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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职业标准》实现中高职课程衔接的局限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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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以《国家职业标准》作为中高职课程衔接的主要介质时,会受到《国家职业标准》尚不完善、与正规学校教育培养目标不同,以及中、高级工知技要求界限有时欠清楚等制约;建议以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等补充尚未出台的职业标准,将职业特定技能与核心技能放到同样的高度去对待,根据企业、学校的实际把握等级差异。

关键词:国家职业标准;中高职学校;课程衔接;局限对策

作者简介:邵世光(1964-),男,江苏赣榆人,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海洋港口学院院长,教授,研究方向为植物学与教学论;王月穆(1962-),男,江苏赣榆人,连云港工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

课题项目: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课题“基于国家职业标准的中高职课程衔接策略研究―以生物制药专业为例”(编号:D/2011/03/058),主持人:邵世光,王月穆。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3)03-0018-03

近年来,为打通中高职的联系渠道,拓展各类职业技能人才的发展空间,为社会培养急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各地探索出了许多中高职衔接的方法。而中高职衔接的核心问题是课程衔接[1-6],以《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作为中高职课程衔接的介质,不仅可以避免教学内容重复,体现知技层次;节约教育资源,有利于学生专业技能证书的获取,促进毕业生有效就业;在整合课程资源时,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4]。但《标准》毕竟只是工作标准,是胜任某一职业的最低能力标准[5],而非正规学校的课程标准,所以在中高职衔接的课程设计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现以生物制药专业为例,简要分析《标准》在中高职课程衔接方面的主要不足,提出一些解决的办法,为更好地利用《标准》,最大限度地发挥《标准》的作用提供参考。

一、《标准》仍不完备,需由其它技术标准补充

《标准》是在1999年我国《职业分类大典》颁布后,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要求,借鉴原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经验,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编制并陆续的。截至目前,共完成了793个职业标准的汇编,分五个分册出版。其中,第一分册收录了目前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88个职业,第二~五分册分别收录100、247、236和122个职业(或工种)[6-10]。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所包含的我国现有职业应为1838个[11],即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仅为应有职业的43%。这样,如果依据《标准》设计某一专业(职业群)的课程内容时,会遇到一定麻烦。如我们根据当地经济社会需要,在制定高职阶段生物制药技术专业培养方案时,将学生的未来职业定向为药物制造与管理、药品检验与分析和药品市场营销,设计的岗位群包括发酵工程制药工、疫苗制品工、基因工程产品工、药物检验工、医药商品购销工等。按照设想,应按照《标准》将这些职业的知识、技能要求形成若干模块,再将这些模块根据内在联系整合为不同课程[4]。但已经出台的《标准》只有医药商品购销工,其它均尚未制订,无据可依。为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对尚未出台的职业使用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等进行补充。

我国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是一个行业标准,于1956年开始由劳动部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并陆续修订多次,现已完成四千多个工种的标准制订[12]。工人技能标准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等级进行制订,内容包括工种定义、适用范围、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主要针对工人的就业、上岗和晋级考核。对没有《标准》的职业,可以参照该等级标准安排主要的教学内容。如疫苗制品工可参照1997年卫生部制定的《卫生行业生物制品工人技能等级标准》中“病毒性疫苗生产工”、“细菌性疫苗生产工”中的中级工(中等职业学校)、高级工(高职院校)的要求来安排课程内容。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对工种的分类过细,知识、技能描述过于概括、笼统,中高级的差别要求过于抽象,造成使用时弹性太大,难以准确把握。如病毒性疫苗生产中、高级工的知识要求均为9条,中级工1-7项为“熟悉……”,到高级工时改为“掌握……”;第八条相同,即掌握工种的安全防护知识;第九条分别为“了解生物制品GMP管理知识”,“掌握生物制品GMP管理知识”。所以《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要求一般不用“了解”、“熟悉”、“掌握”等词语描述同一工作内容,或仅用程度副词来区分不同的等级。这时可以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行业的具体要求和学校的办学特点灵活安排教学内容。

二、《标准》与正规学校教育培养目标不同,核心技能培养应得到充分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指出,我国的职业教育体系主要由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构成,而《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满足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需要”,即主要的服务对象是职业培训。职业培训是就某一职业(工种)开展的短期的,或阶段性的培养,目的是胜任该职业(工种)的工作任务,重点是对职业技能以及与该技能密切相关基本知识的传授。尽管《标准》在“基本要求”中也加入了职业道德的内容,提出了不同职业的职业守则――如《医药商品购销员国家职业标准》要求: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2.质量为本,真实守信;3.急人所难,救死扶伤;4.文明经商,服务热情,并要求培训该内容应占5%的学时比例,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而职业学校教育则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职业学校必须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教高〔2006〕16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可见职业学校教育除了使学生掌握职业基本知识、职业技能,提高职业道德外,还有提高学生思想觉悟,培养学生守信意识、社会适应能力、与人沟通和团队协作能力,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等功能。在今天还要特别强调学生健康心理的养成。这些培养目标在体现就业导向的同时,更加强调学校责任,摈弃功利观念,着眼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如果将《标准》规定的能力定义为职业特定技能的话,则职业学校教育除了职业基本知识、职业技能外的其它培养目标可归并为核心技能或“关键能力”[12]。职业核心技能的获得很大程度上是在学校环境中,通过课程、集体交往、校园文化活动等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许多东西甚至是靠潜移默化获得的,用几个、几十个学时的强化培训是无法解决的。尽管这些能力表面上与就业关系不大,但却实实在在影响一个人的工作、生活,甚至生存。所以中高职院校在制订课程教学内容衔接方法时,要将职业特定技能与核心技能放到同样的高度去对待,不要矫枉过正(即一直以来限于认识与硬件条件不足,我们的职业教育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简单地以《标准》内容替代课程教学内容;而是要在参照中、高级工标准分别设计中、高职专业技能时,积极探索中高职阶段核心技能的衔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