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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的价值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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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当代哲学视野正逐步从认识论向价值论转换,由此在音乐美学领域中,音乐价值及其存在方式的辨析就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文章试从音乐的一、二、三度创作,即音乐创作、音乐表演及作品接受三方面及其相互关系来论述音乐价值及其存在方式的三维构成过程。

【关键词】音乐 音乐价值 存在方式

当思想家们发现认识活动不过是主体活动的一个方面,人类认识世界、寻求知识无非是为了更好地谋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时,作为人类生命活动的目的王国,价值世界也就开始随着主体意识的形成和确立而进入了哲学的视野。从这个意义上说,由近代认识论向当代价值论的转换决不是偶然的,而是哲学自身发展的内在规律。①

——赖金良

一、价值、价值关系及价值判断

价值,是从人对是否满足其需要的外界物质及相互关系中产生的,也就是物对人的有用性,即客体与主体相适应的关系度。“价值是在人的活动中形成的客体的功能与主体的合理需要相符,并产生积极效应的体现。”②这说明,对于价值概念,必须从以下方面做出理解:

1.价值产生于主体与客体相适应的关系中。

2.主体一定是可以与客体相互作用的主体,是有着客观、合理的需要且有能力的主体。“人的需要不断外化、又不断内化,由此构成了人的活动的主要层面。”③人类多层次的不同需要,使得价值产生了多维性。离开了人类生存、发展等本质力量的实现去谈劳动的价值、人类的贡献是毫无意义的,价值的特性与人类需要的特息相关。

3.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是物的自然属性;而对主体的功能性则是社会的功能属性。客体的功能“是人在对象化的实践活动中产生并作用和影响下的、与主体需要相一致的转化效用,体现的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值……价值也不是客观事物的自然质,而是它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质,并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和目的性”④。

4.客体功能与主体需要的关系中,只有相符的结果才是积极的,才能真正实现价值。如现代交通工具与人类追求速度与时间的需求相符,但也可能导致因交通事故而死亡。

价值关系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需要和意义的关系。“价值关系结构是由价值客体与主体选择的意向、确定与把握价值的评价构成。”⑤价值的实现脱离不开价值关系,同类的价值关系中会因为主体的不同、主客体相互作用方式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价值。“价值的质总是要在完全确定的关系中才能实现。”⑥

“一个客体,对于主体是否具有价值,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一个主体,他认为客体对于他有无价值,这是主体的一种看法。看法不等于事实,这就是二者的区别;主体的看法又影响着价值的实现,这就是二者的相关性。”⑦价值与价值判断(评价)相互区别,主观的价值评价并非价值本身;二者又相互联系,所以研究价值就必定涉及价值评价。

价值判断是价值关系的主观反映,它可能符合客观存在,也可能不符合。作为价值判断的主体,人们往往有不同的需要和追求,因此也就会产生不同的价值观,人们根据不同价值观做出的价值判断也就不具有统一的价值标准。“不同的观念是不同的存在的产物,是不同的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产物,是不同的人的本质力量的表现,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内涵。”⑧

二、音乐价值及其存在方式

音乐价值是什么?这一命题从古至今众说纷纭,被人们赋予了各种不同的含义。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以下三种观点:

1.“音乐美是一种独特的只为音乐所特有的美。这是一种不依附、不需要外来内容的美,它存在于乐音以及乐音的艺术组合之中。优美悦耳的音响之间的巧妙关系,它们之间的协调与对抗,追逐和偶合,飞跃和消逝——这些东西以自由的形式呈现在我们直观的心灵,并使我们感到美的愉快。”⑨

这一观点体现的是音乐价值关系中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和功能性。价值的客体“是价值关系中具有能满足价值主体生存与发展需要的事物,它可以是外界物,也可以是人及精神产品。”⑩因此,认为音乐作为人类精神产品之一,其价值就在于乐音的艺术组合所造成的变化无穷的美。

2.“艺术家构思一个想象的作品……但他真正的目的是使你和我用我们的想象去重建它,在做这件事情上成功或是失败本身就是一个重大的批评标准。”?

3.“当某种情感被完美地表现出来时,我们就说这件艺术品是优秀的;当某种情感未被完全表现出来时,我们就说这件艺术品是粗制滥造的;当一件艺术品未表现任何情感时,我们就称这件艺术品为低劣的。”?

以上两种观点强调的则是音乐价值关系中主体的主观性与目的性。价值主体是指“价值关系中作为价值享用者与消费者的价值受体与需要者,是价值关系的主动建构者与价值的追求、实现者”?。音乐价值的主体就应是既“具有起码的实践——认识能力以及价值实践与价值认识能力,具有社会需要性,具备明确的价值目标追求与目的意识的”,?又具备感知、欣赏音乐美的能力并对音乐美有一定需要以得到积极效应的个体或群体。

不难看出,上述观点虽都未直接涉及音乐“价值”,却不谋而合地试图从音乐作品本体出发去探寻其价值,并以此作为唯一依据来确定音乐价值判断标准。

但是,无论是乐音组合所呈现的美,还是乐音流动所制造出来的想象空间与情感世界,它仅仅存在于音乐作品的音响结构中,是“音乐作品的总体美”。虽然这些是音乐价值的基本构成部分与人们赖以进行价值判断的内在依据,但不等同于音乐价值本身。音乐价值不仅是音乐作品的客观属性,只有音乐作品进入欣赏过程并成为接受对象,音乐总体美经过表演者、欣赏者的能动把握、理解与创造,其价值才能完整构建且得以显现。“音乐价值的生成不是音乐作品单向作用于接受主体的纯然线性因果关系的链式反应,而是一种立体的、多向的、辩证的审美实践过程……因此,音乐价值从其构成本质来说,是作品、表演、接受主体三者共同作用的产物,是审美主、客体的统一。”?即音乐价值存在于作品、表演(二度创作)及接受(三度创作)中。

(一)音乐作品及创作

一部音乐作品,一旦完成于谱面,其情感内涵、美学特性就以音乐符号系统为载体而客观存在,作曲家的创作意图也凝结为作品音响结构的总体美,这是人们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的内在依据。没有了审美对象,表演及接受也就无从谈起,任何情况下音乐价值的构成过程只能也必须是以音乐作品为源头。

一部作品所特有的表达方式、创作个性、音响构建及情感内涵,其总体美本身就是一个完美的系统。它们给表演与接受过程预先规定了效果与途径,每一部作品都是一个“接受前提”并“驾驭”整个过程。因此,“音乐作品的总体美是其价值构成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也是主体对音乐作品进行价值判估的内在依据,因而其中包含着合理性的内核。”?例如在钢琴上奏出快速而有力的低音和弦音型时,听众可以立即捕捉到作曲家所预先规定的“紧张的”“激烈的”情感特质,而绝不可能接受为“抒情”“柔美”的体验。这即为音乐作品总体美在接受过程中相对稳定的规定性因素。

但是,音乐语言的非语义性特点,使得音乐语言并不具备一般语言所具有的概念内涵,它不能表达“意义”,只能表达“意味”。这也就是音乐作品总体美除了确定的稳定因素之外,还具有可变的不确定性,即处在不断更新与运动状态的可变性因素的原因了。如上文提到的钢琴低音和弦,为何紧张?紧张的程度如何?等问题则根据接受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不确定性的多种理解。

此外,音乐作品总体美的非语义性特点在接受及价值构成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它连接着作品、表演与听众,并为表演者及欣赏者提供了音乐作品再创作与价值构成的广阔空间。

由此可见,音乐作品的总体美客观存在,但只有被当做了接受对象而进入了接受过程之中,其内在价值方能真正体现。如果《二泉映月》只是在阿炳的头脑里,或是停留在挖掘整理的一纸乐谱上而未被人们聆听,那么谁又会认识到其真正的价值呢?

(二)音乐表演及二度创作

音乐表演是音乐艺术区别于其他艺术门类所特有的一个中间环节,一部音乐作品只有通过演奏或演唱才能得以音响现实化,才能供听众欣赏。

对于音乐作品来说,表演是第一个欣赏者,是主体。作品总体美之中相对稳定的确定性因素,使表演者在技术特点、风格特征及情感内涵等方面产生感知、理解乃至共鸣。同时,表演者自身的技术造诣、表演风格与艺术修养等“表演意识”又是极具生命活力的创造性因素。在任何情况下,表演意识都不会完全重合、复制创作意识,即使是作曲家本人来表演自己的作品也不可能做到。所以,对于音乐作品而言,音乐表演被称为“二度创作”。

然而对于听众而言,音乐表演是作品的解释者及总体美音响现实化的体现者,听众对音乐作品的感知与接受,通常是依赖表演的中介作用来实现的。所以,在音乐欣赏与接受过程中,表演又成为客体,“它必须使自身投入到更广泛的接受过程中供主体观照”。?至此,音乐价值的三维构成过程才真正得以完成。

不同的表演者,其表演意识的诸多方面也存在着很大不同,艺术修养、表演风格与技术特点等差异,往往使得同一首作品在音响现实化的过程中呈现出不等的总体美信息量和质,并直接关系到音乐价值的构成与体现。在表演过程中,表演者从自身对音乐作品的感知、理解及把握出发,结合自己的创造性想象,有意无意地对作品总体美内容强化一部分,淡化一部分甚至删除一部分。“表演意识对创造意识的这种定向性选择,使它参与了作品的创作过程,介入了作品的价值构成。”?因此,此时听众所听到的只是表演者经过定向性选择后加入自身若干主观性创造后的作品总体美,并通常以此来作为对音乐价值作出判断的依据。

由此可见,表演意识是整个音乐价值构成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基本因素与中介环节。它不仅使音乐作品音响现实化,再现作品的创作意识使其音乐价值得以实现,而且注入了自身的创造性成果及定向性选择内容,不可避免地影响了音乐价值的构成及主体对此的判断。

(三)作品接受及三度创作

音乐价值构成的三维过程中,作品接受(欣赏)处于最终的环节上,一部作品只有进入欣赏过程,其音乐总体美经过表演者、欣赏者能动的理解、把握与再创造之后,音乐价值方能完整构建并显现。所以,对缺少了接受意识或不为欣赏者所接受的任何一部音乐作品而言,我们不能判断其毫无价值可言,但至少它的价值是残缺的、不完整的。

“音乐创作作为人类情感交流的方式之一,其存在本身必须以社会接受为前提。”?任何作曲家的创作都不会无视接受主体——听众的存在而盲目创作,其创作意识的根本除了表达自身意识、抒发个人情感之外,更在于“娱人”。在一部作品的创作开始时,作曲家就不断地对作品将会在欣赏者之中产生何种效应与结果展开预测及判断,并以此作为依据对作品的音乐语言、表达方式及情感蕴含等做出修改与调整,以期缩短作品与听众之间的审美距离而最大程度地被接受。从中可以看出,接受意识早在作品孕育及创作的过程中就对创作意识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参与了作品总体美的构建过程。

同样,在一部作品的欣赏过程中,听众以自身不同的艺术经验、生活体验及审美情趣来感知、理解、体会作品所呈现出来的音乐总体美,并凭借自己的丰富想象在接受意识中展开对作品创作意识的“多维化”“华彩化”。至此,一部作品的创造过程才算是尘埃落定,主、客体间的相互对象化使得作品与听众之间达到了真正意义上的“物我交融”,这也许即是“三度创作”的意义所在。

听众接受意识的存在,既影响着单一作品作曲家的创作意识,也同时影响着同一时代普遍的创作意识,只要有人类音乐创作的实践存在,接受意识对创作意识的影响必将一直存在。“作为一种充满活力的创造性因素,接受意识是推动音乐历史发展的基本动力之一。”?

结语

音乐,是人类不断追求真、善、美的社会精神产物,它体现的是人类对于任何事物之间的认知、利害与审美关系,而上述三者间的关系正是为音乐提供了真正的社会使用价值。

作为一种依附于人的意识活动的意向性对象,音乐是创作者、表演者与欣赏者意向活动的结果,音乐的存在依赖于三者的意向性活动:作曲家的一度创作;表演者的二度再创作;欣赏者的内心三度再创作。缺失了任何一个环节,音乐都将不再是完整意义上的音乐,音乐的价值也就无从谈起。

音乐价值的存在方式,即为音乐存在的方式。

注释:

①赖金良.价值学思潮的兴起与哲学主题的转换[J].社会科学研究,1993(1):68.

②罗小平.音乐价值三议[J].中国音乐学,1997(2):111.

③方军.人的对象化活动与价值观念的哲学特质[J].社会科学辑刊,1992(2):22.

④范晓峰.音乐价值判断的“经度”与“维度”[J].南京艺术学院学报,2007(3).

⑤杨远.论价值[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3(4):86—87.

⑥袁贵仁.价值概念的语义分析[J].社科辑刊,1991(5):64.

⑦⑧茅原.未完成音乐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23.

⑨爱德华·汉斯立克.论音乐的美[M].杨业治,译.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78:38.

⑩??陈依元.论价值主体[J].社会科学战线,1992(4):67,65,66.

?柏西.布克音乐家心理学[M].金士铭,译.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2:108.

?苏珊·朗格.艺术问题[M].滕守尧,朱疆源,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122.

??????居其宏.论音乐价值的构成与判断[J].中国音乐学,1986(1).

作者单位:毛肄,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陈捷,浙江湖州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