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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周期资本监管对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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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8 年的金融危机导致欧美国家银行业损失惨重,这就催生了在2010年9月12日世界主要国家中央银行达成一致意见的《巴塞尔协议Ⅲ》。逆周期资本监管在中国实行不仅可以平滑经济周期的波动性,而且可以增强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防范金融风险。中国的银行业要在吸取欧美国家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经验的同时,结合本国银行业自身的特点,打造出中国特色的逆周期资本监管政策。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 逆周期资本缓冲 中国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9—144—02

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暴露了欧美等国家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的重大制度性漏洞。各国监管机构和金融业专家经过协商和讨论研究出了符合当今金融业发展的方案,因此,在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了《巴塞尔协议Ⅲ》,这标志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确立了银行监管的新标杆。随着欧美各国实行新巴塞尔协议,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也随之引入新巴塞尔协议,促使我国商业银行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1 逆周期资本监管的内容

此次金融危机是在信贷规模快速增长的后期,经济衰退时违约率高速增长导致的银行业亏损严重。银行业的损失将会导致金融体系的动摇,这种相互关系进一步说明了在系统性风险快速增长时期银行体系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的必要性。

1.1 逆周期资本监管概念的界定

所谓逆周期资本监管(逆经济周期资本缓冲)是针对最低资本充足率,在经济增长期银行信贷规模疯狂扩张的情况下提高超额资本充足要求也就是动态调整资本充足率,来应对在经济萧条期资本充足率下滑及违约率升高促使银行亏损的情况。逆周期资本监管是宏观谨慎的外延其核心思想是将资本充足率动态地同经济周期挂钩:即经济繁荣,资本缓冲要求上调;经济萧条,资本缓冲要求下降。

1.2 在新巴塞尔协议中对逆周期资本监管的规定

2010年9月提出的新巴塞尔协议中对逆周期缓冲资本的范围为0%~2.5%,由普通股和高质量资本构成。这一规定意味着银行在满足普通股充足率4.5%,一级资本6%,总资本8%,以及资本留存缓冲2.5%的基础上,还需要增加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这一规定将由2016年1月开始启用,并于2019年1月完全生效。由于各国经济发展进程不同,具体实施情况也存在明显差异,逆周期资本监管的最低缓冲水平赋予了各国有权根据本身的金融状况,确定计提合适的逆周期资本。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缓冲的目的都在于提高银行业在经济恶化时期的恢复能力,弱化顺周期性带来的影响,且逆周期资本的实施比留存资本缓冲更加灵活。

1.3 逆周期资本监管的目标与监管决策指导原则

当初,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在处理顺经济周期问题的组织问题时,应采取一种搭积木式的方法,因此提出了逆周期资本监管,同时确定了四个重要目标:(1)抑制最低资本要求中所存在的过多的周期性问题;(2)增加更多的前瞻性规定;(3)在单个银行和金融部门内预留资本,以建立可用于应对危机的资本缓冲;(4)在信贷过度增长时期,实现保护金融部门的宏观审慎广义目标。

为了提高逆周期资本监管的合理性,应遵循一套明确的原则。

准则一:逆周期缓冲资本应当实现其监管的目的,也就是当信贷过度增长并伴随有越来越多的系统性风险时,需要保护整个银行体系以免受其潜在损失。

准则二:在实施缓冲决策时,信贷在GDP中所占的比例是一个实用的参考指标。在监管者实施并解释缓冲决策时,它不需要在其利用的信息中发挥主导作用。监管者应当对其在制定缓冲决策时用的信息,以及利用这些信息的原因加以说明。

准则三:在对包含信贷占GDP比和其它参数等信息进行评估时,应当注意这些因素的变化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误导。

准则四:在危机时期迅速释放缓冲资本有助于减少受监管资本要求所限的信贷的攻击风险。

准则五:缓冲是一种监管当局进行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工具。

1.4 逆周期资本监管相关的计算

巴塞尔委员会建议计算逆周期缓冲资本的核心挂钩变量为信贷/GDP,根据该指标对其长期趋势值的偏离度(GAP),确定是否计提逆周期缓冲资本。为何选择信贷/GDP指标,而不选其它指标?信贷的相关变量对金融危机的预测具有良好的效果。信贷作为GDP的占比,该指标已经被经济总量去量纲化了,这意味着它不受一般性信贷周期规律的影响,该指标考虑了长期的金融深化趋势,它比差分变量更加平滑,并可最小化虚假波动。因此对于逆周期资本缓冲来说信贷/GDP指标最为合适。

2 我国商业银行对于逆周期资本监管规定的差距

我国商业银行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变革和金融全球化的洗礼,已经在迈向现代银行制度和体系的道路上取得了重要的突破和长足的进展。但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若要实施新资本协议中的逆周期资本监管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因为受到政府的支持占绝对和主导的优势,而其它中小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没有任何优势,竞争不充分。我国银行业更多地具有东亚发展中国家的特点,比如银行治理结构不健全,缺乏充分的自主经营权;金融市场不发达,企业融资需求过于依赖银行贷款,银行的资产运作空间十分狭窄。中国的金融市场并没有完全开放,做为金融市场的主角银行业跟国际大型银行比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质量较高,系统性银行核心资本基本上能够达到9%,整个的资本充足率都在12%左右,而且中国商业银行资本主要是普通股,吸收损失的能力比较强。所以在短期之内,新巴塞尔协议中逆周期资本监管的提出在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和资本质量的影响都不大。但是随着全球经济的慢慢复苏,我国的经济也加速发展,信贷也随之“疯狂”地扩张,据有关部门从研究的领域来测算,在补充资本金的方面,我国几家系统性的重要银行近5年会有4000亿到5000亿元的资本的缺口。我国银行的贷款规模增长得比较快,随着贷款规模的增长,我国银行补充资本金的压力比较大。

在经济快速增长的今天,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离实现新巴塞尔协议中各项规定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与国际性商业银行缩小差距,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

3 我国实施逆周期资本监管的建议

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是通过鼓励银行在繁荣期增加资本缓冲,在衰退期相应减少资本缓冲,来调节银行业顺周期,从而达到熨平宏观经济周期波动的作用。面对我国商业银行实行逆周期资本监管的有利和不利影响,可以看出此条款在我国是有利有弊的,所以我们必须进行一定的努力,克服逆周期资本监管带来的不利影响,来完成市场经济的转型,促进我国的经济进一步发展。

因此,面对各种挑战我国商业银行应从银行自身制度的完善开始。

(1)面对逆周期资本监管的实行应该建立有关计提逆周期缓冲资本的独立监管部门来分析和研究并披露最新的情况,此监管部门更应该与目前已有的银行监管委员会及中国人民银行来促进中国金融监管的完善。对于具体如何推行逆周期资本监管制度,监管当局应加强对态势的跟踪与应对,及时制定可行的资本管理规划,加强资本管理,积极探索和创新资本的补充工具和渠道;在实施进程上,应充分考虑中国银行业的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差异化;实施资本监管操作为主,多种宏观工具审慎并用的策略。

(2)积极有效的拓展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其中包括上市筹资的同时要大力提高资产质量,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还要在资本框架内建立对危机时期经济冲击的吸收功能,并缓解顺经济周期性。

(3)持续改进逆周期资本监管的相关规定,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银行业监管框架。继续参与国际监管规则改革工作,紧密结合国际最佳实践和我国银行业实际,进一步推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Ⅲ的本土化,将良好的风险文化根植于日常经营管理之中。

(4)我国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分析我国金融行业的状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完善法律上的不足,并确保相关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和转变经济发展形式的重要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期。面对“十二五”的新起点和新要求,银行业监管必须再接再厉,持续完善审慎监管框架,不断改进监管方法手段,积极构建系统性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同时努力提升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引导银行业提高发展质量,使中国银行业在“十二五”时期更加安全稳健,更加赋有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