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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架式教学范式在高职法律课教学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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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高职院校正面临如何提高教学质量的难题,作为文科类的法律课教学质量问题尤显突出。改革教学模式、创新教学方法成为解决这一难题的主要路径。支架式教学是一种基于建构主义理论而生成的教学范式,通过搭脚手架、进入情境、独立探索、协作学习、效果评价,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现代教学理念,对提高高职院校法律课教学效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支架式教学 高职法律课教学 教学设计 应用

[作者简介]吴国亮(1973- ),男,江西南昌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教育学;徐艳群(1974- ),女,江西新余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江西 南昌 330013)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6-0111-02

一、支架式教学范式的基本理论

支架式教学思想源于著名心理学家维果斯基的“最近发展区”理论。维果斯基认为,儿童的心理发展存在两个水平:第一个是实际发展水平,即儿童独立解决问题时显示的能力水平;第二个是潜在发展水平,即儿童在成人的指导、帮助或同伴合作条件下所能达到的解决问题的水平。在儿童智力活动中,对于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原有能力之间可能存在差异。通过教学,儿童在教师帮助下可以消除这种差异,这个差异就是“最近发展区”。维果斯基指出,儿童的第一个发展水平与第二个发展水平之间的状态是由教学决定的,即教学可以创造最邻近发展区。由此,维果斯基引出了辅助学习的理念,认为人的高级心理技能,如对注意的调节以及符号思维等,最初往往受外在因素的调节、辅助,而后才逐渐内化为学习者的心理工具,即学生的自主、自律能力,是外部调节、辅助或者是他律逐步内化的结果。

认同这些观点的研究者认为,“最近发展区”存在于学习者的所有学习过程中,合适的教学应该遵循从外部辅导到学生内化的顺序。教师首先在学生的现有知识水平和学习目标之间建立一种帮助学生理解的支架,在这种支架的支持下,帮助学生掌握、建构和内化所学的知识技能,再逐步撤除支架,让学生独立完成对学习的自我调节。

建构主义者正是从维果斯基的思想出发提出支架式教学范式,借用建筑行业中使用的“脚手架(Scaffolding)”来形象地描述这种教学方式:学生被看做是一座建筑,学生的“学”是在不断地、积极地建构自身的过程;而教师的“教”则是一个必要的脚手架,支持学生不断建造新的能力,建构自己。教师所要搭建的概念框架应按照学生智力的“最近发展区”来建立,通过这种脚手架的支撑作用不停顿地把学生的智力从一个水平提升到另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真正做到使教学走在发展的前面。

当前国外流行的支架式教学,实际上融合了情境教学、合作学习等多种理论观点,以理论整合为特征,以实现学生的自主为旨归。典型的教学环节包括五个方面:(1)搭建支架——围绕当前学习主题,按“最近发展区”的要求建立概念框架。(2)进入情境——将学生引入一定的问题情境。(3)独立探索——让学生独立探索问题情境中所蕴涵的意义,抽取出问题的实质,并努力解决这一问题。探索内容包括确定与给定概念有关的各种属性,将各种属性按其重要性大小顺序排列。探索开始时先由教师启发引导,然后让学生分析;探索过程中教师要适时提示,帮助学生沿概念框架逐步攀升。(4)协作学习——进行小组协商、讨论。在共享集体思维成果的基础上,达到对当前所学概念比较全面、正确的理解,即最终完成对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5)效果评价——对学习效果的评价,包括学生自我评价和学习小组相互评价。评价内容包括自主学习能力,对小组协作学习所作的贡献,是否完成对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

二、支架式教学范式在高职法律课教学中的设计

(一)分析教学内容,明确教学目标,创设情境

1.分析教学内容。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相对人意见的活动。行政听证制度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核心制度,是现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表现。

2.明确教学目标。教学活动必须围绕教学目标进行,整个课堂教学首先要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并把教学目标有效地落实到每个学生身上。按照建构主义教学理论,课堂教学要实现三维目标:知识目标、能力目标、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就“行政听证制度”而言,教学目标具体内容有:(1)知识目标,包括学习掌握行政听证制度的含义、理念、功能的内容;掌握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要求;(2)能力目标,通过模拟分析案情,培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让学生通过分组讨论,学会合作学习,树立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培养执法为民的思想意识。

3.创设教学情境。新课程的实施,课程功能和目标的调整,使传统教学模式面临着变革。基于问题情境,以问题研究为平台的建构性教学成为课堂教学主流,教师的“创设教学情境能力”也随之成为重要的专业能力。教学情境是指在课堂教学中,根据教学的内容,为落实教学目标所设定的,作用于学生,引起积极学习情感反应的教学过程。本次情境设计是由学生模拟组织一场“黄山门票调整的价格听证会”。黄山风景区当前执行的是2009年5月1日起调整的价格,教师借助多媒体将黄山门票调价听证会的图片、文字资料展示给学生,由学生分组讨论,而后分析、总结,最终领悟听证制度的程序价值和基本环节。

(二)支架式教学方法的具体教学过程

1.搭建“脚手架”——概念分析。“脚手架”的搭建既是为了在教学中凸显与学生“现有水平”的联系,也是为了促进学生“现有水平”向“潜在发展水平”的转化。教师给学生讲授什么是行政听证,可以引用《圣经》里“耶和华因亚当和夏娃偷食了禁果而对亚当、夏娃以及蛇做出惩罚”的记载,这一古典传说既具有故事性又富有哲理,为学生搭建“审判听证”这一“脚手架”,吸引学生思考被称为“人类第一次审判或上帝举行的听证”所体现出来的听证最基本的内涵及程序价值,进而引导学生建构行政听证这一制度概念。

2.进入情境——设置悬念情境、将学生引入问题情境中。通过之前所展示的图片、文字资料,教师将学生引入2009年2月16日黄山门票价格上调听证会的现场情境,根据学生特点,将学生分为四个大组(每一组15人),每一大组又为分三个小组(5人一组),每一大组分别由每小组的学生代表黄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听证会代表。此时可向学生设问:(1)为什么一个风景区的门票上调价格要举行听证会呢?(2)听证会的各方分别代表的是谁的利益?

3.独立探索——引导学生沿概念框架逐步攀升。教师引导学生进入情境,开始探索。教师对上一过程中学生对问题的思考和答案予以肯定和表扬,并设置进一步的情境,将学生引入下一个问题的思考。情境:2009年黄山门票听证会有20名代表来自消费者、经营者、社会团体、专家学者、政府部门,其中消费者代表是按照听证程序公开征集、随机抽样产生的,所占比重极小。提问:(1)听证会代表应如何产生,应来自于哪些行业和区域?(2)假设听证会代表本身不具有代表性,是否能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为什么?(3)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时要不要遵循听证程序?如何组织听证?这些问题是在借助学生已掌握的基本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向更深层次问题探索。通过这种方式,教师一步步撤去给学生的学习支撑,把任务逐步交给学生自己完成。

4.协作学习——小组讨论。在这一环节,代表不同方的学生分组展开积极讨论,思考自身所代表的利益方及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理由。有学生指出,听证会代表应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由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公民遴选产生,是代表消费者声音的,若仅由当地政府部门召集部分代表组成,显然难以代表普通民众的意愿。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就门票上调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理由进行充分的陈述。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则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质证,最终进行分析论证,平等地尊重双方的意见。每一大组的学生自主地组织按听证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过程。学生通过前一阶段的独立思考和这一过程的协作学习,将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行政听证参加人、主持人、听证的组织过程、听证的法律效力、程序价值等问题全部挖掘归纳出来,学习气氛十分活跃。

5.效果评价。效果评价是由学生各组展示自己成果,体会成功并相互评价的环节,对于增强学生自信心,促进一下阶段的学习具有重要意义。效果评价首先由学生自身对于行政听证的性质、适用范围、主体、实施程序等问题的认识进行评价,反思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所要学习的内容;其次由同学相互评价,表扬在探索过程中的创导者,对于听证代表的遴选等问题,提出立法完善意见的学生进行肯定和认可;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评价,要求每个学生能认识到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相对人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予以记录等内容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支架式教学范式在高职法律课教学中的应用效果

高职院校的办学定位是为经济建设培养应用性的技能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高职教学模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技能的掌握和获得。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在于正确处理教师、学生、知识三要素的关系,改革教学模式,创新教学方法。建构主义认为,学习者是以自己的方式建构知识的意义,学习的过程就是学生自主建构知识的过程。因此,高职院校法律课教学应该符合建构主义倡导的“以学定教”的教学理念,支架式教学范式正是这一理念的具体应用。

通过上述教学实例的分析可见,在支架式教学过程中,学生既是支架的搭建者,又是攀登者;教师既是脚手架,又是推手,实现了以“学生为中心”的现代教育理念,发挥了教师的指导作用,挖掘了学生的潜能。支架式教学范式需要教师构建讲授知识内涵和外延的框架,学生借助独立思索、协作学习和讨论,合理进行师生之间的互动,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最终完成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然而,支架式教学范式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学生由于个体素质的差异,“最近发展区”水平有着不同层次,教师如果不能准确适当地运用学生的“最近发展区”,有效地搭建不同层次的支架,将不利于学生沿支架向上攀登,影响创新思维的发展,限制学生的能力发挥。支架式教学范式对教师教学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教师对于这一教学模式理论上认识不足,加之不能与其他教学方法相互渗透、有效运用,则会使教学模式过于形式化,难以发挥其应有效果。

总之,将基于建构主义的教学范式——支架式教学与情境教学、合作学习等其他教学理论有机整合,在高职法律课传统的接受式教学中渗透学生自主建构知识,充分发挥学生学习潜能,做到使教学走在发展的前面,对于丰富高职法律课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法律课程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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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建香.论支架式教学的理论研究[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8(26).

[3]郝兆兰.建构主义支架式教学在高职数学中的应用[J].职业,2009(29).

[4]李利.支架式教学设计在教学中的应用[J].广东教育(综合版),2008(4).

[5]杜军.“支架式”教学应重视“脚手架”的搭建[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