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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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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渔政资源管理是国家为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维持渔业再生产能力并获得最佳渔获量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和方法。 为维护渔业资源的再生产能力和取得最佳持续渔获量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和方法。维护再生产能力是指维持经济水生生物基本的生态过程、生命维持系统和遗传的多样性,其目的是为保证人类对生态系统和生物物种的最大限度的持续利用,使天然水域能为人类长久地提供大量经济水产品。

【关键词】渔业养殖与开发的管理;预防污染;对策

前言:

渔业资源管理的措施,大致有规定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禁用渔具、渔法,限制网目尺寸,控制渔获物最小体长,限制捕捞力量,限制渔获量等6项。其中前4项主要是保护幼体和亲体,以利繁殖活动的正常进行,是定性的初级管理手段;后2项在于控制捕捞死亡量,是定量性的高级管理手段。但是随着水域的污染,预防污染也成为了维护渔业资源的再生产能力和取得最佳持续渔获量而采取的措施和方法之一。

渔业资源开发

已开发利用的渔业资源中,70%直接供应人们食用,如鲜品、冻品、罐藏以及盐渍、干制等加工品;30%加工成饲料鱼粉、工业鱼油、药用鱼肝油等综合利用产品。

在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上可分为:①利用枯竭。即在相当长时期内资源量难以恢复到正常水平。②过度利用。即资源已衰退,但只要采取保护措施,尚能恢复。③充分利用。即能适应资源自然更新能力,保持最佳持续产量。④未充分利用。即资源利用尚有潜力。中国东南濒临大海,海域辽阔,海岸线长,内陆水域网络纵横,渔业资源丰富,品种繁多,已知海、淡水鱼3000多种,常见经济种类有150多种。渔业资源管理措施

规定禁渔区、禁渔期

根据渔获对象的各个生活阶段及产卵场、越冬场和幼鱼发育的具体情况规定禁渔区、禁渔期或保护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亲鱼的正常繁殖和稚鱼、幼鱼的索饵成长,保护鱼类顺利越冬。由于大部分海洋鱼类都有长距离洄游的习性,每年活动的海域范围很大,在绝大部分时间里不在规定的禁渔区范围,所以规定禁渔区的措施不能有效地把可捕体长控制到第一次性成熟的年龄,但作为整个海域的渔业资源初级管理,则是非常必要的。规定禁渔期是限制捕捞力量和保护幼鱼的措施。通常在产卵季节实行,可对处于衰退状态的渔业起到保护鱼种的作用。在产卵季节进行禁渔的缺点是在这个渔获率通常较高的时期实行禁渔,实际上将使捕捞开支增大,这对捕捞力量也有限制作用。

规定禁用渔具和渔法

凡严重损害鱼卵、幼鱼或会引起渔获群体大量死亡的渔具渔法,都会破坏渔业资源。因此,中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为害渔业资源较轻的渔具和渔法,应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改进,对严重为害资源者应加以禁止或限期淘汰,在没有完全淘汰之前,应适当限制其作业场所和时间。

限制网目尺寸

一般来说,网具的网目越大,则小鱼逃脱率就越高。使用网目大小适当的渔具时,渔获物中成鱼的比例高、杂鱼少,渔获物受损失也少,经济效益也随之上升。放大网目比调整渔捞力量有大得多的潜力,有可能大幅度提高世代产量。中国对各类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都有明确规定。但在一个拥有众多鱼种的渔场中,各鱼种在不同时间内所占数量比重有差异,各种鱼体形状和大小也相差很大,故网目尺寸的确定比捕捞单一鱼种时要困难得多。

控制渔获物最小体长控制

是控制被捕捞群体再生产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规定捕捞长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将达性成熟的个体,保障生殖群体有必要的补充量,保障被捕捞的群体逐年提高和稳定其产量。鱼类的最小体长是根据不同鱼类的生物学特性和捕捞经济效益确定的。如中日渔业协定规定,拖网捕捞每航次的渔获量中幼鱼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同种渔获量的20%,小黄鱼体长19厘米以下、带鱼肛长23厘米以下为幼鱼。控制最小体长的措施在渔港进行比较有效,多与网目限制的措施相结合。

限制渔捞力量

对渔业投入量的限制措施。包括对许可船数、吨位、马力、渔具数量和捕捞力量的限制等。由于某些渔业的捕捞参数几乎是变化无常而难于精确测定,用控制船、网、工具数量的方法来控制捕捞死亡就非常困难。虽然如此,这仍不失为一种常用的管理措施,特别在国际间的渔业协定中普遍采用,表示捕捞力量的有:渔场滞在天数、作业天数、拖网次数和时间等。

限制渔获量

对渔业产出量的限制措施。国际渔业条约往往以最大持续产量为标准规定总允许渔获量,然后对有关国家进行配额。随着沿海国渔业管理权的扩大,对所有渔业资源都将开始实行渔获量的限制。这种措施可直接控制捕捞死亡量,是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但对资源量变动大或资源量评估准确程度低的鱼类,可能导致配额不均和生产的低效能。

预防污染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受内源性因素和外源性因素的影响,渔业水体污染情况十分突出,渔政机构要加大对排污单位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为预防渔业养殖水域污染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管理对策。 1提高排污单位保护环境的法律意识 为了做好渔业水域预防污染的工作,渔政机构的执法人员要重点宣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依法治污的重要性。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媒体曝光的已经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的污染事故,作为典型教材来教育和警示排污单位。通过对排污单位多渠道、多手段、多方式的宣传,提高了他们对保护渔业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他们防治污染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心,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2提高渔政队伍保护渔业环境的执法能力 针对这项执法难度大、业务技术要求高、责任心强的工作,渔政执法人员要努力学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渔政执法的实体法。为了适应当前预防污染工作的需要,要核准渔政机构检测水质的法定资质,充实水环境监测的专业人才;执法人员要经常到养殖水域监测、监视和评估水质状态,对上游来水及水源要加强监控,到了汛期要让渔民对养殖水体加强防护措施,为及时有效地防止污染并推广无害化养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为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稳定,减轻渔业污染危害奠定基础。 3履行法定职能,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 为了确保渔业水环境的安全,渔政机构要促使排污单位认真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要了解他们的生产原料和排污成分,及时查清污染源、污染物和危害程度,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防患于未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为了有效地预防水质污染,渔政机构要依照法律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制约违法排污活动,加大对排污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让其痛定思痛,吸取深刻教训,促使其积极治理污染。 4领导重视,加强配合,综合治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渔政机构防治污染的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执法人员要积极、大胆、主动地开展工作,依法执法、文明执法、为民执法,努力把部门职能转换成政府行为。

渔业资源增殖

是用人工方法直接增加水域生物种群的数量或移入新的种群,以提高水产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的措施。广义的也包括某些间接增加水域种群资源量的措施。常用的渔业资源增殖的方法有:①人工放流。即将一定规格和数量的用人工繁殖培育的苗种,选择在环境条件适宜、敌害少和饵料丰富的水域放流,以补充和增加水域的自然资源量。②移植驯化。即将新的水产资源生物种群移入一定水域,使其适应新的环境自然定居繁殖,形成新的有捕捞价值的种群。③改善水域环境。包括为鱼类产卵提供条件,兴建过鱼设施,以维持洄游性鱼类的洄游通路等。

结语:

中国的渔政管理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渔业设官,远在夏商之间。《周礼》有人之官,为天官之属,而掌捕鱼之事;《国语》谓之水虞;《礼记》又名渔师,皆专司渔政者。到明、清时期,渔政设施及渔业行政机构进一步完备。中华民国时期还颁布过包括渔政管理内容的《渔业法》(192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制订的渔业法规中,对渔政管理作了规定,建立了各级渔政管理机构,配备了相应的人员和设施。中国国家水产总局在1979年颁发的《渔政管理工作暂行条例》规定,渔政管理的中心任务是:保证国家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合理利用和保护、增殖水产资源;对内维护渔业生产的正常秩序;对外代表国家保护中国的渔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