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傀儡监事长离奇履新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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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9日,成霖股份的财务总监黄坚因为公司替控股股东垫税近千万而被深交所给予通报批评“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的处分。就在大家质疑一人之力怎可私自挪用上市公司近千万元巨款,黄坚是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之时,成霖股份的一纸公告让人大跌眼镜。在2010年11月30日的股东会上,黄坚被大股东提名为监事并全票通过,后在监事会上被选举为监事长。他因此摇身一变官升二级,由公司高管成了监事长(根据成霖股份的公司章程,财务总监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而由股东提名的监事则须由股东大会通过)。

群情顿时哗然,一起本来平常的人事变动竟然引发了业内的大讨论,演变成公众事件。大股东为何如此偏爱这个被深交所看来并不“忠诚”的人?949.87万元的巨款是怎样从成霖股份流出的?董事长、监事会此间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无辜”的大股东

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操控上市公司,进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等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已经层出不穷,因此被拉下马的公司高管也不在少数,其中不乏声名显赫的企业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已经是老生常谈的了,却屡禁不止,这深层次的原因即是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这种不正当操控。

对此次财务总监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替两大股东垫付减持公司股票应缴所得税款的事件,成霖股份董秘林志伟一直替大股东喊“冤”,称“大股东是无辜的,他只是委托上市公司代办这件事情,但现在变成大股东幕后指使的一样”。可接近成霖股份中期利润一半的949.87万元巨款,只凭财务总监的一己之力便从成霖股份悄无声息地提走,实在很难想象。如果真如林志伟所述,那成霖股份的财务管理实在风险丛生。

大股东把持公司,违规追求自身利益,不但会损害公司利益,也会对公司的小股东造成伤害。上市公司应当规范管理结构,遏制大股东恣意妄为的行为。另一方面,受到损害的小股东也可以要求董事会、监事会追究大股东的侵权责任;董事会、监事会不及时予以追究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保护公司和自身的权利。

董事长“过分信任”

2010年10月28日,成霖股份了一份公司监事会会议决议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上市公司监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自查报告》的议案。成霖股份的监事会称,“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也无通过不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话音未落,黄坚就被深交所给予了批评处分。我们赫然发现,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会和公司高管的职责并得到很好的履行,在成霖股份存在巨额资金占用的情况下出具如此不负责任的报告,将监事会会议当成形式主义的走秀场。我们不禁要问,黄坚担任监事长之后,成霖股份的监事会是能够雄起,还是继续走在形式主义的“T”台上?

对成霖股份而言,制止公司资金占用、外流的最后一个环节即是董事长(总经理)。成霖股份的董秘声称,公司已经建立了从普通财务人员到财务总监再到董事长(总经理)的审批流程。但最后的结果却是,层层的环节无法及时发现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成霖股份董秘的解释是,董事长对财务部门过分信任才导致资金外流。试问:董事长的作用是什么?大笔一挥的潇洒是不现实的,能维护公司利益的主要力量如果不能发挥真正的决策作用,任何保护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文件或规定都将成为一纸空文。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在成霖股份的公司章程中也有明确记载,如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不能切实承担起应付的领导和监督责任,再加上一个形式主义的监事会,那么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就会被置于危险的境地。

人情化选举

在黄坚被选为监事会主席时,有人质疑,黄坚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在尚未被追究相关责任的情况下,如何可以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公司高管的法定职责?这不禁让人产生疑问:何谓忠实勤勉,又该对谁忠实勤勉呢?

根据公司法相应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各自的职权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很显然,从法律层面,黄坚并不能称为对公司对全体股东忠实勤勉,只能认为其对大股东忠实勤勉。而考虑黄坚的元老身份,以及他对大股东年复一年的“忠诚”,黄坚当选为监事长之后,能否从对大股东的忠诚深化到对公司的忠诚,需要拭目以待。

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是股东们保护自己权利、追求公司利益的手段,而这个权利却经常被大股东所滥用。大股东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选举对自己“忠实、可靠”之人,继续为己牟利,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通常被置之不顾。这样一来,上市公司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无从保证。

总体来说,上市公司应该保持独立性,摆脱大股东的控制,真正使董事会、监事会发挥作用,以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为重。只有这样才能从内部结构维度保证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在上市公司内部为发展提供有利环境,才能真正对市场稳定给力。

(作者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