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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船舶企业签订订单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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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球金融危机对造船业市场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使违约、毁约、弃船现象屡见不鲜。我国作为世界上屈指可数的造船大国,如何在紧张形势下谨慎签订订单防范法律风险是现阶段的重要课题,并具有现实意义。具体的防范措施深入到立法的完善,细致到造船合同文本的选择以及船舶企业自身运营,构成了船舶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要件。

关键词:船舶订单;风险防范;法律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24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2-0176-02

一、船舶企业签订订单现状分析

在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下,航运市场低迷,世界造船市场也由“卖方市场”转入了“买方市场”。据统计,2010年上半年,中国新接订单量占世界市场份额的46.2%,比2010年一季度降低了1.6个百分点,比2009年底下降了15.4个百分点;手持船舶订单量18 427万载重吨,比2009年底下降2.1%。另外,订单被撤销、造船合同重新谈判的现象时有发生。“承接订单难、融资难、交付船舶难”已成为造船企业未来几年面临的突出问题,直接影响我国造船企业的生产经营[1]。在订单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下,做到稳定造船企业手中船舶订单,化解经营风险,成为确保我国船舶工业平稳快速发展的关键。截止至2010年4月底,我国船舶企业手持订单中,大约有20%的船舶由于船东的原因不得不推迟开工,船东提出修改所造船型、修改合同条款、降低合同价格的现象为数不多。这必然会对我国船舶企业造成难以估算的损失。因此,在签订订单的过程中如何把握防范风险是最为现实的一项课题。

二、船舶企业签订订单存在的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因为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或者是企业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合同条款的约定行使自身的权益和履行义务,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一种可能性。船舶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具体形式,在经营过程中必然面对各种风险。

(一)船东违约弃船风险

目前,国际船运市场形势不容乐观,航运费率大幅下挫,船东亏损现象严重,航运市场运力严重过剩的现象进一步恶化,航运费率难以回升。面对如此形势,撤单毁约成为了船东们不得已的选择,船舶价格的跌落等都导致了船东的无奈弃船[2]。在支付完船舶建造的首付款后,面对严峻形势,支付剩余的价款与弃船相比,弃船承担的损失反而更小,权衡后选择了弃船成为船东的合理选择。

(二)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在经济主体持有或运用外汇进行的经济活动中,由于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随着人民币的升值,如何抵御汇率变化给船舶企业带来的风险应该是当前我国船舶企业的一大重要课题。在中国的造船实务中,船舶出口项目占有较大比重。而在当今国际市场,出口船舶是以美元计算价格进行船款结算为主流的,面对人民币对美元的设置,必然增加船企的成本,影响收益,从汇率变动方面,船舶企业要承担风险。

(三)造船成本上升风险

船舶企业感受最深的是造船成本呈现大幅度的上涨。造船合同签订后船用钢材价格的大幅上涨,加大了造船企业成本。船用钢材涨价大幅上涨,给船舶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成本压力,特别是2008年以后建造的船舶不少是符合共同结构规范的船舶,各种船型用钢量上升幅度在3%―7%之间,更增加了造船企业的成本。

(四)船舶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风险

我国的重大型船舶企业多数都是国有企业,有着国有企业的弊端,行政与经营有时一体化。在船舶买卖实务中,很多造船合同是由经营人员以及相关领导进行的,他们对于造船合同文本、具体条款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受其法律知识所限很难预测得到的,因而极易导致重大经营决策上的失误,使企业不得不面对法律风险下的损害结果。

三、针对订单问题的法律风险我国船舶企业具体的防范措施

(一)完善我国有关船舶方面的法律是当务之急

法律是一种重要的运营管理资源,正确运用法律这项资源对于船舶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船舶企业的合法权益亦是适应日益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的需要。在船舶市场中,船东与船企的法律纠纷一旦产生主要依靠其约定的法律解决。我国船企与船东签订具体的造船合同,双方发生法律纠纷选择适用的法律一般是英国法、英国仲裁。具体的原因是外国船东相信英国法律能更好更公正地解决问题,对中国法律氛围不信任。而从客观实际上来说,我国虽然在造船技术水平上蓬勃发展,但是我国大的法律背景这个软实力相对较弱,有关船舶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因此,一定要完善立法,这样,当争议发生时才能更有效、公平地解决问题。一名专业从事船舶海事的律师无奈地表示,造船合同纠纷产生后约定选择的纠纷管辖地一般是英国仲裁,我国船舶企业争取到的最优解决方式是在新加坡仲裁[3]。显然,在外国仲裁必然会对我国船舶企业不利。首先是成本的增加,必须投入人力物力远赴国外进行仲裁或者诉讼。其次是域外聘请律师有时会产生沟通不善问题,因而时间和经济上都会造成损失。再次是对于外国法律法规的熟识度不够以致仲裁结果和诉讼判决对于我国船舶企业的不公正。所以,必须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创建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氛围。

(二)提高船舶企业签订订单时的预付金额是防范船东弃船风险的重要措施

在首付只有20%―30%时,面对船运市场的瞬息变化,船东权衡利益损失确实有时会做出弃船选择。所以要求我国船舶企业在对外承接订单、签订订单时应该把握重要基础底线,提高船舶签单时的预付款比率,将首付款提高到50%左右,这样,即使船运市场发生变化,船东也不会轻易违约弃船。

(三)谨慎选择合同文本,对有关合同条款的细节深入分析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必备要件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当一方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请求法律救济。船东和船厂在谈判的实践过程中最为重要的莫过于造船合同文本的选择,选择什么样的标准造船合同文本无论是在最大化的维护自身权益还是赢得主动地位上都至关重要。国际上通用的标准造船合同文本主要有:美国商业部海事署海事基金会船舶建造合同(MARAD FORM)、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公会标准新造船合同(BIMCO FORM)、西欧船东协会船舶建造合同(AWES FORM)、日本造船协会船舶建造合同(SAJ FORM),这些造船合同文本都是船东船厂博弈的重要选择。而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船业市场逐渐由卖方市场转向了买方市场,享有优势权的船东必然选择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造船合同文本。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对船厂有失公平,合同条款细节的分析和补充在签订合同时就尤为重要,实现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必须务明确化、具体化。所以,我国船舶企业在对外签约时应当尽量使用我国的标准合同文本合同条款,把握船舶建造合同中的细节,例如汇率的变化风险负担、生产成本上涨的风险负担、船舶说明、船舶建造价款、权益的保障、船舶所有权的转移、风险与保险、建造人的责任与抗辩,等等。

(四)船舶企业要提高整个企业的运营水平以实现风险的最小化

要重视船舶建造的科学调查与可行性分析。在具体的运营过程中,在对外承接订单的过程中虽然面对的是日益严峻的竞争形势,但也不能盲目,必须建立在一个具有科学性的调查分析的基础之上,确定自身企业的实际技术能力、硬件水平是否能够完成订单,防范不必要的风险。同时,企业也应抓紧货款和资金的回流,将财务风险降到最低。谨慎对待船东的询价,把握船东的真实意图,避免价格过低尤其是低于成本的报价,并密切关注市场上其他国家的价格水平,结合国际造船市场行情,给出方案和意见。

要谨慎把握谈判阶段。谈判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基础,要求我国船舶企业必须全面收集资料信息,在谈判前尽可能充分了解己方尤其是对方的实力,必须对船东的信用以及实际运营能力进行调研,要求船东提供风险保证[4]。确定谈判的原则和目标、谈判方案,研究谈判策略。在谈判组成人员中必须包括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律人才辅助合同的签订工作。

(五)完善船舶企业的法务工作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基础

要依靠专业的法律人才。专业的法律人才对于合同法及外国仲裁法都有较为清晰准确的把握,当进行合同具体条款的签订的时候会站在法律的高度上给予最为合理和合适的解决纠纷的方案。船舶企业的签约人员一般都是经营人员,他们对于合同中是否存在对我国不利的因素和法律上的潜在风险,受法律知识所限很难考虑得到,所以一定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专业的法律顾问、专业的法律人才的加入,才能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进行法律风险的防范[5]。不只是通过聘请法律顾问的形式,还要在本企业内部形成有效的法律链锁,人力资源的内部系统,在谈判过程要减少干预,完全通过正常的法律解决问题,而不是听行政人员的指令。升级法律事务室的各项职权,协助公司同相关经济主体谈判、签订协议、合同等,从事与合同风险防范方面的基础工作,完善合同订立、履行以及争议解决的相关程序,包括对合同主体资格、条款、担保、履行以及合同救济等过程的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预防性措施。船舶企业要在实务中重视法务部门的重要作用,切实做到法律风险的防范,而不是纠纷发生后寻求法律上的救济。

参考文献:

[1] 袁开智.船舶工业回升能否持续尚难料[J].中国经济导报,2010,(6).

[2] 牛子晗.撤单背后的法律风险[J].中国船检,2009,(4).

[3] 蔡敬伟.对撤销船舶订单的一些看法[J].船舶物资与市场,2008,(60).

[4] 丁敏.中国造船市场分析[J].世界海运,2007,(3).

[5] 王微.谈船舶企业承接订单的法律风险防范[J].中国修船,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