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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如实告知”应区分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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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是消费者投保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很多保险纠纷的发生,正是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这方面做得“不到位”,而保险公司抓住了“把柄”,最后无法得到赔偿。

不过,前不久发生的一起保险纠纷案,让我们对“如实告知”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也看到了维权的重要性。

住院期间买保险引纠纷

2006年,张女士因车祸在医院进行了156天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后几年,张女士被诊断出罹患食管中段癌。在接受一段时间的住院治疗后,张女士出院了,她找到保险公司寻求理赔,没想到却被拒绝了。在保险公司看来,张女士在投保时对住院只字未提,存在明显的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对于是否承保的判断。所以,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对张女士的理赔请求做出拒赔处理及解除合同。

而张女士认为,是否车祸住院并不影响她此次的赔偿。双方相持不下,张女士最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如实告知”分多种情况

在查阅《保险法》后我们发现,其中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可见,在不同的情况下,是否如实告知,以及对保险合同产生的影响应当区分对待

法院判张女士胜诉

最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作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给张女士。

法官给出的理由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保险合同的签订时间及保险期间,均是发生在张女士车祸住院期间,且保险合同有张女士本人的签名。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在签订该保险合同时,应当知悉被保险人张女士住院治疗的事实。

其次,基于张女士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因车祸导致住院及手术与其此后患病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在以张女士作为被保险人填写《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虽未记载住院及手术的事实,但不足以影响到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测评及保险费率的选择。所以,不应认定张女士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发现,虽然如实告知是对保险公司权益的一种维护,但也不能作为无理拒赔的理由。如果被保险人未陈述的事实与保险合同签订、保费厘定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保险公司就无权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同时,保险人代表了保险公司,人显然知道被保险人的车祸事实,以此推定保险公司知悉该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