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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厘米建房空间惹出6年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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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的两户人家,因为6厘米建房空间,闹出了11年的恩怨、6年官司,也让两家人形同陌路。

这事耗了十一年

吴、黄两家的房子,位于广西南宁市邕宁区那楼镇那楼新街。1999年,原邕宁县法院对那楼新街的15宗宅地进行拍卖。吴某购买了9号地,黄某的父亲购买了7号和8号地。购买时,一楼的地基已打下,两块宅地中间的柱子两家共用。

2001年前后,黄某父子先建起了3层楼的房子,随后吴某也建起了房子。在办理有关证件时,双方因建房空间发生纠纷,吴某遂向那楼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经那楼镇政府核查,黄某承认其房屋二、三楼向吴某宅地伸出5厘米。随后,黄某凿除了2楼全部侵占墙体及3楼部分侵占墙体。吴某拆除自家2楼墙体重建后,由于经济实力有限,无力加盖第3层。双方经口头协商,黄某暂时只凿除3楼部分墙体,并答应待吴某建3楼时再凿除其余侵占墙体。

据吴某称,2006年他想加盖第3层时,黄某却不配合凿除侵占其余墙体。政府调解无果后,2006年11月,吴某将当初购买宅地的黄父告到南宁市邕宁区法院,要求对方归还多占的空间。由于黄父已将7、8号宅地过户给了黄某,吴某对象不符,只好撤诉。

六年三进法院

2007年,吴某拿到了那楼镇人民政府关于房子纠纷的答复函。函上表示,镇政府曾对两家宅地纠纷进行调解,黄某承认其房屋2、3楼向吴某宅地伸出5厘米,并于2001年凿除2楼全部侵占墙体及3楼部分侵占墙体。以为胜券在握的吴某,将黄某父子列为被告,第二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黄某父子赔偿损失并凿除越界的墙体。

由于黄某为邕宁区法院法官,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江南区法院受理此案。因那楼镇人民政府没有向法院递交曾作出该答复的相关证明材料,法院未采信该答复函,并于2008年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随后,吴某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件发回重审,两邻居由此第3次对簿公堂。

重审期间,由吴某提出申请,法院3次委托有关检测单位,对吴、黄两家房子之间的墙体是否偏移进行鉴定,并对吴某拆除墙体、延迟建房增加的成本进行评估。

鉴定报告显示,在宅地尾部检测点,黄某房子外墙向吴某宅地偏移了5.9厘米,宅地中部测量点,黄某房子向吴某宅地偏移3.5厘米。但另一份鉴定报告也显示,在宅地前段,吴某房子外墙也向黄某房子越界3至4厘米。

法院认为,黄某家的2、3楼侵占吴某建房空间已构成侵权,但侵占的面积十分有限,凿除越界墙体会危及建筑物安全,只能采用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填补吴某遭受的损失。

2012年7月,法院判决黄某赔偿吴某建房空间被侵占的损害费、重建费,以及2006年被耽误建房产生的建设成本增加费等,共计6万余元。

两邻居形同陌路

为了这6厘米被侵占的建房空间,两家人不但结下了11年恩怨,打了6年官司,还耗费数万元支付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原本紧密相邻的两户人家,也成了陌路人。

“因为这场官司,请律师、支付诉讼费、垫付鉴定评估费,来回奔走交通费、误工费,算下来有好几万元。”吴某说,他现在与黄家基本不来往。

“他说我们侵占空间,我们也凿了墙。梁柱是用来承重的,若凿除6厘米,会危及房子的安全。”黄某的妻子陈某对记者说,如果吴某一定要赔偿、凿除梁柱,“他宅地前段也占我们空间,我们是不是也要他赔偿?”

对此,吴某表示,房子是对方先建,肯定留多少建多少。“如果他们这样打算,那我更咽不下这口气了。”吴某说,对方越界的梁柱不凿除,他房子的梁柱会偏窄6厘米,也会留下安全隐患。他还是希望对方凿除越界的墙体、梁柱,而不是赔偿了事。

“8号地建房子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确认。宅地后半部分墙体出现偏移,是历史及施工原因造成,也没有故意侵占。”黄某对这场纠纷耗了10多年很无奈。他表示,也想快点解决这场纠纷,这对大家都有好处。

由于双方对判决不服,吴某、黄某均已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