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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耕犁伤人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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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2007年10月3日,某地菜农杨某从邻居高某家借了一台旋耕犁,在自家的蔬菜大棚里翻地。杨某以前没有使用过旋耕犁,但是他觉着自己会开手扶拖拉机,就应该能驾驭旋耕犁。可事与愿违,他还没用多久,不小心挂了倒档,旋耕犁突然翘起落在了双腿上,由于旋耕犁没有防护措施,杨某的双腿被旋耕犁所伤。消防队员赶到现场后,准备用液压扩张钳把犁刀拆开,可由于缝隙太小,扩张钳根本派不上用场,于是用扳手逐个将旋耕犁的部件拆开,在犁刀底部露出了一个沾满泥土的插销,拔掉插销,犁刀终于被卸了下来。拆掉犁刀将杨某送到医院。经诊断,杨某双腿骨折,需要4次手术,花费近30万元。

杨某今年53岁,有两个儿子。几年前,他和老伴给老大盖房娶了媳妇,后来又借钱建起了3个蔬菜大棚,事发前还欠着2万元外债。现在,杨某的两个儿子四处筹钱,但举债无门,一家人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杨某受伤后,村民议论纷纷,有人说这事得由杨某的邻居高某负责,因为旋耕犁是高某的。有人说高某的妻子明知旋耕犁缺乏防护措施,还把旋耕犁借出去,应承担责任。也有村民反映,旋耕犁伤人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村民认为是生产厂家的设计存在缺陷。如果有防护措施他不可能会把人的腿给搅进去。但也有人认为,杨某自己不小心被旋耕犁所伤,与他人无关,应自己承担损失。

突如其来的灾难使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又雪上加霜,那么谁应该就杨某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呢?是旋耕犁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承担责任?还是旋耕犁的主人承担责任?还是杨某自认倒霉,自己承担损失呢?

法律分析

一、旋耕犁的主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旋耕犁的主人高某有一定的责任。当旋耕犁的主人将旋耕犁借与杨某使用时,两者在法律上建立了合同关系,是一种无偿的借用合同关系。作为旋耕犁的主人,应当将使用该器具的安全注意事项明白无误的告知借用人,这种义务,不因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改变,故在此事件中,旋耕犁的主人没有尽到安全提醒义务,违反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因存在一定的过错,与杨某的人身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此事件中,受害人本身具有过错,作为理性的成年人,应对旋耕犁的人身危险性具有一定的预见性,但其过于自信,以为能操作拖拉机也能操作旋耕犁,属过于自信的过失,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根据过错相抵原则,旋耕犁的主人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二、高某的妻子明知旋耕犁缺乏防护措施,还把旋耕犁借出去。应承担责任吗?

高某的妻子明知旋耕犁缺乏防护措施,虽然无法提供防护器具(应由生产商提供),但应当告知旋耕犁的危险性及正常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以保证使用安全。本案中,高某的妻子没有告知有关事项。如上所述,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求偿权是受害人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受害人可以依法主张,也可以放弃。很多时候,因为受害人与出借人的关系都比较好,一般受害人都不向出借人主张权利。

三、旋耕犁的生产厂家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旋耕犁的生产厂家负有责任。本案中的旋耕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本案中的旋耕犁是否是合格的产品?

目前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有《旋耕机作业质量》,对深度合格率、植被残留率、碎土率等进行了规定,但未涉及产品使用安全规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因此,即使旋耕机达到了作业质量要求,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该产品也属不合格产品。

第二,本案中的旋耕犁是否存在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设计缺陷,即因产品设计上的原因导致的不合理危险。(二)制造缺陷,即制造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由于“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三)告知缺陷(或称指示缺陷、说明缺陷),即因告知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由于产品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生产者却未能用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明确地告诉使用者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本案中,该产品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设计缺陷。据有关专家介绍,旋耕犁的发动机排气管比较低,烫伤的可能性大,而且作业力量非常大,但缺乏对人身、财产安全的防护措施。因此,可以认为该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缺陷,事实上,由于缺乏安全防护措施,许多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遭受到不同程度的人身损害。

第二,告知缺陷。由于该产品作业力量大,犁刀锋利,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在使用时,应当告知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并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警示说明,但该产品没有警示标识,故可认为存在告知缺陷。而对因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综上所述,本案中杨某可以向旋耕犁的主人求偿,也可以向旋耕犁的生产厂商或销售商要求赔偿。当然,杨某自己也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