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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药价虚高还需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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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药厂、医药公司、医疗器械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一直普遍存在着向医院行贿的现象,这早就是公开的秘密。尽管社会各界深恶痛绝,口诛笔伐,主管部门三令五申,严查死守,但却鲜有医药公司因行贿受到法律制裁的。

美国司法部援引《海外反腐败法》处罚美国德普公司在天津的中国分公司,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制裁医药领域贿赂行为的力量。看来,我国在治理回扣与虚高药价时不仅仅需要政府的行政命令和一次次的降价,还需要像美国那样用法律来严厉制裁那些行贿与受贿人员。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药价之所以虚高,就是层层回扣所致。这几年为了打压回扣的空间,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政府不仅推行了药品招标采购,还多次降低了药品价格。然而,政府的行政管理效果并不理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尽管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针对百姓深恶痛绝的回扣规定:对“收受药品回扣者,轻则处以1万至20万元罚款;重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几年来,我们没有看到或听说哪个药厂或医药公司被罚了、老总被开了的事件。所以,回扣依然照旧,药价依然居高不下。

如报道所说,天津德普公司的贿赂行为是经过了德普公司总经理的授权,并且162万美元的“佣金”被德普公司总经理登记为“销售支出”打入财务报表。2003年2月德普在美国的母公司从公司账面上发现了问题,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之后,自发组成了独立调查委员会对德普天津公司展开调查。从行贿的手段上看,他们同我国的药厂、医药公司的行贿手法是一样的。但不一样的是,我国目前别说没有企业像德普总公司那样自查,就是工商、税务、纪检监察这样的执法部门也没有针对药品回扣认真执法。记得在一次医药论坛上,笔者曾就《药品管理法》中的处罚规定采访了一些药厂或医药公司的负责人,令笔者吃惊的是,这些老总们对于《药品管理法》中的规定并不在乎,认为给回扣是正常的。

如果政府痛下决心,严格用法律来制裁药厂或药品批发公司中存在的行贿行为,严厉处罚那些授意并纵容行贿的老总们,相信药价会比政府想像的降得更快。(摘自2005年5月26日《中国改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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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医疗公司在华行贿被罚巨款

5月20日,美国司法部官方网站公开了一项处罚报告,美国加州的医疗诊断设备企业(DPC)由于在中国行贿162.3万美元而受到总额480万美元的罚款。

美国司法部报告指出,DPC在天津的分公司天津德普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和服务。

这些贿赂经过德普公司总经理的授权,通过德普公司销售代表们亲手递给这些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之后,德普公司总经理又将这笔贿赂登记为“销售支出”,打入财务报表交给了美国母公司DPC。这笔162.3万美元的“佣金”相当于德普公司案发期间3%~10%的销售额,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的利润。

DPC公司因此违反了美国国会1977年通过的《海外反腐败法》,该法严禁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在DPC网站上,DPC公司表示在5月20日已经与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达成协议,同意向两者分别交付200万美元和204万美元的罚款,此外还要付出75万美元的预审费等费用,总计超过48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