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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黑字的承诺书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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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马小姐遇到律师后的第一句话就是:“我被骗婚了!”经过详细询问之后才发现,她所谓的“骗婚”并非指遇到了诈骗犯,而是丈夫刘先生没能兑现婚前有关房产的承诺。

当初在与刘先生结婚登记前,马小姐提出了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必须在刘先生婚前所购一套房产的产权证上添加自己的名字,以此让她获得房产的一半份额。对这个要求,刘先生表示了自己的担忧——如果加上了马小姐的名字,接下来马小姐却反悔不肯结婚,那样岂不是变得“人财两空”?为了消除这种担忧,马小姐也提出了另一个方案,那就是可以暂时不办理房产证变更,但要求刘先生出具同意婚后在房产证上添加马小姐名字的承诺书,白纸黑字。刘先生接受了新方案,在他出具书面承诺书并且交给马小姐保管之后,两人随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结婚之后,马小姐多次催促丈夫尽快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手续,刘先生总是用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最近在争吵的过程中,马小姐又提起了加名字的事情,没想到刘先生直接放出狠话:“当初同意加名字是为了让你同意结婚,现在结婚证都领了,房子也就没你份了!”

闻听此言,马小姐感觉自己遭遇了对方的欺骗,于是马上翻找出刘先生当初签署的那份承诺书,询问律师是否可以据此要求分割房产的份额。

来一点家法

这套刘先生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其产权原本归属于他个人。当初在结婚之前,刘先生又做出了将部分产权无偿转让给马小姐的承诺。这样的承诺在法律上到底有效吗?

律师分析

发生于马小姐与刘先生之间的争议,在当下社会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那就是在结婚之前,双方往往会针对包括房产在内的部分婚前财产进行“谈判”,甚至将其作为同意结婚的一个先决条件。这种在婚姻过程中加入讨价还价因素的做法,既对伦理道德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同时也在法律上留下了不少难题。

比如在本次事件中,刘先生做出了一个承诺,马小姐也是相信对方会履行承诺才同意结婚。问题在于,并非所有承诺都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有些承诺在兑现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尤其是此类事关将财产送给另一方的承诺。

此类行为在法律上的定义是“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此的规定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即便某人做出了要将财产送给另一方的承诺,只要行为尚未履行,他就可以撤销此前的承诺。另外对房产这种不动产,《物权法》中也规定产权变更必须以登记为前提,因此在没有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之前,刘先生承诺赠与的房产不能被算在马小姐名下。

而在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里面,更是进一步针对此类行为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由此可见,尽管刘先生在整个过程中可能存在着欺骗和反悔等不道德行为,但是在法律上,他的确有权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而在他选择撤销赠与之后,马小姐手中的那份承诺书可能也就变成了一张废纸。

对这样的法律后果,马小姐以及与其有类似遭遇的人士肯定会感到很冤枉。不过法律之所以将撤销权赋予赠与人,也是为了避免某方因一时冲动或者形势所迫而随意放弃财产所有权,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撤销权在行使过程中并非不受任何限制。比如《合同法》中还有一项特别规定——如果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那就不能像其它赠与合同一样自由撤销。因为当一份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之后,意味其中内容已经是赠与人在深思熟虑之后做出的决定,从而具有不可撤销的法律效力。所以在本次事件中,倘若马小姐当初要求刘先生出具一份经过公证的承诺书,也就不会承受如今这种遭遇赖账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