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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特征及披露方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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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责任信息的特征决定了其披露性质和具体实现方式。社会责任信息的特征包括“货币信息与非货币信息并存、以非货币信息为主”等四个方面,叙述性信息占据主要地位,超越了一般财务信息的范畴。以自愿性披露为主,自愿性与强制性披露有机结合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适当选择。有效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应综合利用媒体与官方网站(含临时公告)、公司年报及独立社会责任报告等多种实现方式。

【关键词】 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 特征; 实现方式

一、引言

随着社会责任运动的蓬勃发展以及人们对公司社会风险和财务可持续发展的日益关注,传统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局限性日益突出,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沈洪涛,2010)。对企业自身而言,积极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有助于塑造公众形象,提升企业声誉,规避诉讼风险,降低资本成本,进而形成公开透明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然而,由于缺乏规范的披露准则、有公信力的第三方鉴证以及企业自身存在的机会主义倾向,人们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实用性提出质疑,各项针对披露现状的研究也印证了这一点。在推动我国公司社会责任信息规范性披露的政策引导和监管实践中,首先有必要弄清社会责任信息有别于传统财务信息的特征、披露性质及其多样化的披露方式

二、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特征

深化对于社会责任信息特征的认识是相关领域理论和实务研究的起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特征决定了其披露性质和实现方式。总体而言,社会责任信息与企业核心竞争力信息、表外无形资产信息等非财务信息具有一定相似性。借鉴和发展宋献中(2006)对于企业核心能力信息的界定,笔者认为,与一般财务信息相比,社会责任信息具有典型的“叙述性信息”特征,其具体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货币信息与非货币信息并存,以非货币信息为主。公司社会责任战略定位、相关治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公司履行对社会法律、经济、道德和慈善责任的具体措施和效果大多难以用货币进行披露。在社会责任会计研究仍然停留在理论探索阶段尚未普及的情况下,社会责任信息的主体为以货币性信息为补充的非货币信息。可以预见,由于社会责任的履行及其评价具有相当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即使将来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和报告准则在技术和规范上有所完善,使得货币性信息进一步充实,也很难出现货币性信息超越非货币性信息占据主导地位的局面。

二是定性信息与定量信息并存,以定性信息为主。这与上述对货币信息与非货币信息的分析是一致的。这里要强调的是除了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少数社会责任绩效外,还存在大量以非货币形式计量的其他数量化社会责任信息,比如节能减排措施和效果的专业化计量信息、人力资源培训及其效果的定量信息、产品市场调查和顾客满意度评价信息等等。尽管如此,我们也认识到,与货币性信息一致,完全的定量信息很难反映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及其效果的真实面目,反映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战略性方针、公司文化和价值观、公司保障社会责任履行的组织制度建设和具体做法等定性信息可望长期占有主导地位。

三是主体信息与非主体信息并存,以主体信息为主。根据传统会计主体假设,公司一般财务信息不能脱离特定的会计主体,必须与特定的主体“相关”。而公司社会责任信息不仅包括企业主体范围内的信息,根据公司各类利益相关者关系管理的不同,还包括企业主体范围之外对企业风险管理和持续竞争优势的形成和维持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社会与政治体制改革、社会风俗、法律法规、行业特征、技术与创新、市场变化与消费者偏好信息等非主体信息,这些与外部社会期望紧密相关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着公司的社会责任战略行为选择,但同时无法为传统财务信息所囊括。

四是临时信息与非定期信息并存,以非定期信息为主。由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选择关系到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并对企业可持续竞争优势的培育至关重要,对于信息使用者而言随时掌握企业社会责任不同影响因素的变化对于其做出正确决策十分重要。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双汇发展瘦肉精事件、哈药股份环境污染事件、重庆啤酒疫苗研发终止事件等市场上日益增多的与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有关的“黑天鹅”事件反复告诉我们,公司有必要以及时、准确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来应对各类风险事件,切实保障各类利益相关者正当权益,积极维护诚信、负责任的企业形象。在实践中,以公司新闻专题会、公司临时公告、网站新闻动态和社会责任专栏等形式的临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占据了主要地位,而以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形式出现的定期信息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关于公司社会责任履行的整体信息,因而也是社会责任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观社会责任信息的种种特征,我们可以看出它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一般财务信息的范畴,显示了其相对于一般财务信息而言的自主性、不确定性、多样性,可观测、可核实水平较低,叙述性特征较强。首先,从信息内容上看,社会责任信息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基于经济交易的历史信息、货币信息和定量信息,而是以非货币性、定性信息为主,前瞻性信息丰富。其次,从信息涉及的主体来看,社会责任信息也不再囿于现行财务信息所要求的会计主体,而是扩展到外部环境和各类利益相关者群体。最后,从信息的时间范围来看,社会责任信息也已超出了传统财务信息的定期披露特征,更多地强调根据信息性质和利益相关者需求采取临时与定期相结合的动态披露模式。

三、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性质

信息披露性质指的是披露主体的披露动机是出于应规或是自愿。按证券市场监管部门是否给予规制及规制方法,可以将公司信息披露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类型(宋献中,2006)。强制性披露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准则的要求必须按照一定规则对已发生的相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揭示,具有严格的规范性,信息披露选择自由度较低。公司概况及主营业务信息、公司基本财务信息、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和股东及董事人员信息等皆属于此类。自愿性披露是指超出有关法律、法规或准则的要求,在强制性信息披露之外由公司管理层基于提升公司形象、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自行确定、主动对外报告的信息,如盈利预测、公司愿景与长期发展战略等。那么,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属于强制性还是自愿性信息披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