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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被侵占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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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刊开设的“百姓心声”栏目得到了读者朋友的积极支持,他们纷纷来信、来电,或倾诉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烦恼,或反映工作上出现的问题等等,内容涉及方方面面。为此,本刊通过咨询有关部门、约请相关专家,以答疑的方式,力所能及地为读者朋友排忧解难。但由于版面和条件所限,只能择取部分有代表性的问题予以回复,敬请谅解。

我有一事在贵刊上没有找到答案,特来信咨询,希望能得到你们的帮助。“去年,一名老板来我们村开采石英矿,这本是一件好事。但老板为了把石英矿运出去,在未征得我同意和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在我的承包地上用挖掘机挖了一条宽约五米、长约八九百米的机耕道。这一溜地是比较陡峭的山坡地,一旦下雨便有垮塌的危险,连上面那六七亩地都没法再耕种了。于是,我去找老板理论,不让他们挖掘,但这名老板却要我把开始挖的工钱拿出来。”

贵刊曾刊登过一篇文章,其中有这样一段话:“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村民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的土地的所有权。”还讲到:“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遵守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并且不得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等等。

根据这篇文章,我发现他们这样做既剥夺了我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又改变了这块地的农业用途,导致我不但无法耕种,也没得到任何补偿。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我认为这是一起违法行为。

编辑同志,对于这名老板的行为,我有没有权利要求他恢复我的承包地或者索赔,甚至向法院呢?

我恳请你们把这方面的政策原则、索赔途径等比较详细地告诉我。谢谢!

广元市 强明斗

强明斗同志:

你的来信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该老板占用你的承包地开采石英矿;二是该老板未经你同意在你的承包地上修建机耕道。

对于前一个问题,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办理采矿登记手续,获得采矿许可证方可进行。如果该老板在你的承包地上采矿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批准的,那么该地属于国家征收,应由国家按有关政策给予一定的补偿。你的来信中没有对该老板是否具有合法的采矿权提出质疑,看来你的问题主要是后者。

第二个问题涉及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地役权问题。所谓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土地使用的方便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如在他人的土地上通行、引水、排水等。但地役权与相邻权不同,它是一种约定权利和有偿权利。如果该老板从你的承包地通过是必须的,那么他可以通过和你协商设定地役权,并且必须支付给你双方认可的使用价金,方可在你的承包地上选择最小的损害方式修建其通道。你的来信中说,该老板在未与你达成协议、且没有给你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便在你的承包地上修建机耕道,这已经构成了民事侵权。你有权按照有关法律途径主张你的权利。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邓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