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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提起赔偿太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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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切输卵管医院赔8万

案例:2006年7月5日,宋女士到某医院就诊,被确诊为子宫肌瘤收住入院,并在该院做了子宫切除手术。术后两三天,宋女士就感到头晕、全身出汗并伴有腹痛,宋女士忙询问手术医师,才得知手术时自己的卵巢及输卵管也被切除了。宋女士大吃一惊,手术前签的是子宫全切除术议定书,并没有要切除卵巢和输卵管呀!后经法医鉴定,宋女士为五级伤残,丧失生活和劳动能力的百分之六十。身心遭到巨大伤害的宋女士找到医院要说法,医院却认为手术中发现宋女士卵巢异常,担心癌变,才扩大手术范围将卵巢和输卵管切除的。再说宋女士也40岁了,切除卵巢和输卵管也不影响什么,因此拒绝承担责任。宋女士无奈将该医院告上法庭。经法院判决,该医院赔偿宋女士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9193.6元。

点评:该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擅自切除其身体器官,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院在给宋女士实施手术期间,负有告知义务。在宋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扩大手术范围,将宋女士卵巢及输卵管切除,给宋女士身体造成损害,医院存在明显过错,宋女士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医院应予赔偿。

相关法律链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2、医院手术太马虎患者腹中留纱布

案例:2006年9月2日,段娜因右腰部间断性疼痛入住某医院治疗。9月4日,医院对段娜行右输尿管探查术,术后给予了抗感染、止血治疗。9月13日,段娜出院。出院后,因伤口不能愈合,段娜又于9月20日、10月12日、11月5日三次入住该院治疗。11月7日,医生再次手术时发现,段娜手术切口下有一纱布竟裹藏其中,遂取出纱布,经抗感染治疗,段娜于12月5日出院。随后,段娜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该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本医疗事件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饱受疼痛折磨的段娜愤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向医院索赔2.省略