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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经济纠纷的成因及应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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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建筑工程的固定总价、低价中标、工程量增加的签证索赔不断等引起的纠纷案经常发生。工程造价纠纷的发生,会对双方经济蒙受巨大的损失,而这些纠纷主要发生在招投标决策、设计、施工等阶段。由此产生出一系列的豆腐渣工程,至使国家和人民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词] 合同价过低 现场签证不严密 签证索赔 材料价格认定不一致合同解释顺序 调价”与“调差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工程经济纠纷成因1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使得施工企业争相压价。许多施工单位为取得项目而采取低价投标策略,甚至漏算工程量,减少报价子目、甚至低于市场的价格而中标,最后在结算时发生一系列的纠纷。

2、对工程承包合同价审查疏漏是工程结算发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对双方缺乏约束力,更加助长了工程造价纠纷的发生。其中约定固定总价的合同方式产生的纠纷频频发生。建设单位为节约成本,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比较普遍。比如:先进行包干总价,而在合同签订中又留些活口,没有约定材料费用的调整方法,一旦材料涨价,施工单位就会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补偿,建设单位就会以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而不给予调整,从而使得双方争议过大,至使工程无法顺利开展。又如:工程变更价格计算方法约定不明,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如何计价,将可能导致一方主张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计价,另一方则坚持按承包人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的情形。所以,采用固定总价时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至各方面的风险,把风险降至最低,避免蒙受大的经济损失。

3、施工过程中过多的设计变更,签证等是造成纠纷的另一重要原因。施工单位在签证索赔时,不按合同中约定索赔时间进行签证索赔,未按索赔程序进行,造成发生了的工作内容建设单位不签字认可,而到结算时又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实际已经发生了。甚至有监管不严,或签了的东西在审计时也不认可的情形。这就需要我们在签证过程中注意时效性和文字的表述,避免因签证表述不当让甲方或审计钻空子。因此,施工单位应注重收集证据,包括影相等,避免做了的东西到最后没有相应的资料作支撑。在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发出意向书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经济补偿等,这是保障施工单位能获得索赔的最好办法。

另外,还有其它原因,如自然条件的变化、各种不能预见的政策性调整等等,都可能引起纠纷。

二、工程经济纠纷应对办法和策略

在工程造价纠纷产生后,如何对产生造价纠纷遇到的难题进行分析处理。下面就XX工程在结算中遇到的纠纷问题进行分析阐述:

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问题争议

因为招标文件和第三版合同有许多冲突的地方,双方结算时产生争议,业主以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在合同之前为由采用了很多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观点】第一,尊重双方约定,以后约定为准,倾向于“合同文件”作为主要依据;第二,本案中双方在合同文件缔约过程中都有过失,但是招标文件只是初步要约邀请,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除非是合同中没有约定才看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文件只在合同中约定不明时才具有解释力:后约定优于先约定的;定量的优于定性的;数字优于文字;例外优于普通;第三,仲裁时一般只关注合同本身,不会过多考虑招标文件。合同出现问题时才会看招标文件。

2. “调价”与“调差”的争议问题 【事件描述】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采用了大量的不平衡报价,同一种材料,承包商在不同的分项工程中报的价格不同,但是在单位工程的材料价格表中,承包商一种材料只填写了一种价格。在签订第三版合同时,双方约定三大主材按照实际施工期间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指导价格的算术平均数作为结算价。实际结算时,承包商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价”,即三大主材按照实际施工期间的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指导价格的算术平均数作为结算价。而业主要求进行“调差”,即用实际施工期间的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指导价的算术平均数减去原投标报价中的三大主材的价格,将差额部分支付给申请人。结算时应当“调差”还是“调价”? 【观点】依据合同约定及其理解,对三大主材应该进行调价。

3. “现场签证单”的效力问题 【事件描述】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的设计变更等原因,双方就变更项目的价格进行了现场签证,现业主以签证单上的工程量与实际不符,签证单上的价格高于市场价为由,签证单。工程量要求现场重新计量,价格要求按照市场价进行结算。

业主是否可以经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以及承包商代表三方签字的现场签证单? 争议焦点:业主认为承包商偷工减料,签证单上的量与实际施工工程量不符,不承认已经签证的工程量;业主已经申请对部分签证单的工程量进行现场勘验。

【观点】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如果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和由此造成的损失。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在具体仲裁时,只要签证单是合格的,一般不容易。除非业主有证据证明签证单在很大程度上不合理,才会签证单。(1)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量并不能完全体现在最终的工程中,因此现场勘验的结果无法真实反应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不能作为结算依据。(2)原始证据效力高于后来的证据;甲方出示的对乙方有利的证据高于对甲方有利的证据。

综上所述,施工单位应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特别是要认真推敲合同条款,减少造成造价纠纷的因素,如真遇造价纠纷需进行审价时,一定要区分专业及法律问题,收集证据,尊重客观事实,做到有理有据。为整个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