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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上海普陀法院进行了一场判决,对于这里的法官来说,这也许只是一场日常审判工作中比较普通的案件,然而这场判决的结果却像那只著名蝴蝶的翅膀一样,在国内4000万“网络生意人”当中,掀起了一股争论的风暴。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张黎是一家市场策划公司的经理,此前曾在淘宝网上购物,她发现网上交易不仅价格便宜,还可以不提供发票、不缴税,于是也做起了网上生意。她起初以公司的名义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个虚拟店铺,主要经营婴儿用品,通过淘宝网的支付宝进行交易。后来,网上的生意越做越火,张黎不久就自己在淘宝网上进行婴儿用品的买卖,并设立了私人的银行账户来进行交易。去年6月到12月,她的交易额就达到500多万元,其中含税金额近290万元,应缴纳11万余元的税款,她却分文未缴。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偷税罪将张黎的公司及其本人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上海普陀法院判决张黎偷逃税款11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6万元,其所在公司也被处罚金10万元。
此案堪称是全国首例个人利用B2C网站交易逃税案,张黎也成为因网络交易逃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全国第一人,此案一出,在网络卖家群体中顿时掀起轩然大波,不少卖家甚至用“恐慌”来形容自己的感觉。
据了解,目前国内网上购物、网上交易发展十分迅猛,越来越多的人乐于在网络店铺消费,单淘宝网2007年上半年的总成交额就突破了157亿人民币,2006年国内仅C2C的交易量就达到250亿,预计2007年这一数字将达到390亿,与此盛况相对应的是,缴税的人却寥寥无几,因为不少人就是冲着网上交易不用征税而开网店的,网络交易的优势也在于不缴税等原因形成的价格优势,在网上购物,几乎很少有买家索要发票,同样,也很少有卖家主动提供发票。
不少人说:从商品流通的概念来看,网上开店和现实开店并无根本区别,因此开网店要缴税是毋庸置疑的,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只要是发生交易行为就得缴税。然而不少网店主认为:网上开店几乎所有的人都不缴税,因为大家根本不知道要缴税,即使缴税也不知道怎么缴、缴给谁。
从这些讨论可以看出,网上交易逃税责任并不完全在于网店主一方,而是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因素。商务部在4月份出台的《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对网上交易征税的明确规定,而税务总局迄今也没有明确的管理网上交易的规定。一方面,现在我国的税务统计主要通过发票,但是网络交易一般没有发票,现在我国的电子税票制度还没有建立。另一个问题是,电子商务尤其是C2C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跨地域的特点,而在我国现有的税收体制中,税收都是按照各省属地化的原则来进行的,这也加大了确定税收主体的难度。
针对网络交易这种新问题,8月7日,来自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等机构的专家学者共聚北京,就上述问题进行了大讨论。
专家们在讨论中认为,B2B和B2C类型的网站由于有明确的收税主体,对其进行征税的争议并不大,争议还是集中在C2C类型的网站上。有专家认为,网上交易征税是必要的,但是如果现在开始征税,征收的成本将远远大于征收的数额,得不偿失。更重要的是,这会严重打压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国内网上交易的总额才占国内零售总额的0.4%,而在美国,这一比例大约是12%左右。因此对C2C网站应该延缓征税,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的时候,应该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为要,采取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此可见,网上交易征税如今已不是讨论yesorNo的问题,而是迟早、多少的问题。“现在的争议包括:如何定义电子商务?对电子商务该征收哪几种税?税收的起征点或者标准怎么定?以及利用什么样的手段来实现对每个交易主体的税收监控?通过什么渠道来真正收到税等等。”一位与会专家表示,目前这些都还没有答案。
专家声音
企业卖家在线下本身就是一个企业实体,电子商务不过是给他提供了新的销售平台,因此,在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法出台之前,企业卖家应该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法按时足额纳税。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委会副主任王汝林
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很快,但是相对来说仍旧处于起步阶段。在这个阶段,应该探讨如何促进这个产业的快速、良性发展,而不是出台一项政策而使之受到打击。
――北京科技大学教授梅绍祖
就现实情况来看,且不说店主不去主动缴税,就算他们找到工商部门申请缴税,也许工商部门都不知道如何管理。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总裁阿拉木斯
阅读延伸
对于是否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国际上目前大致分为两派:以欧盟为代表的主税派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
主税派认为,一方面数字化商品交易或是劳务交易并没有改变交易的本质,仍然有交易双方的存在,有收付款行为的存在,其目的也是为实现利润;另一方面,不纳税会导致不公平竞争,所以,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考虑到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把电子商务看作未来信息社会的主要税源。为此,世界经济合作组织在1998年的渥太华会议上通过了“电子商务框架条约”,为下一步的电子商务征税提供了框架指导。2003年7月,欧盟开始实施电子商务增值税的新指令。指令规定,非欧盟成员国供应商向欧盟区域内非经营业的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需缴纳增值税,税率由15%到20%不等。
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为大力推行其网络贸易的缓征税收和国际零关税政策,1996年美国财政部了《全球电子贸易选择性征税政策释义》。1998年,美国国会又颁布了《国际互联网税收自由法案》,法案明确禁止各州和地方政府对互联网服务和使用互联网和计算机互联服务者直接、间接征税,也不允许在现行税收的基础上增加新的税种。该法案以3年为期,2001年和2004年分别延长两次期限,目前的截止日期是到2007年10月,但是由于目前美国尚未出台新的规定,因此这一法案很可能会再次延长期限。
(Bell 中国网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