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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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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板,进入了实质性运作轨道。

创业板的推出将给那些有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雪中送炭,为数量众多的自主创新和成长型创业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同时通过资本市场的示范效应,发挥拉动民间投资,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

设置高门槛

我国近几年经济发展速度非常快,涌现出了大量中小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后备资源较多,在挑选创业板企业上的余地比较大,因此,门槛设置得比较高。而且,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成熟程度还相对较低,我国创业板企业主要定位于成长阶段后期,接近成熟期的区间,对拟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稳定性及经营规模的要求较高,所以,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考虑,提高创业板门槛有利于防范风险,保证上市公司质量,减少退市公司。对投资者而言,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在创业板上的投资风险。

具备一定盈利能力考虑到不同类型创业企业的需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设计了两套标准(见表)。同时,规定了发行人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若干种情形。

形成相当规模 《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主营业务要突出 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盲目多元化经营,缺乏核心业务,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且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相比我国主板市场,虽然《管理办法》在净利润和营业收入方面的总量要求低于主板市场,但是,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经营规模本身就远小于主板市场。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创业板的上市门槛仍然较高。当然,创业板连续考察的年度还是低于主板市场的,主板市场的考察期为3年。相比海外创业板市场,尽管海外创业板市场在2001年一系列改革之后提高了上市标准,如2001年,美国NASDAQ率先将上市标准中对净资产的要求改为对权益资本的要求,并剔除了少数股东权益,随后,韩国KOSDAQ也提高并细化了上市标准。但是,我国创业板市场的上市门槛仍远高于海外市场。(见P21表)

创业投资者准入门槛 创业板市场将采用合格投资者制度,这也是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的一个不同之处,即建议少部分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尽量不要参与创业板市场。但具体准入门槛如何,目前还没有定。有专家建议,个人投资者应是自有资金在100万元以上,能看懂相关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并具有自我投资决策能力的人。

强化风险管理

实行网站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 《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预先披露。同时,明确规定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在披露形式上,为降低发行成本,要求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增加创业板市场风险特别提示 《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的显要位置提示创业板特有的市场风险,采用统一文字格式,其内容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强化保荐人责任 强化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推荐作用,在企业成长性,自主创新方面,要求保荐人出具专项意见;在持续督导方面,要求保荐人督促企业合规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督导发行人持续履行各项承诺,并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的定期公告撰写跟踪报告。

对未达盈利目标的强硬举措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简化申报程序

成功的创业板市场都有便捷快速的上市审核程序。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的相关规定,注册成功的证券或者获得豁免权的证券就可以在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英国AIM市场以其简便的上市程序和低廉的上市成本而受到企业青睐。根据伦交所刚刚修订的上市规则,已在纽约,NASDAQ、多伦多等世界主要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企业,可以不向伦交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而直接登陆AIM市场。

中国也简化了申报程序。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而在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则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修改部分凸显风险监控

在投资者关心的上市公司门槛等方面, 《管理办法》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并无大的不同。修改后《管理办法》增加的2条,修改的5条,以及其他若干文字调整,基本都是围绕风险控制展开的。

第一,为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管理办法总则中增加了一条“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二,为明确创业板的股票发行审核及监管体制,增加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的表述。

第三,本着从严要求创业板发行人公司治理的原则,分别在第26条、第41条增加了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第26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

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第41条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强化上市公司治理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提高创业板公司整体素质的很重要的一环。2002年7月30日,美国《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对公司治理提出的新要求,为后来纳斯达克市场的繁荣奠定了基础。我国《管理办法》对公司治理的要求也比较严格,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强化独立董事履职和控股股东责任。发行人应当保持业务,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的持续稳定,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应当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从国外资本市场历史来看,创业板面临的风险是巨大的。纳斯达克在建立之初也发展得十分艰难,从100基点上涨到200点足足用了10年时间,但是随着巨大泡沫的破裂,纳指只用了2年时间就从5000点下跌至1000点,不少国家地区的创业板也因此被迫关闭,香港创业板只是艰难维持到现在。由此可见,中国创业板想要快速做大很难,成功与否都要经历时间的考验。 《管理办法》的出台反映出管理层对上市公司质地,市场风险等关键因素的高度重视。

融资何时正式开闸

《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是否意味着筹备创业板5月1日起正式开闸?

理论上,《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创业板融资开闸的必要条件,但何时正式开始融资还取决于其他条件,如相关配套规则的出台,包括出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颁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相关业务规则。同时,还需创业板发审委正式开工。

未来创业板市场的发行办法,将可能与主板市场共用一套办法,因此,目前正在进行的IPO发行制度改革办法何时出台,也值得投资者密切关注。就短期来看,融资正式开闸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还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若监管层能在近期陆续完善各项规则,并考虑对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进行培训等环节,那么,理论上,在6月以后或下半年恢复融资就将成为可能。不少券商投行部门已经储备了一定数量的创业板项目,何时正式全面恢复融资还将取决于整个证券市场环境因素是否配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