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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性直观:舍勒与康德分歧的方法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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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分析了舍勒对康德伦理学形式主义的批评与舍勒所建立的质料价值伦理学的基本理路。指出舍勒与康德在此问题上的分歧源于对智性直观能力的不同态度。文章深入讨论了智性直观在康德及舍勒思想中的意义及其方法论效应,进而指出在康德的形式主义法则的批判视野下,能够容纳舍勒以其智性直观方法所发现的质料价值序列,他们的分歧并非不能调和。

[关键词]形式主义;质料价值;智性直观;批判视野

[作者简介]郁乐,重庆文理学院政法学院讲师,哲学博士,重庆永川402160

[中图分类号]B516.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11-0110-03

一、舍勒的质料价值伦理学

舍勒在《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中提出了对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的批评:“我试图阐释一门建立在现象学经验之最宽泛基础上的质料的价值伦理学。……真理是对它自己和谬误的标示。因此……我试图用正确的前提来取代康德式的前提的谬误性,以此来指明他的前提的谬误性。”舍勒并不是从一般的质料伦理学的立场出发来批评康德的,他认为康德的形式主义对一般的质料伦理学的批评是合理的:“但任何一门伦理学,只要它们以这样的问题为出发点:什么是最高的善?或者,一切意愿追求的最终目的是什么?那么在我看来,它就已经被康德一劳永逸地反驳掉了。”

既然康德的形式主义摧毁了一般的质料伦理学的理论基础,舍勒何来信心宣称康德的形式主义是“谬误”呢?舍勒的信心建立在一种新的方法论思想之上的:建立在现象学之基础上对先天的质料价值的直观。这就涉及到舍勒与康德的一个重要区别:在康德那里是先天的东西,必定是形式的东西;而舍勒则拒绝这一观点:“即使在一般价值先天以内,形式的东西也绝对不会与先天的东西相等同。在这里存在着先天本质关系的基本种类。”舍勒以此来解除康德所设定的“先天的”即“形式的”联系,认为存在着一种先天的质料价值,它们能够被现象学的直观的方法所发现。

舍勒将他所发现的价值区分为两种体系:一是“我们称作价值样式的质料价值之质性系统”,即“适意与不适意的价值序列”、“生命感受的价值之总和”、“精神价值之价值区域”及“神圣与不神圣的价值”;值得注意的是,舍勒特别地强调各种价值之间的“等级秩序意义”,他强调:“这些价值也同样处在一个先天的级序之中,它先行于隶属于这些样式的质性序列……高贵与粗俗的价值是一个比适意与不适意的价值更高的价值序列;精神的价值是一个比生命的价值更高的价值序列;神圣的价值是一个比精神价值更高的价值序列。”

另一个体系是善与恶的价值,“‘善’这个价值是一个附着在实现着的行为上的价值,这个行为在较高的(或最高的)价值层次以内实现着不同于否定价值的肯定价值;‘恶’这个价值是一个附着在实现着否定价值的行为上的价值”。因此,如舍勒所说,“善”与“恶”的价值相当于是由非道德价值之间的关系来体现的,如果选择了实现否定价值,其行为是恶的;如果选择实现较高层次的价值,其行为就是善的,同理,如果选择了较低层次的价值,其行为岂不是“恶的”?舍勒对价值序列的等级关系的设定,是他的创立的质料价值伦理学的必然要求,否则,一堆的质料价值,必然使其体系陷入混乱;然而这一等级关系的设定却给他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困难。

舍勒的这几种价值序列的级序体系并没有他所想象的那样具有创造性的意义,尤其是其“级序”关系缺乏真实的根据,只不过是一种企图杂糅起来的几种旧的价值――感官的。生命的,精神的,神圣的,并以舍勒自己的倾向性作了主观的排列;舍勒将神圣的价值排列在最顶端,让人不由自主地回忆起中世纪以神圣的价值压抑其他所有价值,而压抑感性价值与活力价值,就意味着压抑人的本性。实际上康德也提到过质料价值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但是他认为,“一切质料的实践规则都在低级欲求能力中建立意志的规定根据”,因为“问题的关键根本不在于这个令人快乐的对象的表象来自何处,而只在于它令人快乐到什么程度。如果一个表象,哪怕它在知性中有其位置与起源,却只能通过以主体中某种愉快的情感为其前提来规定任意,那么它要作为规定任意的根据就完全依赖于内感官的这种性状,亦即内感官由此而能被激发起快意来的性状”。在康德看来,质料的根据,无论其表象起源于何处,“它们本来惟一借以构成意志的规定根据的愉快情感(快意,及人们从那推动着创造客体的活动的东西中所期待的快乐)却具有同一种类型”。康德比较了阅读与打猎、讲演与进餐、交谈与打牌、接济穷人与看戏,指出这些快乐对于一个人来说“完全是一样的”,其选择在道德上并不会形成重大差别。康德给个人的选择留下了更加宽容的空间。

二、康德与舍勒的根本分歧:智性直观

舍勒与康德关于质料伦值是否是先天的分歧与一个方法论的分歧有关:关于直观能力的分歧。舍勒从现象学的立场出发,认为本质直观的方法能够用来发现先天的质料价值,因而就摆脱了康德对质料价值的定位――经验性的、他律的,从而使创立一种先天的质料价值伦理学成为可能。舍勒认为,“在精神的感受活动这里和在纯粹思维那里一样,都存在着对行为及其质料的本质直观,存在着对它们的奠基和联系的本质直观”。因此,舍勒猛烈批判了康德对质料的态度,认为“它(这种态度)是对‘被给予之物’本身的完全原初的‘敌意’或‘不信任’,是对所有作为‘混乱’的‘被给予之物’――‘在外的世界与在内的本性’――的恐惧与畏惧;用词语来表达:这是康德对世界的敌对态度”。

康德否定质料中存在的先天价值的可能性。对舍勒来说,恰恰相反,“一切价值先天(也包括伦常先天)的真正所在地是那种在感受活动、偏好,最终在爱与恨之中构建起来的价值认识或价值直观,以及对价值关系、它们的‘较高’、‘较低’的关系的认识或直观,或者说,‘伦常认识’”。被康德所断然拒绝的质料的世界中,舍勒发现了丰富的宝藏:质料的价值序列与级序体系;而发现这一宝藏的方法就是:本质直观。

本质直观方法是现象学的基本方法,舍勒也基本保持了其作为一般的现象学方法的特征。“本质直观标志着一种直接的直观,在这种直观中,在将所有设定都忽略不计的情况下,一个实事的本质作为先天而成为自身被给予性。”舍勒认为,这种“自身被给予性”不仅对“实事的本质”而言,“与本质性一样,本质性之间的关系也是‘被给予的’,而不是由‘知性’所引出或‘生产’的。它们被直观到,而非‘被制作出来”。舍勒认为他以此方法获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发现了先天的质料价值序列与级序系统,为质料价值的伦理学真正地奠定了基础。

舍勒的本质直观方法与康德所提及的理智直观方法基本相同,对此方法的立场决定了他们在质料问题上的立场。康德认为直观能力原则上有两

种:感性直观与理智直观,“一种知识不论以何种方式和通过什么手段与对象发生关系,它借以和对象发生直接关系并作为一切思维手段的目的的,还是直观”,作为感性存在者的人,只拥有感性直观的能力,“通过我们被对象所刺激的方式来获得表象的这种能力(接受能力),就叫作感性”。康德的立场是坚定的,“一切思维必须无论是直截了当地(直接地)还是转弯抹角地(间接地)借助于某些标志最终与直观、因而对我们人类来说与感性发生关系,因为以别的方式不可能有任何对象给予我们”。康德坚决地排除人类拥有感性直观的能力之外的任何直观能力,而现象学的本质直观极其类似于康德所坚决否认的非感性的直观:理智直观。

在康德批判哲学之后再证明类似于理智直观的能力存在,意味着批判哲学的基本立场受到质疑,舍勒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如果这种方法能够确立,批判哲学所证明为虚妄的那些独断教条是否可以借此而重返哲学舞台呢?从这个意义上讲,舍勒不可能确立这样一种方法的可靠性,因为人们不可能发现一种先天的质料价值,这是人类的直观能力的局限性所决定的,如果能够发现这样一种价值秩序,当然会一劳永逸地解决我们的道德争论。

三、法则视野中的价值秩序

舍勒并没有真正理解康德形式主义的深刻意义,他只是把形式主义推向极端,认为它完全排斥了道德生活中的质料价值。舍勒像休谟一样,企图借助于对质料的情感来解决德的动力问题,虽然对质料的情感会产生动力,但肯定不是纯粹实践理性的动力,最多不过是推动仅仅符合德性法则行为的动力。以康德的立场为基础,却能够包含其立场被弱化的舍勒的价值体系,虽然康德反对把质料价值排列在一个森严的等级秩序之中。舍勒的价值序列及其级序虽然不可能具有舍勒所声称的作为价值本源的先天质料的地位,但是,在康德的德性法则的视野之下,它能够获得自己的权利与界限。

康德否定了人类具有智性直观的可能性,所以舍勒所发现的质料价值体系不再具有先天的地位,但是这一方法与它所发现的这一质料的价值体系并不是康德的批判哲学中所完全排斥与否定的。就方法而言,本质直观,类似于康德所认为的“我们为先天概念所配备的直观,要么是图型物,要么是象征物,其中,前者包含对概念的直接演示,后者包含对要领的间接演示”。在前者那里,“知性所把握的一个概念被给予了相应的先天直观”;在后者那里,“一个只有理性才能想到的而没有任何感性直观能与之相适合的概念就被配以这样一种直观,借助于它,判断力的处理方式与它在图型化中所观察到的东西就仅仅是类似的,亦即与这种东西仅仅按照这种处理方式的规则而不是按照直观本身,因而只是按照反思的形式而不是按照内容而达成一致”。

我们可以看到,对感性存在物的本质直观所发现的eidos实际上属于前一种直观及其所得到的东西;对价值的本质直观就可能是属于后一种情况,它发现的不是一个感性存在物及其形式,而是一个非感性的东西,它不能给出相应的先天直观,而只能在借助于类似于直观的方式以反思的形式而进行。在前一种直观中所发现的eidos从属于感性直观形式在把握被给予的感性杂多时给出的先天图型(如椅子的图型),而后一种直观中发现的东西则一种象征性的东西:对价值的象征(如高贵、粗俗等等)。

综上所述,舍勒所发现的价值体系在康德的德性法则的视野中也拥有自己的定位:在法则之批判视野中赋予舍勒所发现的质料价值以其应有的地位,但是拒绝对质料价值序列的这种等级排列。这些价值序列(感官、生命或活力、精神、神圣)自身并不具有善恶的(道德的)意义,这是舍勒所坚持的;康德也赞同这一观点。如何选择与实现这些价值,才具有善恶的意义,这实际上也走向了康德的德性法则的道路:不是质料,而是形式法则才应该是意志的决定根据。康德也认为质料价值只具有有限的道德意义,它们本身原无所谓善恶,如何选择与实现它们,如何在法则的要求之下使它们成为有限的目的或手段,善与恶才显现出来。这样,不仅舍勒的质料价值系统在康德的德性法则之下有自己的恰当位置,而且他们的分歧也并没有舍勒所声称的那样不可弥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