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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的现状与问题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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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优先考虑并着重解决的重大问题。一些国家甚至将其视为继人口、资源、环境之后并与之相提并论的第四大社会问题。如何建立健全农业标准化体系、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增强我省农业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等,已成为我省农业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的现状

与全国大多数地区一样,湖北农业标准体系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已有较大的发展。目前已经建立了第一批30个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第二批16个单位相关设备已经到位,检测站正在积极建设中,近期刚组织60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省水产局副巡视员、总工程师陈传友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从总体上看,湖北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尚不完善,还无法满足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督检测标准不完善。当前,湖北省乃至我国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尚缺乏统一的标准,现有标准也往往重科研、轻市场,应用程度低,不能满足国内外贸易的需要。且一些本来应由我国制定的标准,却被国外抢先制定,造成被动。面对发达国家对我国水产品实行越来越严格的技术壁垒的严酷现实,国家应尽快制定统一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检疫检验标准,尤其是要加强水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农药残留、安全用药和平衡施肥等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二是监督检测机制不健全。突出表现是,一些监督检测机构的职能相互交叉、仪器设备重复购置现象严重,且许多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所属的检测检验机构往往同时承担监督管理职能,执法监督与检验测试职能合二为一;与此同时,已有的检测机构几乎都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未能发挥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职能;即使是已有的检测机构及其检测项目,其社会公开度也不高,生产经营者等难以自行选择检测机构。

三是监督检测技术相对落后。一些水产品的药物残留、激素残留、渔肥等渔用生产资料质量的检测,尚缺乏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有的甚至还停留在感官评判的阶段。特别是一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水产品安全指标,多数机构尚不能检测。落后的检测手段和技术,直接影响到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与权威性。

四是检测力量分布不合理。由于缺乏协调和统一规划,较先进的检测设备基本上集中在省部级单位,而实际检测任务繁重的市县级检测机构往往仪器设备落后、技术力量薄弱,检测速度慢、项目少,同时水产生产基地和龙头企业自检手段落后,严重影响了水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程质量安全监控工作的开展。

五是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不强。在水产品市场准入方面,尚无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对全省水产品实行“从田头到餐桌”的全面质量监督管理。水产品市场鱼龙混杂,无公害水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绿色食品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优势和效益。

二、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做好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测,都离不开水产检验检测手段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大力发展检测监督手段是当务之急。必须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学习、借鉴优秀省市的成功经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大投入,通过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建立健全省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主要做好一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统筹规划,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的系统化。政府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应有近期、中期、长期规划,逐步建立健全。从总的来看,可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健全并完善水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监测体系,对水产品和渔业投入物资及各类水产标准的实施进行监测。加强对水产品及其加工品质量和药物残留的监测;第二步,健全并完善养殖水环境监测体系,对水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和工艺技术规范的实施开展监测。

二是合理布局,建立有效运行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是一个涉及多领域、多部门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全省质量技术监督、水产、农业、环保、工商管理等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三是整合资源,进一步完善省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要以现有法定检测机构为依托,充分利用现有各单位、各部门包括高校、科研单位的检测设备和技术力量,按照政府质量监督检测机构、中介检测机构、企业内部质检机构等三类检测机构进行建设,重点加强政府质检机构的建设与完善。

四是突出重点,加快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标准是质量监督检测的依据。要按照农业结构调整、水产品质量升级、保护消费者利益、公平贸易和与WTO接轨的需要,加快农业标准,特别是主要水产品的内在品质、加工性能、分等分级、包装保鲜和安全卫生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使主要水产品的标准成龙配套,达到水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都有标准作为技术依据,真正做到用标准组织水产品生产,开拓和规范水产品市场,评价水产品质量,发挥优质水产品的市场潜力和竞争力。

五是规范管理,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自身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检测机构的管理规定,对检测机构的性质、设立资格、审批程序等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并定期对外公告已认可的检测机构及检测项目。

六是与时俱进,逐步完善水产品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加强水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要求国家渔业及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中介组织资质认证、各行各业专家评审、质检机构进行质量检测相结合的认证认可管理体系,并注意与国际接轨,逐步建立健全公正、公开、科学的无公害水产品的质量安全认证体系,规范无公害水产品的认证认可和认证标识。对取得无公害水产品、绿色食品、地理标志产品和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的水产品要予以保护并加强管理,对擅自使用上述标志的产品和企业要予以严厉查处。

七是其他对策措施。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还应加强水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技术研究,加快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建设及标准化发展的进程,同时加大宣传、普及和示范、推广的力度,促进区域与省内各县市区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农业标准化体系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调动政府、企业、渔民三方面的积极性,把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结合起来,多渠道增加水产品监测的投资力度,确保消费者健康和安全,促进农业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水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