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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花事件”三大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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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7月12日对江苏琼花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两天后中国证监会即决定对其立案稽查,这是管理层少有的快速反应。

无论调查结果如何,“琼花事件”所产生的恶劣影响短时间是难消除的。

首先,“琼花事件”说明发行人为达圈钱目的,依然在不择手段。

从深交所和江苏琼花的公告看,江苏琼花把资金交给德隆旗下的德恒证券和恒信证券进行委托理财的时间分别是2002年7月25日和2003年4月24日,早于其上市申请过会时间。如果不是有意隐瞒,其肯定不会通过审核,上市也将遥遥无期。这种圈钱的恶果应该引起有关各方的重视。

其次,“琼花事件”说明保荐制度依然脆弱。

管理层希望借保荐制度的安排推动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树立责任意识,真正做到诚实守信和勤勉尽责,进而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然而,半年时间未到,保荐人无法履行诚信责任和保荐职责的案例就呈现了出来。就“琼花事件”而言,公司在上市前曾经过重重审计和审核,说保荐人工作疏忽恐怕讲不通。因此,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保荐人依然是沿用过去券商投行人员的旧有习惯,为发行人包装上市而与管理层“捉迷藏”,根本没有履行自己的诚信责任和保荐职责。

第三,“琼花事件”说明时下亟需强化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操作的成本。从以往的案例看,上市公司违规,大多是被谴责、罚款,再严重的也不过是行业禁入。对个人的处罚很难起到震慑作用,对公司罚款更是没有任何意义。深交所对江苏琼花及董事长于在青、董事兼总经理敖吟梅的公开谴责,相对于其圈到的两个多亿元资金而言,成本太低。证监会三个月内不再受理“琼花事件”两名涉案保荐人推荐的项目,并将根据稽查结果处理相关责任机构和个人,但愿证监会对此不会手软。(摘自2004年7月17日《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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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花事件”

7月9日,仅上市10个交易日的江苏琼花公告,曝出瞒而未报的三笔违规国债投资事项。这三笔国债投资都系高危品种,合计金额超过3500万元。

江苏琼花控股子公司扬州威亨塑胶公司2001年6月17日在南方证券以多种形式购买国债,面值1054.03万元。虽然江苏琼花和威亨公司提出收回投资,但直到7月8日南方证券仍未返还资金。

2002年7月25日,江苏琼花将1500万元交给恒信证券进行“国债托管管理”,期限一年。但现在要想从陷入危机的德恒证券那里收回投资显然困难。

2003年4月24日,江苏琼花以同样的手法与恒信证券进行委托理财,期限一年。到期后,虽然德隆出面担保将委托理财延期至今年5月31日,但至今恒信证券与德隆均未履约。(摘自2004年7月11日《国际金融报》 蔡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