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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住房公积金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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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城镇住房改革已经进入保障房建设突飞猛进、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构建的阶段。国家“十二五”规划制定了新建3600万套保障房的宏伟目标。但是,要在短期内实现建设大量保障房的目标,资金来源是最大的难题。2009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利用闲置的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障房建设的资金缺口,不仅有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而且可以使住房公积金更好地发挥政策,无疑是一个正确的方向。在试点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填补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缺口的同时,维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保护缴存者的权益,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推进保障住房建设的模式。

一、建立全国管理中心,保证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速度及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差距很大,而住房公积金又实行属地封闭化运行,不能跨区跨市调剂资金余缺,导致各地住房公积金利用率不均衡。利用率最高的在95%以上,最低的只有15%。近年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试点过程中,一些城市就出现了公积金个贷排队或调低贷款额度的现象。因此,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必要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筹安排使用住房公积金。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闲置资金(或沉淀资金)全部汇总到这个中心,地方管理中心通过资金短期“头寸”拆借和中长期有偿融资来防范流动性风险。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进入银行间市场或通过发行票据、债券等方式融资,再向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贷。这样既实现了资金的跨区域流动,也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住房公积金整体的流动性。

二、控制贷款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

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在此次试点工作中的管理非常严格,包括制定了《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试行了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项目贷款业务运行平台和项目贷款运行监管系统,各试点城市通过运行监管系统规范操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监管等措施。但保障性住房盈利性差,其中租赁类型的保障性住房还面临投资回收期长、利率与市场风险都较大的问题。尚且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如开发单位自有资金不足、贷款资金被挪用、建设项目房屋滞销、滞租等不确定因素引发的风险。因此,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与风险转移机制是关键。

1.加强公积金贷款的风险防范

与个贷相比,项目贷款无论是从业务复杂程度来说,还是风险控制等方面都对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年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是以发放个人贷款为主要业务,想要做好项目贷款试点工作,各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成立专门的部门来负责项目贷款管理及操作,组织项目贷款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定项目评审标准,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成立审贷领导小组,负责贷款项目的调查评审;可以借用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级系统,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量化分析;可以邀请第三方的专业团队,对项目投资和收益、抵押物价值进行分析或评估,提供是否列为贷款项目以及贷款额度等建议;建立审贷分离制度和贷款逐级审批制度,通过多部门、多层级把关,确保贷款项目选择的科学性;落实贷款抵押,针对保障性住房的不同特点采取区别政策,以销售为主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类的住房可完全以在建工程作为贷款抵押物,而以出租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除在建工程抵押外,还可要求借款人追加公建或商品房等未来便于处置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以减轻未来拍卖执行抵押物的难度,加强对债权的保护力度。

2.健全担保机制

从国际经验看,盈利性差、风险性高的公共住房建设贷款十分需要有专门、独立的担保机制给予配合和支持,控制风险和转移风险,否则将很难可持续发展。目前一些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保障房项目贷款寄希望于地方政府财政担保,既无法可依,事实上也无法操作。要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住房保障制度,没有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支持是难以实现的,而有效的政策性金融体系不仅包括直接为保障房建设或消费提供信贷支持的金融机构,还应包括提供担保、保险等信用增级支持的辅机构。鉴于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的政策性,建议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保障性住房担保基金,为公积金贷款提供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

三、加强政策扶持,保证住房公积金的收益性

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引导下的互助型住房资金,来源于强制的个人储蓄,而非政府出资,这一特点决定了其管理必须以维护广大缴存人利益为目标。

目前,保障性住房贷款的主要支持对象为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虽然收益率低,但还可以保证让开发企业保本微利运行,实现收支平衡,还贷风险相对较小;但是公共租赁住房单纯靠租金收入是难以实现收支平衡的,因此,国家需要在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融资安全方面做出努力,尽早出台应对措施。

通过研究瑞典、我国香港等地的保障性住房融资政策,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一是由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进行贴息,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另一方面可以使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益人花更少的钱享受到理想的居住条件;二是由政府出资对公共租赁住房在贷款期限的亏损直接予以补贴,以提高其偿债能力;三是由政府对承租人进行租房补贴,以降低承租人的租金负担,同时,还有助于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率和租金收缴率,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四是延长贷款期限,使其与公共租赁住房长期租赁才能实现资产运营平衡的特点相匹配;五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情况,出台政策允许部分公共租赁住房转为经济适用住房对外销售,弥补经营亏损。从国外经验看,寄希望于在短期内集中大批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尤其是现阶段政府财政支付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存在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公共租赁住房要想发展好,就必须建立可持续发展模式,而分批次出售公共租赁住房,不仅可以弥补亏损、减轻政府压力,还能积攒出后续建设资金,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的滚动发展。

基金项目:

本文得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BJY146)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