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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子杀母案”折射的情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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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一个十里八乡交口赞誉的大孝子,照顾瘫痪老母18载,从未抱怨过半句,但他却做出了买药弑母的惊人举动,买来毒药,任由母亲喝下去。母子亲情,血浓于水,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孝子弑母”这场人伦悲剧?

天降奇灾 朴实老母突患重症

邓明建是四川省阆中金子村人,家境贫寒,世代靠种田为生。邓家姐弟四人,上有两个姐姐,下有一个弟弟,邓明建排行第三,是长子。因家贫交不起学费,姐弟四人先后被迫辍学,在家务农。邓明建从小就特别懂事又聪明能干,张罗家务,照顾弟弟,深受邓母喜爱。

后来,领居给邓明建说了一门亲事,姑娘是邻村的华素英。长子结婚,依农村风俗,是家里的大事,邓家在婚前几个月就开始忙碌筹备了,一家人沉浸在幸福、甜蜜中。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就在邓明建结婚当天,一向身体强健的邓母,却因为操劳过度,突然中风、晕倒在地。在家人的护送中,邓母入院抢救。谁也没有想到,邓母这一次晕倒,竟落下半身瘫痪的病根,开始了18年饱受病痛煎熬的生活。

大爱无疆孝子侍母无怨无悔

邓母生病以后,每个月都要花费500元以上的医药费,这个原本贫困的农村家庭生活更加捉襟见肘。当时,邓明建两个姐姐早已出嫁,弟弟尚未成家,按照农村规矩他无疑要挑起赡养母亲的重担。邓明建负责给母亲洗衣服、喂饭、洗澡、翻身,甚至上厕所也必须要邓明建背着去,邓明建成了乡里远近闻名的孝子。开始,母亲是全瘫,吃喝拉撒都要人照顾,后经过治疗半边身子恢复了知觉,只有右半身不遂,靠拄着拐杖还能走路。为了改善家庭收入,邓妻华素英1996年到广州番禺打工。邓明建留在家中,一边干农活一边照顾母亲并抚养年幼的儿子。

邓父生性懦弱,每日早出晚归种田干农活,家里大大小小的事情都是母亲李术兰操持。邓母一直是家里的主心骨,性格强势,甚至是霸道,家庭一切大小事情都必须听她的,否则,就是骂不绝口,有时甚至动手打人,连邓父亲也不敢说半个“不”字。邓母偏瘫后,又患类风湿多年,手、腿疼痛,手指、脚趾变形,加上缺钙引起抽筋,病痛更使她原本暴躁的脾气变本加厉,动不动就骂人,母女关系紧张,姐姐们甚至平日很少回娘家。因婆媳关系不合,邓明建的弟弟与第一任妻子离婚后,不得已入赘别家。邓母常跟家人和邻居说自己很遭罪,不想成为家人的负累,希望以死解脱。邓父去世前,有一次邓母病痛得厉害,叫他去买农药。邓父不肯去,邓母就生气地拿棍子砸过去。邓家人为了防止她寻死,还偷偷把家里的农药藏起来,并嘱咐附近的商店不要卖给母亲农药。

2000年初,邓妻一场大病动手术,花掉不少钱,加上儿子读书花费,邓妻每月几百块的收入实在无法负担儿子的学费和母亲的药费。于是,邓明建不得已来到广州打工,补贴家用。自此,照顾母亲起居的任务交给父亲,邓明建每月往回寄500块钱,维系着父母和儿子的温饱。

2010年,邓父的去世给了这个家庭当头一击。母亲何去何从,成为摆在邓明建心头的一大难题,他向姐姐和弟弟提议,可否继续按月往家寄钱,由他们轮流照顾。可他们最后都拒绝了这个提议,无需给出理由。这在外人听上去也许有些无情,但邓明建并没有半点怨言:“他们也都有自己的家,这么做也是没办法。”镇上虽然有家简陋的养老院,可显然他们不会接收母亲这样卧床不能自理的老人,况且有子女的家庭把老人送到养老院,是个抬不起头来的丢人之举。可如果不再去打工,留在家里照顾母亲,不仅没有收入,也无法预期未来。无奈,料理完父亲的后事,邓明建决定把母亲带到广州。

迫于生计 背母千里外出打工

2010年5月份的一天,在四川阆中开往广州番禺闷热的大巴上,坐满了奔赴异乡的打工者。邓明建背着七十多岁的母亲上车后,一会儿送面包,一会递矿泉水,不时用手扶一扶塞在老人背后当靠垫的包裹,以便老人更舒服一点。每到途中休息,他都会把母亲背下车,或站一会儿透透气,或扶她上个厕所。这时,人们才发现,老太太原是半身不遂,只有一只手能动。40多个小时的车程,1700多公里路程,经历了白天、黑夜,晕车、呕吐,疲惫不堪的母子才到达番禺。但是来到番禺一年,邓母似乎难以适应岭南湿热的气候,老人身体每况愈下。一日三餐、梳头、洗澡、洗衣服、剪指甲全是儿子打理。鞋厂工友都知道,他从不打牌、喝酒,一下班就跑回家给老母做饭。沉疴在身的妈妈还全身抽筋,半夜里经常疼醒,邓明建就起床来帮助按摩。

在广州的生活,除了身体上的病痛外,对邓母更大的挑战还有陌生的环境。她听不懂当地人说话,行动不便也没法去广场上找四川老乡聊天。“她常说一个人苦闷,连个说话的人都没有,来到城里才知道儿子和儿媳上班这么累,经常加班。”南浦村的租客还记得这位性格刚烈的老太太,趁着儿子上班后,有时会拄着拐杖到门口捡几个空饮料瓶。多年的悉心照料下,母亲在拐杖的帮助下也能挪动几步,有那么一段时间,家里甚至出现了难得的轻松气氛,邓明建甚至还招呼在广州打工的亲友为母亲庆祝了73岁寿辰。

一念之差 忍痛成全助母解脱

就在邓母病情出现好转迹象之时,意外又发生了。2011年5月初,连续两次摔倒,让邓母病情急剧恶化,卧床不起,情绪低落,疼痛加剧。病磨人心,邓母于是三番五次要求邓明建买农药给她,以求解脱,都被邓明建拒绝或买来营养快线之类的饮料哄骗老人。

2011年5月16日是母亲节的前一天,这一天早上邓明建像以往那样喂母亲吃了稀饭后准备去上班,可母亲不让去,非要他在家陪着。邓明建答应了,他去厂里请了假赶紧又回到家。母亲抓着他,几乎是哀求他去帮忙买瓶农药回来,邓明建心里明白卧床近20年的母亲是下定决心要自己结束病痛,最近连续摔的两跤,使母亲的身体和情绪差到极点。邓明建后来犹豫着答应了,他骑自行车到3公里外的供销社,问售货员什么农药杀虫最厉害。售货员推荐了两种,并说勾兑起来效果最好。邓明建花了29块钱买下了这两瓶农药,回到家,他在母亲的要求下,拧开盖子勾兑在一起,递给了母亲。母亲仰头喝下四五口,躺下就睡了过去。邓明建把药瓶子扔到门口的垃圾桶,然后开始准备张罗母亲的后事。

母亲死后,邓明建委托副厂长刘建明帮忙打电话到殡仪馆咨询办理火化手续事宜,声称母亲李术兰自然死亡,要求火化。当被告知需要广州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后,于是拨打110报警称母亲自然死亡,请警察过来检查并出具死亡证明,警察到后,发现李术兰死因可疑,法医初步尸检认为,李术兰系有机磷中毒死亡。经现场勘查及初步侦查,发现死者儿子、现场的唯一知情人邓明建形迹可疑,决定带他回派出所调查。

与其他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不同的是,邓明建一进派出所,就竹筒倒豆子一样交代了犯罪经过,使该案大白于天下,也让邓明建从此开始了漫长的看守所生活。

2011年12月26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邓明建涉嫌故意杀人罪,向番禺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明建在母亲不堪忍受长期病痛折磨的情况下,购买农药勾兑后递给母亲服用,因没有极力劝阻而非法剥夺了他人性命故犯法。但考虑其曾近20年毫无怨言照顾母亲,应与一般“故意杀人罪”相区别, 遂作出判三年缓期四年的量刑判决。邓明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没有异议。

众说纷纭 何以避免悲剧重演

近年来,因“安乐死”而引发的诉讼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如湖北“买药杀妻案”、深圳“拔管杀妻案”。此类案件中,司法实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安乐死”实施者有的被无罪释放,有的则成了阶下囚。“邓明建弑母案”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安乐死”这一话题的热议。

“生命权是公民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任何人未经过法律许可,均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邓明建帮助母亲购买、喂服农药,致其母亲死亡的行为符合刑法上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对于邓明建案,广州市社科院研究员彭澎认为,即便是认可安乐死的国家,也绝不可能是由个人来执行,它必须要有非常专业的手段和合法程度来处理。

广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杨斌指出,从法律层面而言,邓明建的行为当然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善良大众的情感出发,邓明建照顾病重瘫痪的母亲近20年,在长期的精神和经济压力之下,一时冲动为求解脱做出弑母之举,其罪虽不可恕,但其情可悯。

对于邓明建案引发的热议,归咎到根源还是我国对“安乐死”的立法问题。是否需要立法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如“生命权的归属”问题;“安乐死”和借安乐死实施谋杀的界定问题;无意识状态下如何判断安乐死为个人意愿;以贫困等理由实施安乐死是否人道;安乐死过程的技术操作如何才算科学;目前无法救治的顽症未来会否有救治的可能等等。

目前,世界上对“安乐死”已经给予立法的国家不占少数:日本是最早通过法院判例有条件认可安乐死的国家,1962年,日本名古屋高级法院通过判例形式列举了合法安乐死的六大要件;美国俄勒冈州于1994年颁布了《尊严死亡法》,该法案允许医生在有限制的条件下帮助临终患者自杀。在华盛顿州,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如果剩下的时间不到6个月,就可以要求医生对病人实施安乐死;荷兰在2001年通过了关于如何实施“安乐死”的相关立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比利时在2002年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成为第二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此后,瑞士、卢森堡、法国、英国、意大利、韩国等国家都有相应的允许“安乐死”法院判例。

“有必要尽快启动安乐死立法,通过法律规范‘安乐死’的实施。”广东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杨爱斌律师认为,只有立法规范安乐死,才能真正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只有当安乐死立法后,才可在法律准绳和严格规定基础上加强对实际操作的管理。

也有学者表达了自己的担忧,认为:“‘安乐死’是从北欧等地发端的,但中国人口众多,与那些国家有很大不同。中国人口众多,如果在中国允许‘安乐死’,可能会引发很多社会问题。”因此,我国把“安乐死”列上议事日程还需要一段不短的时间,对此要非常审慎。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先慎重地进行尝试,然后循序渐进。

孝子“杀”母,不只是邓明建母子的悲剧,某种程度上,也是社会的悲哀。在中国的广大农村和城市的困难群体中,很多老人,在自己身患重病,无钱医治、无人照料的情况下,不出3、5年,就选择自我结束生命。从这一点来说,邓明建的母亲是幸运的,她有邓明建这样一位孝顺的儿子,细心照料了她18年;但对于邓明建来说,他又是不幸的,其为母亲的死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就如同邓明建的舅舅所说的“一生打工为爹娘、死后为她坐牢房”。

目前,通过立法等方式肯定安乐死合法化尚不现实,但保护遭受病痛折磨的患者的权利,使之免于“生不如死”的尴尬;保护孝子们的权利,使之免于沦入“阶下囚”的窠臼,既是社会的良心所在,也是公共利益的职责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在设置医疗保障制度、完善社会救济体系、廓清安乐死行为人的行为等方面,亟待政府管理机构和成熟的司法体制有所作为――让判决结果既符合法律上的严格规定,又照顾到道德层面上的公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