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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诱惑侦查”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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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胡家庙派出所“设伏抓嫖钓鱼执法”的相关案件有了最新进展,原胡家庙派出所所长、教导员等6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出庭受审。(《华商报》12月18日)

“设伏抓嫖钓鱼执法”,似乎并不是什么新闻。2011年8月,媒体就披露西安一市民称自己遭遇韩森寨派出所警察“抓嫖”,被罚3000元,而在2005年,当时的西安市中山门派出所,就曾为给“鸡头”和女定罪,采用网上钓鱼的方式,用女钓嫖客。类似的事件在其他地方也曾发生过。

所谓的“设伏抓嫖钓鱼执法”,正式称法是“警察圈套”或“诱惑侦查”。 “诱惑侦查”,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暴露型”,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本身有犯罪意图,警察所做的只是让其意图暴露出来;另一种是“诱使型”,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本身并没有犯罪意图,警察制造要件、采取行动,诱发其产生犯罪意图。前一种的“诱惑侦查”通常认为可行的,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而后一种的“诱惑侦查”是诱惑人们犯罪,是绝对不被允许的。然而,胡家庙派出所使用的正是后一种。

也许立法者已经关注到诸如“设伏抓嫖”“钓鱼执法”的泛滥,于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警察圈套”作了规定,“为查明案情,在必要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但要遏制诱惑侦查的滥用,还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首先,新刑诉法对使用“诱惑侦查”的批准还是规定为“公安机关负责人”,这表明今后这种手段的使用还是内部人的监督,而实践证明,由内部人进行监督,手段是乏力的,更无法监督官员。例如,太原市公安局局长李亚力为了掩饰其子殴打交警和醉驾的事实,竟然对被打的交警的电话进行全天候的监听,而重庆市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也是滥用监听技术为己所用,谁能保证“诱惑侦查”不会被某些官员所滥用呢?

其次,滥用“诱惑侦查”所获取的证据,虽然法律规定可以排除,但实际上法律并没有规定严格的排除和举证程序,许多被侦查人根本就不知道自己被“诱惑侦查”了,也就无从提出排除的意见。滥用“诱惑侦查”所获取的证据不能得到排除,又将更大地助长某些侦查人员滥用“诱惑侦查”。

第三,一些警察因为“设伏抓嫖钓鱼执法”被,主要是因为新闻媒体的报道,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和领导的重视。实际上,还有更多的滥用“诱惑侦查”的事件,在打击犯罪的名义之下,并没有得到惩处。滥用“诱惑侦查”付出的成本并不高,并不能遏制他们滥用的冲动。还有,刑诉法对于“诱惑侦查”的规范,仅是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像胡家庙派出所“设伏抓嫖钓鱼执法”,却是使用在治安案件中。目前,在治安案件中如何使用“诱惑侦查”,法律并没有明确规范。

防范“设伏抓嫖钓鱼执法”,防止“诱惑侦查”的滥用,还必须两手抓,一方面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滥用的行为严惩;另一方面则还是要织密法网,完善法律,要实现“诱惑侦查”司法化审查,将批准权交由法院,同时规定对治安案件等不能适用“诱惑侦查”。

(摘自《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