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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弱势群体现状分析与政府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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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农村弱势群体现状分析,结合十七大报告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提出政府应该在政策制度、财政转移支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做出积极的行为,履行好政府在公共经济领域的职能,切实有效地解决好农村弱势群体问题。

关键词:公共支出;弱势群体;公平正义;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1297(2008)10-098-02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快速稳定的增长势头,然而弱势群体的规模却大幅度增长,弱势群体问题日益严重。当前我国弱势群体的庞大规模和日益悬殊的贫富差距,表明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在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作为弱势群体主体的农村弱势群体更应该受到政府的关注,解决农村弱势群体问题是政府刻不容缓的责任。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

(一)经济学角度

张友琴从资源配置的角度分析,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在资源配置上处于劣势地位且有困难的各类群体,含有两方面的意义。第一,弱势群体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上不仅体现为经济利益的贫困性,也包括权力、信息、能力等诸方面的劣势与匮缺;第二,这一群体存在生活困难且自身无法解决,需要外部的帮助。”

(二)社会学角度

郑杭生、李迎生认为,弱势群体是指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脆弱群体是指该群体的脆弱,他们难以象其他群体那样抵御外来的冲击,他们的特征是力弱,不管是体力还是社会能力。从范围来看,弱势群体与脆弱群体没有明显区别,不过弱势群体更强调“势”,即强调同其他群体的能力、权力的比较。

(三)跨学科角度

崔凤、张海东认为,弱势群体的弱势既是经济意义上的,也是社会意义上的,更是政治意义上的。在经济意义上,弱势群体的弱势体现为市场竞争力低,收入低,就业和收入不稳定;在社会意义上,弱势群体的弱势体现为被歧视,合法权益被侵犯;在政治意义上,弱势群体的弱势体现为无法参与、影响政策的制定,而有时却成为某些政策的受害者,没有自己的声音,成为沉默的一群。因此,弱势群体主要是指那些劳动能力和就业能力低下,资源缺乏(就业信息、社会关系等),身处困境(经济、社会、政治)之中的人群。

我国弱势群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人:一是先天能力不足所导致的弱势群体,如残疾人、妇女、儿童、老人等。二是自然和社会的环境所导致的弱势群体,如灾区的灾民,农村贫困人口,以及因意外事故或是疾病而导致的“由富返贫”贫困人口。三是隐性的弱势群体,也可以说是准弱势群体。这些人常常被人忽略,因为他们在生理上与常人无异,但他们在政治上,日常生活中,常常受到歧视。主要是指那些家中无儿子的人家,所谓的“绝户”。

二、农村弱势群体的成因分析

(一)政治层面

我国农村弱势群体被弱势化的原因是与我国经济转轨与社会结构转型的特殊时代背景相联系的:其一,从宏观的经济与社会背景看,这种现象是社会结构转型和经济体制转轨的伴生物。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必然会导致“优胜劣汰”效应、追求效率的正负“双重效应”、产业结构的调整效应,所有这些趋势在近期内不可能有根本的转变。而在资源、信息、教育等处于先天劣势的农村,难以跟得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城乡收入差距拉大,形成“马太效应”。其二,是与政府主导的利益分配机制的调整有关。在市场化、全球化的过程中,在众多利益的选择中,政府无力保护所有社会成员使其利益免受损失,这样,就使某些社会成员进入弱势群体。

(二)制度层面

有关于我国农民不符合伦理的制度设计安排不仅使中国社会的城乡差距世界之最大,而且使“农民”这一具有强烈“身份性”色彩的职业不再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而是演化成了一种社会低等级的象征,不仅使农民享有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处于一种萎缩状态,而且使“身份化”的农民向“契约化”的公民转变的过程变得复杂而漫长。由此,从农民这个最大的弱势群体来看,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刻不容缓。

(三)思想文化层面

中国几千年来小农意识,以及“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根深蒂固,农村人向来安分守己,对新生事物的反映和接受的过程,往往比较慢。当有人抓住机会富起来之后,有些人是效仿学习,而更多的人有仇富心理,看到曾经和自己一样的人比自己有钱了,心里不平衡,于是挖苦讽刺,甚至暗地里拆别人的台。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先富起来那些人的带动效应,同时严重制约着农村贫困人口的脱贫。

三、政府解决农村弱势群体问题的具体策略分析

(一)加快对农村弱势群体保护的立法步骤,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在法律层面,针对当前农村社会救助存在资金短缺、覆盖范围小、形式单一等问题,制定社会救助法。我国已出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而农村最广大的农民被排除在外,无权享受政府出台的最低生活保障。还没有相应的农民的法律出台,这种状况应当尽快得到解决,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和推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缩小城乡差距,更大范围地保障弱势群体。其次,建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政府的转移支付,其中一部分用来救助农村弱势群体,但我国人口众多、经济欠发达,救助之职不能由政府单独承担。政府一方面加大对这方面投入的同时,应当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筹集资金,设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并根据不同类型的弱势群体,采取多样化最低生活救助。最后,实行医疗、就业、法律等救助制度。针对那些没有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弱势群体,采取减免医疗费用或给予医疗补助费等多种形式,实行医疗救助。加强法律对弱势群体的扶助,依法维护群体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劳资关系日趋复杂、劳动力供给压力大、弱势群体没钱打官司的情况下,更需要法律援助,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二)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城乡之间真正的机会平等

这一改革为劳动力的流动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同时还要更新观念,取消对农民工进城的各种制度性限制,对农民进城务工要变“堵”为“疏”。保护进城农民工合法权益,要按照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原则调整城乡关系,给农民以机会均等、权利平等的国民待遇,实现真正的机会平等。户籍制度改革后达到同工同酬,这对于帮助农村一部分贫困人口摆脱贫困有根本上的意义。

(三)政府要切实落实好现有的各项惠民政策

政府除了负有主动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繁荣和发展的积极责任之外,对于弱势群体中任何个体还负有维护其最基本的、最低限度安全和生活保障的消极责任。再好的制度若是得不到有效的实施,都是一纸空文。现实中大量存在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中央好的惠民政策,给农民的帮扶金,经过层层截留后,真正发放的农民手里的所剩无几。要想真正有效解决好农村弱势群体问题,首先要加强政府的清正廉洁建设,其次要提高政府人员的经济素养,定期进行经济方面知识,尤其是公共经济理论方面的培训,切实认清自己在解决农村弱势群体问题中扮演的角色,以便做出正确的对农民经济政策方面的引导。

(四)加强政府政策引导,激发弱势群体自强意识

对于农村中的贫困人口,社会扶助和弱者自救应该结合:一方面要充分激发弱者的自信心,调动弱者的潜能,使他们立足自身,经过艰苦奋斗,摆脱暂时的困境;另一方面,社会支持要侧重于形成“造血机制”,教给弱者战胜困难的方法和手段,创造摆脱困境的各种有利条件和机会。弱势群体自身也应减少依赖性,增强自主、自立能力;要克服自卑感,培养自重、自强精神,把他律与自律结合起来。要引导弱势群体切实转变就业观念,增强艰苦创业和自立自强意识,提高社会参与度,强化自身“造血”功能,努力实现从“计划人”到“市场人”的转变。应完善教育培训制度,提升个人综合素质。基于无技术失业人员占弱势群体很大比重的事实,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要大力发展教育,努力提高弱势群体的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1]黄瑞新,王树义主编.公共经济理论[M].北京:军事科学院出版社,2006.

[2]吴玲,施国庆.我国弱势群体问题研究综述[J].社会学研究,2004,(9).

[3]冯招容.弱势群体的制度因素分析[J].当代经济研究,2002,(7).

[4]李靖.保护弱势群体的制度伦理分析[J].探求,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