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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词义的客观性中有主观性的渗透,而词义的主观性又受到客观性的制约。与此同时,在词义界定的视域中,我们必须把词义的客观性质定位为一种“本体”性的存在。用辩证理性的眼光对词义的主客观性和统一关系加以审视,对于把握词义的发展与丰富的深层内涵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关键词: 词义 主观性 客观性 互摄相渗 统一
词,是一种音义结合体,是声音形式和意义内容的有机整体。从宏观上说,词义,就是词的声音形式所负载的内容,它标记的是一定的意义,它作为一种较为复杂的词汇学现象,是具有多方面性质的,有学者认为“词义的主观性与客观性是词义中一组最根本的特征”[1],主要是从客观现实与主观意识的角度对词义进行审视的。我认为这是合理的,词义的客观性与主观性,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我们无法忽视的一个重要课题。
词义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看似是相对的两个概念,在同为词义性质的范围内,主客观性双方却是辩证统一与词义这一整体的,二者是互摄相渗的关系。客观性中不乏主观性的渗透,主观性中亦有客观性的制约,正是在渗透制约的状态之下,词义的丰富性才得以彰显。
一
词义的客观性中有主观性的渗透,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是突出显现在词义本身所具有的感彩上。感情,是人作为人所特有的一种心理反应与感性特征,是“人的主观意识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人们认识客观事物或作用于客观事物时产生的对客观事物态度的体验……”,①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随之而产生的这种社会意识观念的改变也会渐渐渗入语言交际领域,而原先词义所带有的客观性中就不自觉地带上了主观性的特征,这是人类观念和文化的进步之于语言词汇领域的一种折射,带有某种层面的倾向性。比如:“鼠”这个词的词义,在产生之初,仅是指一种哺乳动物,而后来当使用者们用到这个词时,越来越多地将它与一些不良的品格、行为、物状等联系在一起,如“鼠胆”、“鼠辈”、“鼠目寸光”、“贼眉鼠眼”、“投鼠忌器”等。渐渐的,它带上了明显的文化语言意义上的贬义成分。实际上,这种词义的衍生,是作为动物的鼠本身对人类带来的危害而来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鼠患横行,在深受其苦和防治的过程中,人类的文化心理中渐渐建立了这样一种主观上约定俗成的认识,将“鼠”一词的词义逐渐引向语言意义的反面,而与此同时,“鼠”一词也带上了一定程度上的拟人色彩,当用之来形容人的时候,有指“胆量小”(胆小如鼠)、“狼狈之状”(抱头鼠窜)、“相貌丑陋猥琐”(獐头鼠目)等多方面多角度的意义,这本是这个词一开始所不具有的意义内容,而在“特定环境或周围条件中引起一种对符号固有意义做出解释的过程,而解释本身必然带有解释者的主观成分”[2]。再如,现今当我们提到“鲁迅”一词时,可以将其释为一个人、一个作家,一个文化巨人,然而,更多的,我们还将这个词理解为一种精神,一个文化的符号,这个词承袭着某个特定时代的文化意义与精神力量,而这更是带有了明显的主观性的烙印。客观对象仍是那个对象,那个存在的客体,由于带上了释者感情、观念、心理等主观成分,从而对对象加以理解认识,词义不可避免地渗有主观色彩,这是人类的主观意识对客观对象某种程度上的渗透,由此,词义表现出的客观性质中有了明显的主观性质的渗透。
第二,词义的客观性质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们主观认识的程度,这更多地体现在主观意识与客观现实的关系上,主要表现为对客观对象的某种错误或者是不成熟的认识。如“鬼火”,是“夜晚时在墓地或郊野出现的浓绿色磷光”,因为这种火焰忽隐忽现,它多出现在墓地、荒郊等处,当时的人们受世俗迷信的影响,加之认识能力低下,尚未形成科学理性的认识体系,误认为是鬼点的火,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的积淀下,对“磷火”这一客观存在的命名词便固定了下来。实际上,这就是一种认识不成熟的表现,人们仅从主观判断和认识构架出发,确定下来一种词义作为某种客观对象的所指。再如聊斋故事中的“鬼”、“仙”、“妖”、“魔”、“灵魂”、“天宫”、“地府”等词,皆是客观现实世界中不存在的对象,是人们从事主观认识活动,在某一客体的基础上,或想象,或加工,或创造,形成的一种虚幻的歪曲的错误的认识结果,却用语言文字的形式将其作为一种词汇现象固定下来,成为某个特定领域的专用名词,就这点看,词义中主观性显现得尤为充分。
二
词义的主观性受到客观性的制约。我们所说的主观性质,并不是随性所至、任意而为的,并不具有任意性。在一定的社会群体内部,有很大程度上的约束性,这种约束性主要来自客观存在的限制与制约。
上面我们说到词义的主观性时,提到这种主观性或多或少来自于不同语言运用群体认识和理解上的一种“差异”,而这种差异的产生,却总是以客观对象作为物质载体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各具个体色彩的主观性特征。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客观世界存在的物质对象将人们的主观认识圈定在一个特定的范围之中,人的认识再主观,想象力再丰富,也始终不能过分地超出这个额度,这样,客观性某种程度上就制约了主观性的任意,而语言运用主体的主观成分便得以在一个特定的维度中充分显现出来。比方说,面对同一事物,如“水”、“火”、“电”等,不同的人产生的不同词义,有时是有“科学义”与“通俗义”之分的,但这种词义的指向却依旧是那个客观存在的确定对象,这是不变的。再如,上段的“神”“仙”“鬼”之类带有奇幻灵怪色彩的词,在欣赏文学或影视作品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神鬼之流,也具有“人”的本质特征,无论从外表,还是内在情感的表现上,都只是作了不同程度的改造与升华,这些大多是以现实生活中的人类为参照物,经过艺术家的加工进而形成的;这些词所标记的意义,也同样是有一个客观存在物为“原型”的。“如果离开了‘人’这个客观存在,也就无法凭空创造……”[3]。归根结底,词义的形成与概括还是以客观对象为基础和依据的,从而决定了对于它们的主观性认识只能是一种超越历史发展阶段的超前虚幻的反映,词义客观性对主观性的制约也正体现在此。
三
我们必须认识到,虽然词义的主观性和客观性有着内在互摄相渗的关系,但在词义界定的视域中,词义的客观性质依旧占据着“本体”性的位置。任何观念的产生都需要一个业已存在的物质载体作为一切建构的基础,“无论是基于对客观存在的正确的认识,或者基于错误的认识,词义总要在客观存在的基础上产生,客观存在永远是词义形成的不可缺少的依据”[4]。词义的主观性与客观性互摄相渗,在概念意义的层面上,二者有着本身的对立,但这种对立是辩证的,并统一于词义这个有机整体,不能因此非彼。当某一个词表达的是某种理智、科学性的判断时,我们应该适时排开过多的主观臆断;而当表现的是一种充分的价值论断、感性思维时,我们则要恰到好处地张扬个性,使主观意念趋于完善合理,从而更好地适应客观对象的要求。我们在探求词义的过程中,应当在遵循语言词汇规律的基础上使二者趋向内在的一致。
参考文献:
[1]刘继超.试论词义的客观性和主观性.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Vol33,3.
[2]王跃平.语词意义的本质和逻辑结构新探.江海学刊,2003,6.
[3]谢文庆.词义的来源和发展.思维与智慧,1985,(3).
[4]葛本仪.现代汉语词汇学.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