。行为人对人类利益造成损害,法律对其科以不同刑期,不同类型的刑罚甚至不予刑事追究,而进行行政法规制,与此类似,行为人对除人类利益之外的其他生态环境利益造成破坏也应受到不同类型不同刑期的刑罚制裁,而不能一刀切科以重刑或都用行政法规制。这样就有助于充分发挥刑法和行政法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各自作用,使得它们相得益彰。

第三,以生态环境利益作为环境刑法的保护对象可以提供打击环境犯罪的效率。在打击环境犯罪的效率方面,笔者认为的新型非人本主义与传统的人本主义相差无几,但却大大提高了人本主义打击环境犯罪的效率。基于人本主义的立法理念指导下的环境刑事立法,要求以人类利益的损害为前提,如果人类利益没有遭受严重损害,即使人类之外的生态环境利益遭受严重破坏也不予科刑。加之环境犯罪的滞后性,隐蔽性,这样就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从而大肆破坏生态环境。相反,基于非人本主义的立法理念指导下的环境刑事立法,只要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就科以环境刑罚,而不问是否造成人身伤亡等人类利益的损害从而及时高效地打击犯罪分子,防止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总之,当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非人本主义思想立法理念未能真正的认识到生态环境利益的终极价值,即便认识到,也没有达到应有的深度和广度,从而阻碍了环境刑法的进一步纵深向发展,因而本文的浅薄之见就可以提供一个线索或借鉴,以期抛砖引玉,推动我国环境刑法的发展,加快完善环境刑法建设,尽早实现生态文明。

参考文献:

[1]赵秉志.《环境犯罪及立法完善研究》,16页,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2]郑昆山.《环境刑法之基础理论》,329页,中国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8.

[3]贾济东.2010.环境犯罪立法理念之演进.人民检察,(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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