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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加工7种行为将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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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务院法制办于近日公布《粮食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3月31日征求意见结束。

“粮食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我国首部粮食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起草了征求意见稿,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其立法目的之一。征求意见稿规定,粮食是指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和薯类。同时食用植物油和油料的生产、流通、消费活动均适用本法。

征求意见稿规定,粮食收购、加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活动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根据征求意见稿,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进行加工;(二)使用农药残留、真菌毒素和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的原粮进行加工;(三)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四)影响粮食质量的其他行为。从事粮食收购、批发和零售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三)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四)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五)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六)垄断市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七)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行为。

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征求意见稿对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进出口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粮食检验等方面作了规定,并且要求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应当加强被污染粮食的监控,可以采取强制性检验、警示公告、干预性收购、分类储存、定向处置等措施。同时为了确保粮食的供应和价格稳定,规定国家建立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制度。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应当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反之应当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

中国农业大学多位食品安全专家表示,征求意见稿对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粮食生产保障、粮食流通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保障、粮食调控与储备等方面都作出具体规定,凸显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消费者安全的立法宗旨。粮食流通一头连着粮食生产,一头连着粮食消费,是实现粮食资源优化配置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对此征求意见稿就粮食收购、加工和经营作出明晰规定,同时转基因入法,使得消费者关注的转基因食品管理和相关立法在粮食领域率先破题,是国家立法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