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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官坑农,行政公文推“黑麦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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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方城县农业局副局长刘会合,明知“新麦26”这个小麦新品种不适合在该县种植,但为了能让经营该小麦种子的妻子获利,他竟篡改公文,强行将麦种在该县推广种植,结果造成2013年全县2400亩小麦严重减产,社会影响恶劣。

2013年11月23日,犯罪的刘会合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小麦减产引发农民集体上访

2013年夏,小麦收割完毕后,家住方城县独树镇张寨村的胡玉成怎么也高兴不起来。胡玉成一家种了八亩小麦,平均亩产却只有300斤。胡玉成家八亩地种植的是一个叫“新麦26”的小麦新品种,当时,村干部推销说:“亩产不低于1000斤,好的可以达到1200斤,肥田最高能打1500斤,到时候还要每斤加价五分钱统一回收。”胡玉成等很多农民正是相信了这些诱人的宣传,才放弃了种植多年的小麦品种,改种“新麦26”。

在小麦收割前,胡玉成发现别的品种的小麦穗大,颗粒饱满,而“新麦26”每株的穗头有半截是空的。除了产量明显减少外,“新麦26”的外观和品质也相对较差,颜色发暗发黑,籽粒瘦小。独树镇粮食购销点负责人看到“新麦26”的麦粒时说:“这种麦子质量实在太差,麦子黑瘪,打出的面发乌。小麦收购正常价每斤1.12元,这种小麦每斤价格也就几毛钱。”在方城县,和胡玉成家有同样闹心遭遇的还有不少农户。2012年,除了独树镇外,该县清河乡、赵河镇、古庄店乡等不少乡镇都种植有“新麦26”。结果一样,都不同程度减产,严重的亩产仅200斤。于是,引发农民集体上访。

面对小麦明显减产和大量的农民上访,方城县农业局于5月下旬组织专家进行田间测产鉴定。2013年7月初,方城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5月23日,执法大队组织专家对二郎庙乡花山留村的一些地块进行了田间测产鉴定。鉴定报告认定,方城县部分小麦地块结实率低问题,经田间现场鉴定情况属实。”测产数据显示,“新麦26”单穗粒数23.76粒,较正常年份有较大幅度减少。报告同时指出:“小麦不结实问题的直接原因是我县今年4月18日至4月20日强降温、降雨雪天气造成。另外,小麦品种在抵抗生长中期极端低温方面存在不足。”报告称,全县小麦正处在抽穗扬花阶段,是营养生长与生殖生长最旺盛的时期,此时出现严重低温冻害对小麦发育影响较大,“雨夹雪化为水下渗到根部或通过叶脉达到根茎部,极易造成小麦茎部冻害。”显然,上述的鉴定报告不能让农民信服,一些农民继续上访,有一农民还向新闻媒体投诉。

强行推广背后

据了解,“新麦26”由河南省新乡市农业科学院、河南敦煌种业新科种子有限公司选育。2010年12月13日,“新麦26”品种经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该审定委员会对“新麦26”的审定意见是,该品种“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信阳、南阳除外)、安徽北部、江苏北部、陕西关中地区高中水肥地块种植。”

河南省新乡市农科院研究员、“新麦26”的育种专家赵宗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新麦26’品种推出后,因为表现好,不少地方积极引进种植。但因为地理气候、品种特性等因素,每个品种都有自己的适宜种植范围,超出审定区域后,农户自发小范围试种还可以,一旦大范围、大规模进行推广,不但违反相关规定,也很容易出现生产事故。”

按照《种子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主要农作物的种子未经审定不得经营推广,通过审定的品种,则要按照审定区域说明的范围进行推广与生产,严禁超出区域。地处南阳盆地北大门的方城县,是一个有近百万人口的农业大县。2012年,方城县粮食总产达到11.75亿斤,实现九连增,成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既然“新麦26”不适应在方城县种植,又是谁在推广呢?

2013年7月18日,人民日报以《河南方城违规推广种子酿恶果》为题,对方城县农业局违规推广小麦种子导致小麦大面积减产事件进行了报道。此文在人民日报刊发后,社会反响强烈。文章刊发当天,方城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对查处县农业局副局长刘会合篡改公文坑农害农案进展情况的通报》。经调查,方城县农业局副局长刘会合为谋一己私利,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以行政公文形式推广不适宜在本县种植的小麦品种“新麦26”,坑农害农,造成种粮农民减产受损。

由他的妻子薛某担任理事长的方城县兆丰粮食专业合作社,于2012年8月起从某种子公司引进“新麦26”共计2.5万公斤。刘会合在方城县农业局分管业务工作,每年负责对全县种植小麦品种布局拟定指导意见。刘会合明知“新麦26”不适宜在南阳播种,但他在2012年9月制定方城县2012秋播小麦品种布局指导意见中,仍大胆篡改公文,擅自把“新麦26”确定为适宜推广品种,并在他主持召开的各乡镇农业中心主任会议上宣传推广该品种,还在部分乡镇、村设立销售网点,把其妻合作社所购进的2.5万公斤“新麦26”小麦品种全部进行了销售。

“黑麦种”停销,黑心人刑拘

方城县监察局已于2013年7月2日对刘会合作出停职调查的决定,责令销售“新麦26”品种的兆丰粮食专业合作社停止一切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1.83万元,罚款1万元。对经销“新麦26”的方城县东盟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公安部门正在立案侦查中。

2013年7月29日,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会,宣布调查结果:方城县农业局副局长刘会合涉嫌,于7月27日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查证,自2003年1月至事发,刘会合任方城县农业局副局长。2012年8月15日,其妻薛某以“方城县兆丰粮食合作社”的名义与某种子公司签订了“新麦26”的销售合同,购进种子2.5万公斤。之后,刘会合通过亲自拟文、主持会议等形式,为其妻薛某经营的合作社推销“新麦26”,薛某从中盈利共计9000元,“新麦26”在方城县大面积受灾减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3年8月10日,因涉嫌罪,刘会合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0月28日,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罪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会合妻子薛某负责的方城县兆丰粮食专业合作社主要提供玉米、小麦等生产资料的购买、产品销售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等,2012年销售“新麦26”。经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新麦26”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信阳、南阳除外)种植。2012年5月27日,南阳市农业局下发通知,明确了在南阳市适宜种植的小麦品种共15种,不包含“新麦26”。

2012年6月25日,被告人刘会合主持召开2012年秋季方城县小麦布局讨论会,讨论适应方城县种植的小麦品种,没有“新麦26”。2012年7月28日,被告人刘会合自行拟文撰写了方城县农业局《关于方城县2012年秋播小麦品种布局意见》,将“新麦26”作为方城县平原乡镇的示范种植品种。2012年8月18日,在方城县农业局召开的全县各乡镇农业中心主任会议上,该局向各乡镇农业中心主任下发了《关于方城县2012年秋播小麦品种布局意见》,刘会合在安排工作时,要求小麦示范以“新麦26”和另一个小麦品种为主。2012年9月26日,刘会合在撰写《方城县2013年夏粮生产方案》时,自行将“新麦26”作为平原乡镇的主推品种。后来,《方城县2013年夏粮生产方案》被方城县政府办下文在全县转发。

公诉机关认为,后经方城县农业局组织农业专家计算,2013年“新麦26”每亩实际减收金额为138.9元,全县农民实际减产损失为157万余元。该事实被多家媒体报道后,方城县政府组织工作人员深入调查,向种植“新麦26”的减产农户支付损失109万余元。刘会合构成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在庭审中,刘会合辩称,审定公告中的信阳、南阳应当是生态区域而不是行政区域,“新麦26”在方城县试种效果好,农民的损失系天气原因造成,自己仅属违纪,构不成犯罪。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会合身为方城县农业局主管农业生产和农业产业化工作的副局长,为使其妻薛某合作社经营的“新麦26”便于销售,明知“新麦26”不适应在方城县种植,南阳市农业局所明确的在本市适宜种植的小麦品种中亦不含“新麦26”,仍擅自在审定的生态区域外的方城县推广种植,致使遇到倒春寒天气,造成农户减产,损失157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己已经赔偿部分农户经济损失40多万元,依法可从轻处罚。2013年11月23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会合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