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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能“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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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的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处于垄断地位,它们很有可能将存款保险的成本转嫁到存款人身上,从而使存款保险保护存款人的初衷被削弱

银行突然宣告破产,存在银行的钱

可能“一夜蒸发”,这是令存款

人最为担心的事。不久后,或许这种事就有解决的办法了:一种叫做“存款保险”的制度即将出台。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日前表示,银监会将抓紧构建存款保险制度。他说,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基础设施,同时使金融机构有正常的退出机制。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为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成员机构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当成员金融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时,保险机构须向存款人支付一定限额的存款。可以说,存款保险实际上是为危机银行“买单”,至今,全球已有12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可能带来道德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往往是由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个人债务清偿的责任。如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中农信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事件,国家实际上扮演了“救火队长”的角色。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由各级政府或中央银行“买单”的缺陷和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如资金的筹措可能存在困难;金融机构之间无法开展公平竞争;银行对存款人会产生道德风险行为等。

更主要的是,随着银行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化及外资参股后,国家的隐性担保将使非国有股东获得隐性收益,同等国民待遇也会增加外资银行的道德风险行为。规范的存款保险制度,既可让其他股东分担一些保险成本,也可降低因开放带来的系统风险。在此背景下,将我国隐性的存款保险变为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然而,存款保险制度并非是万能的,它是一把双刃剑,即在降低金融风险的同时又带来了诸多新的问题和风险,如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即越是风险大的银行越积极参与,结果导致存款保险制度中充斥坏银行)和“大银行不宜倒”等问题。而上述问题中最根本的是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将进一步提高公众对银行的盲目信任,会使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下降,使其不去积极关注银行的经营优劣,对所有银行一视同仁,“用脚投票”的机制失灵,甚至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其因为缴了存款保险费,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在某些国家,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不佳,新产生问题所引发的成本甚至超出了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好处,从而导致银行业陷入危机蔓延的境地。

存款保险制可能增加存款成本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规模大,但经营效率低,而股份制银行规模小,但经营效率高。这种两极分化使我国银行业在日后的发展重点大不相同: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重在提高效益,股份制银行的改革重在扩大规模。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则对它们的发展产生了相反作用: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其国有性质,在吸储上有很大优势,许多居民存款都集中在国有商业银行,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直接增加了它们吸收存款的成本。为追求经济利益,它们势必追求高收益,而高收益就意味着高风险,由此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变大。股份制银行在吸收存款上不具备优势,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使得股份制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在信用担保上的区别不复存在,导致银行业的二元化状态更加明显。

另有分析人士表示,中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后,原先由央行承担的金融机构破产倒闭风险,将分散到各银行,银行的经营成本会增加,对银行利润或多或少有影响。

的确,存款保险也是有成本的。对银行而言,缴纳的保险费将会增加其营运成本。目前,中国的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处于垄断地位,它们很有可能将这些成本转嫁到存款人身上,从而使存款保险保护存款人的初衷被削弱。上海社科院世经所徐明棋教授认为,这种存款成本的增加至少会产生以下负面影响:

一、对中国这样一个储蓄率很高,又主要以银行存款为重要形式的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使存款在金融资产中的比重下降,因为吸收存款的成本增加后,无论存款人或银行承担存款保险的成本,都会影响存款人的存款选择。

二、存款保险机构有自身营运成本。在中国,这一类机构往往被当成又一家准政府机构,其工作效率通常是不高的。存款保险机构如果还被赋予一定的监管职能,那么,对中央银行和银监会而言,夹进一个“婆婆”在增加管理成本的同时,还面临一系列沟通协调问题。

据悉,新设立的这家存款保险公司将由国家财政出资,并由政府管理,即政府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与剩余收益支配权。有专业人士表示: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同国有公司没有什么区别。存款保险收取保费的过程,无疑是一个人将一只手上的钱放到另一只手上。这些保费是国有商业银行利润的一部分,与银行的坏账准备金没有什么本质上区别,只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即无论盈利与否都得按比例交纳。当银行的经营出现问题、绩效下降时,这种保费负担还会加剧银行的亏损。

存款保险机构不应只是“付款箱”

由此可见,存款保险制度利弊互见,一旦实施就必须面对它所带来的新风险。如何设计存款保险制度,使其趋利避害,特别是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如何确定,是摆在制度设计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国际上存款保险机构有两种类型,一类是“付款箱”型保险机构,金融机构出了问题,就用收缴的保费偿还存款人,不够用就申请央行再贷款,对金融运行情况一概不问。

另外一种是对金融机构有监管职能的存款保险机构。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取这种形式。国际经验表明,存款保险机构只有兼具银行监管职能,包括处置有问题银行的职能,才会比较有效。

据央行副行长刘士余介绍,中国存款保险机构大的框架方向不应采取“付款箱”类型,而是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有监管权限的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机构要对金融机构有“实时校正”功能,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报表,违规行为应该得到及时纠正。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范建军说,“存款保险机构的具体功能应该包括几个方面:制定并执行存款保险的费率结构、保险额上限、目标保险金储备规模以及保险费的征收方式,管理存款保险的资金账户;对银行进行风险监管,并根据风险状况调整征收费率;监测银行的资本金充足程度,及时发现问题银行;对资本金损失严重的银行依据其所有制性质提出处置方案,并负责组织失败银行的清算,兑付被保险存款差额。”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员魏加宁也认为,根据中国国情和国际趋势,我国未来的存款保险机构不仅应当负责存款保险基金的征收、运用和赔付,还必须拥有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撤销、破产清算等权责,还要有权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否则的话,一个制度设计不当的存款保险制度将有可能引致更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