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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啃倒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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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价格卡特尔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消费者是否有权,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存在争议

律师行动

7月26日,郝际广从报纸上看到,包括华龙、白象等在内的多个中低价位方便面品牌即日起统一上调价格。此前,方便面涨价的消息已充斥各大网站。

郝际广身份为石家庄铁道学院法律系教授,也是是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着20多年的教学与实践经验。凭着职业的敏感,他觉得方便面企业如此涨价是不妥的。

当天,他和几位同事一起聊天时,都认为方便集体涉嫌违法价格法。郝际广等律师觉得有必要去市场购买一些方便面以便留下证据。“桶装的,袋装的,各种包装,各种品牌都买了,共花一百多块。”郝际广接受《经济》采访时坦承,他是特意去买作为证据而不是为消费。

“原来堆积如山的方便面,现在竟然有些没货了。”郝际广很纳闷,为何有了涨价消息后市场上就断货了?他猜测,可能是销售商之前得到涨价消息后先压一段时间,等统一涨价后会卖得更多,故意制造一种紧缺现象。郝际广另一个感受就是,方便面的确涨价了,而且是普遍涨。“平均涨幅在10%-20%,比如原来一块五的,现在一块七。”

后来,郝际广同十几名从事经济法的同事开了一个律师研讨会,一致观点是:不反对企业自行涨价,但反对结成价格卡特尔集体涨价。

7月31日,在与同单位梁子显、赵红民等律师商讨后,郝际广等人共同决定,向发改委提出申请。他为申请人,梁子显、赵红民为委托人。 他们一同向国家发改委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对方便面集体涨价涉嫌违反价格法提出质疑并要求查处相关企业和行会。

次日,郝等人再次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将意见发给国家发改委。当天上午,郝一行三人专程赶到国家发改委,以“石家庄市民,职业是律师”的身份提交申请,发改委价格司与部门接待了两人,表示涨价已引起重视,正在调查。

比郝际广等人早些,北京的邱宝昌是在7月27日,也就是华龙等企业集体涨价后的第二天便向国家发改委发了电子邮件。邮件中,邱宝昌对近期一些主流方便面厂商集体涨价行为提出质疑,希望发展改革委对其合法性给予认定。邱宝昌是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

“我主要是表达一个声音,政府应对行会类似的情况有所作为。”邱宝昌接受《经济》采访时表示,作为一个价格主管部门,如果不去对类似行为实施监管的话,任其发展会导致市场混乱。

与邱宝昌只是致函不同,郝际广等人并不想仅仅“上书”发改委就完事了。郝曾讲过5年的宪法课程,对工商企业与社团组织的登记注册非常了解。“背后的行会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同时我们也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

8月7日,郝一行来到民政部,查询“方便面中国分会”的注册信息,被当场告知该会没有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根据民政部2004年出台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未经登记,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等情形均属于非法民间组织。为此,郝等人请求民政部利用这次机会对全国的行业协会进行一次规范整顿,“让他们知道自己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

政府回应

8月2日,发改委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主要食品价格和相关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对经营者之间串通或者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法查处。这被看作是政府对企业集体涨价的正式回应。

“发改委有了一个强有力的声音。”邱宝昌说,虽然作为致函人的他本人没有得到任何回应,但他很高兴地看到这个通知。“通知重申了严格执法,要求依法查处此类行为。毕竟法律比通知本身更有效力。”

郝际广等人也没有得到发改委的回函,不过他们认为,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当然会充分考虑法律界人士的呼声,“发改委的一系列通知与呼吁也有很大的关系。”

此后,8月6日、15日,发改委连续下发关于严厉禁止串通涨价行为的通知,并部署了专项检查。

8月16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对方便面价格串通案调查情况的通报指出,“7月下旬以来,方便面涨价的消息,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国家发改委不断收到群众投诉举报和律师来函……”

通报认定:方便面中国分会和相关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第十七条“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的规定,以及国家发改委《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四条“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的规定,已经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同一天,“方便面中国分会”公开发表致消费者的公开信,承认串通涨价事实并致歉。

郝际广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政府的通知在行政系统的效力很大,通知纵向下达各级发改委以及物价局后,下面的执法部门会行动起来,直接介入相关调查。

不过,郝际广、邱宝昌等人当初提出的对相关行会和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至此还没有出现。发改委的通报只是表示,对“方便面中国分会”和相关企业的串通涨价行为,国家发改委将深入调查,并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价格法》第四十条对此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但是,该法没有规定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我国刑法中也没有对垄断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

发改委的进一步处理还有相关的规定作为依据,比如1999年8月1日实行的《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以及之后2004年9月1日实行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去年,《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经国务院修改重新颁布实行,第四条规定,针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等行为,将受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显然,价格执法部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处罚相关企业,但让邱宝昌和郝际广等人担心的是,《价格法》并没有针对行业协会的条款,因此不可能直接对行会实施处罚。“行会属于民政部门监管,也应得到相应处罚。”邱宝昌认为,由于方面便集体涨价是行会操纵的典型,对行会的处罚更具有警示作用。

不过,由于“方便面中国分会”没有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其连合法身份都不具备,何谈处罚?有人认为,既然不合法就应直接取缔。由此看来,民政部门的监督职能还需要进一步到位。毕竟在现实中,价格垄断行为处处可见行业协会匆忙的身影。

既然方便面集体涨价已被认定违法,是否可以据此相关企业?

邱宝昌认为,从政府处理来说,可以依法没收相关企业的违法所得;对于消费者,如果在调价后取得了证据,也可以与企业协商。

与郝际广一起上书的梁子显律师接受《经济》采访时表示,取证困难将阻碍相关部门的进一步措施。价格联盟或价格垄断的消息一般首先是通过媒体透露出来的,但是当行政部门知道了价格违法行为的线索再去追查,参与、实施价格垄断的经营者或协会往往会矢口否认,并给调查设置种种障碍,使得行政机关难以作出相应的处罚。

“如果我以涨价前后的差价为由告相关企业,很难赢得官司,也解决不了问题。”郝际广认为,以一个消费者的身份相关企业,走打民事官司这条路几乎行不通。“作用非常微弱。”

消费者作为个人,而与作为组织的企业,再加上背后的行业协会,力量对比悬殊,导致在利益的博弈中很难维护自身的利益。

梁子显认为,对于价格垄断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消费者是否有权,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存在争议。

不过,《反垄断法》中对价格垄断行为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即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