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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责无旁贷强化征管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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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是驰名中外的千年瓷都,历史的文化积淀,产业的积聚效应,让景德镇艺术陶瓷市场空前繁荣。然而,陶瓷艺术从业者缴纳税收情况,也像被市场热捧的陶瓷艺术品一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那么景德镇陶瓷艺术从业人员缴纳税收在目前是个什么样的状况呢?

笔者在调查中,根据相关信息,对他们缴纳税收的情况做了4种区分:第一种是工作时间创作作品销售并由所在单位统一申报缴税,第二种是工作之余创作作品销售由单位委托代征税款,第三种是经销商或经纪人代销作品缴纳税款,第四种是个人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时缴纳税款。

目前,由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征收陶瓷艺术作品税收的有轻工业陶研所、省陶研所、市陶研所、景德镇陶瓷学院、江西省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景德镇陶瓷研究院六家院所。根据该分局提供的统计数字显示,该分局去年和今年1至9月份征收陶瓷艺术作品税收分别为:去年由所在单位申报的缴税额为3456100元,委托单位代征的缴税额为498172元,由店面或门店代销的缴税额12 0 0 0 0元,由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的缴税额为5 7 3 2 8元,合计为4131600元。而2011年1至9月对应上述分类则分别为4272051元、792093元、175200元、89530元,合计为5328874元。

综上所述,陶瓷艺术从业人员纳税主要呈现出方式多样性、所在单位监管的缴税较高、缴纳税款逐年增长的三大特点。

笔者通过调查得知,缴纳税款较好有市陶瓷研究所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赖德全,三年来缴税4021567元。而有的同为国家级大师人员,较差的三年来仅缴税11794元,对比一下,居然相差了340倍。

无论是根据市场反馈的信息也好,根据其个人的消费水平判断也罢,应该不会有这么大的悬殊。据此,我们认为,我市陶瓷艺术从业人员缴纳了一定的税款,但缴纳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

在进一步调查中,笔者发现造成这种状况主要有陶瓷艺术从业人员纳税意识淡薄、社会各界没有形成共识、陶瓷艺术从业人员创作销售的特殊性给税收征管带来难度、税务管理部门有畏难情绪和税收征管难到位这四大原因。

在征收过程中,少数陶瓷艺术从业人员将自己艺术上的成功完全归功于个人的天赋和勤奋,而对税务人员上门宣传税法、执行公务有很大的抵触情绪,故此造成了纳税意识相对较好的陶瓷艺术家也在等待观望。由于从事陶瓷艺术创作的大多是自由职业者,既没社保也没医保,造成其纳税意识不强,缺乏积极性和原动力。

评定大师、授予职称,是对陶瓷艺术从业人员创作成果的肯定,也是政府和社会给予他们的荣誉。有权利就有义务,而评判一位艺术家对社会的贡献度,最好的体现就是缴纳了多少税款。为此,税务机关多次呼吁和建议评定陶瓷艺术从业人员荣誉和职称时,必须将缴纳税收的贡献度作为一个条件。但是,始终得不到回应和采纳。

由于陶瓷艺术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以现金交易的较多、交易隐蔽不易查证、实现的销售收入难以控管等原因,也造成了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困难。

由于陶瓷艺术从业人员缴纳税款不多,税务部门出于从组织税收收入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达标的角度考虑,觉得有时吃力不讨好,造成了部分税收管理员怕管、不愿管,这也是税收征管的难点。

依法纳税,是每位公民的义务。为了规范陶瓷艺术从业人员的税收征管,确保实现社会公平,笔者就加强陶瓷艺术从业人员的税收征管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政府应成立陶瓷艺术从业人员作品管理机构。在宣传、推介、巡查全市陶瓷艺术从业人员陶瓷纳税情况时,加强对陶瓷艺术作品证书的印制监管,并协调财政、国税、地税、工商、公安、瓷局等相关部门税务征收的关系,以形成合力。

其次,在评定职称或艺术荣誉称号时,陶瓷艺术从业人员缴纳的税款应作为评定的重要依据,其缴纳税款证明必须以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为准。对已获得职称或荣誉称号者,如果没有一定数量的作品销售和税款缴纳以及被税务部门查处有偷漏税情节严重的,建议审批部门按每年5%的比例取消其已评定的职称和荣誉称号,促使陶瓷艺术从业人员提高纳税遵从度。

加强陶瓷艺术从业人员的证书管理是重要环节。应由政府部门负责统一印制防伪标识的陶瓷艺术名家名作证书,编号造册登记管理,由陶瓷艺术从业人员提出印制数量。证书使用完毕后,要重新印制证书的,必须报送上一批随同证书销售的作品的销售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作品名称、销售价格、纳税情况、证书号等。

加强陶瓷艺术从业人员的作品管理是主要节点。通过定期对市场上流通的陶瓷艺术从业人员的作品进行巡查,要求销售的作品与证书对应,凡没有证书的,一经查处即以假冒伪劣产品查处。凡作品进入宾馆、拍卖行等交易场所必须要求拍卖人提供拍卖作品证书,否则被税务机关查处后,宾馆、拍卖行等交易场所需补缴相应的税款。

建立陶瓷艺术从业人员作品销售应纳税储备账户是主要手段。陶瓷艺术从业人员应在指定的银行设立应缴款储备账户,在评定职称、荣誉称号或提出印制陶瓷艺术从业人员作品证书时,必须提交已缴纳规定标准的税款储备账户存折。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该账户上的资金,存折主要用于缴纳税款、税款滞纳金及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缴纳的罚款,缴纳款项后的30日内,要补足规定的标准金额。

再次,应实行陶瓷艺术从业人员纳税的分类征收和建立公示制度。对企事业单位、院校、研究机构在职的陶瓷艺术从业人员制作作品销售的,由所在单位申报缴纳税款;对企事业单位、院校、研究机构在职的陶瓷艺术从业人员非职务行为创作作品销售的,采取委托代征办法。专司陶瓷艺术从业人员的税源管理部门,也应建立起陶瓷艺术从业人员纳税档案,并定期与其作品和证书相核对。

为鼓励陶瓷艺术从业人员诚信纳税,对陶瓷从业人员纳税的相关情况,由负责陶瓷艺术从业人员税收征管的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而陶瓷艺术从业人员的综合管理机构则负责信息披露,每年4月份在《景德镇日报》、景德镇电视台和景德镇在线等媒体上分类公示。

最后,必须加大陶瓷艺术从业人员偷逃税收的查处力度。陶瓷艺术从业人员综合管理机构下设的办公室,应定期对市场上陶瓷艺术从业人员的作品进行巡查,每年要移送稽查部门重点查处几起典型案件,凡偷逃税情节严重的,查处结果在《景德镇日报》上曝光。

每年对陶瓷艺术从业人员缴纳情况在媒体上公示后,负责陶瓷艺术从业人员的税源管理部门接到偷逃税举报的,应及时转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举报属实的,要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和进行物质奖励,并将查处情况在《景德镇日报》上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